1、银行备付金账户对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保障银行内部资金安全,提高备付金账户的对账工作效率和质量,规范对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备付金账户对账是指上下级清算机构之间备付金账户的核对。本办法仅涉及总行清算中心与下级清算机构(包括总行相关部门及各分行)之间备付金账户的对账管理,各分行需参照本办法制定与辖属机构间备付金账户的对账管理办法。 总行相关部门是指在总行清算中心开立备付金账户、业务独立核算的总行各业务部门。 各分行是指晋阳支行、并州支行、龙城支行、迎泽支行及各异地分行。 第三条 备付金账户对账主要采取余额对账方式,包括每日余额核对和每月余
2、额对账单对账。 每日余额核对是指总行清算中心每日日终核对各机构备付金账户余额;每月余额对账单对账是指总行清算中心按月向各机构发出“余额对账单”(以下简称“对账单”,见附件),收回对账回执,落实余额对账情况。 第四条 总行清算中心指定专人每天核对各机构备付金账户余额,并每月进行各机构备付金账户对账单的打印、下发、收回及定期整理装订等。 第五条 总行相关部门及各分行运营管理部指定专人与总行清算中心进行备付金账户余额的核对。 第二章 对账管理 第六条 每日余额核对 总行清算中心每日日终通过核心业务系统查询、核对“分行存放备付金”账户与下级清算机构的“存放总行备付金”账户余额是否一致,并在工作日志上记
3、载核对情况。如核对相符,注明“所有机构备付金账户余额核对正确”;如核对不符,需详细记载对账日期、错账机构、账户、差额、原因,处理时间及结果等。 第七条 每月余额对账单对账 (一)对账单发放 总行清算中心于每月月初二个工作日内打印各机构上月末备付金各账户的余额对账单,加盖银行对账业务专用章及经办人名章后下发至各机构。 1、 面对面发放对账单 太原地区各机构应指定专人每月到总行清算中心领取对账单,按规定完成对账后再将对账回执返回总行清算中心。下发和收回对账单,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并在重要物品登记簿上签章确认。 2、 邮寄对账单 异地分行对账单发放,可采取邮寄方式。 总行清算中心发出对账单时,邮寄人
4、员需在重要物品登记簿的“备注”栏登记邮寄时间,并在“移交人”栏签章;总行清算中心收到异地分行寄回的对账单回执时,收件人核对实物无误后,需在重要物品登记簿的“备注”栏登记接收时间,并在“接收人”栏签章。 采取邮寄方式发放、寄回对账单,邮寄人员应及时与对方确认邮件收妥情况,确保邮件寄送安全。 第八条 对账要求 (一) 每日余额核对 各机构应积极配合总行清算中心进行每日备付金账户余额核对,如发生差额,需通过核心业务系统查询当日账户发生额,与总行清算中心逐笔核对确认,并及时处理。 (二) 每月余额对账单对账 太原地区各机构应在收到对账单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返回对账回执,异地分行应在收到对账单后的七个工作日
5、内返回对账回执。 各机构返回的对账回执上须加盖预留总行清算中心印鉴,写明“对账相符”或“对账不符”,对账不符的需逐笔列明未达账项。总行相关部门需经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签章确认;各分行需经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人、经办人签章确认后方视为有效对账回执。 第九条 总行清算中心收到各机构返回的有效对账回执,由一名经办人员手工折角核对对账回执上加盖的预留印鉴,核验无误在对账回执上签章并记载核验时间后,交另一名经办人核对对账结果。对于“对账不符”形成的未达账项由双人查证核实,在二个工作日内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同时记载并签章。 第十条 总行清算中心相关对账人员需按月整理对账回执,按年装订入库。 第三章 检查及处罚 第十一条 各机构一个会计年度至少对本机构的备付金账户对账管理情况检查一次,总行运营管理部一个会计年度至少对总行清算中心的对账管理情况检查一次。 第四章 附 则 - 4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余额对账单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