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客户备付金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总 则3第二章协议与账户3第三章客户备付金的存管、使用与划转7第四章信息管理与披露11第五章备付金应急预案12第六章附 则1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客户备付金的管理,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以下称备付金)是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xx持有的客户自愿预存或留存的、以及由xx代收或代付的,只能用于客户委托支付业务且日终保留余额的货币资金。备付金主要包括:(一)收款
2、人或付款人委托xx保管的货币资金;(二)收款人委托xx收取、且xx实际收到但尚未付出的货币资金;(三)付款人委托xx支付、但xx尚未付出的货币资金;(四)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办法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预付卡中未使用的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第三条 xx在办理支付业务时取得备付金的,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xx应当遵循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第二章 协议与账户第五条 xx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其它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为xx集中存放客户备付金,复核、调拨客户备付
3、金头寸,归集报告xx全部客户备付金信息的商业银行。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xx为便于通过行内划转方式接受客户客户备付金、或以行内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选择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商业银行。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备付金存管银行与备付金合作银行统一简称为备付金银行。第六条 选择备付金银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xx银行账户管理对开户银行的要求;(二)具有及时、安全、高效的资金汇划系统,能够保证xx的资金汇划在限定的时间内到账;(三)具有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能够保障备付金的安全;(四)网点分布能够满足xx的业务需要。第七条 备付金银行的选择由xx运营服务部负责。由风控部及技术部予以风险控制、
4、信息化系统方面的协助。第八条 xx应与选定备付金银行的法人机构签订“备付金存管/合作协议”(以下称协议),也可与备付金银行法人机构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协议。 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一)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账户性质及备付金所有权;(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信息及变更情况;(三)存管银行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使用履行监督职责;(四)确定备付金发生损失时,存管银行免除责任的情形及承担“先行偿付”的情形;(五)约定认可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划转的支付指令;(六)约定xx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凭本协议及有关资料,在存管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七)存管资金利得的确定与支付;(八)客户缴
5、纳手续费收入的确认与支付;(九)签订周期;(十)签订一方为存管银行分支机构的,应有“本协议已经法人机构授权同意”的字样。第九条 xx在备付金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和其他备付金银行账户。第十条 xx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全额存放在备付金银行账户,且与xx自有资金分户管理。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账户,是指xx可以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形式,在备付金银行存放客户备付金、并相应开立的各种银行账户,具体账户有: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xx以活期存款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存放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xx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6、包括备付金汇缴账户和备付金收付账户。备付金汇缴账户:仅用于通过现金或行内划转的方式接受客户备付金,不得直接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的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仅用于通过现金或行内划转的方式接受客户备付金,以及通过行内划转的方式直接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的账户。对于同一法人备付金合作银行,xx只能在备付金主合作行开立一个备付金收付账户。其他备付金银行账户:用于存放以活期存款之外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形式的客户备付金。须在已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备付金银行开立。风险准备金账户:xx应当在备付金主存管行开立一个银行账户,专户存放xx风险准备金。该银行账户应当注明xx公司名称和 “风险准备金”字样。本办法所
7、称支付机构风险准备金,是指xx按季从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所得中结转的、专门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等特定损失的资金。计提比例按人行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xx因业务需要,撤销备付金合作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的,向备付金主合作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拟撤销账户、销户时间、承接账户等信息。其中,承接账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拟撤销账户为备付金汇缴账户的,承接账户应当为xx在该备付金主合作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xx未在该备付金主合作行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承接账户应当为支付机构在备付金主存管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二) 拟撤销账户为备付金收付账户的,承接账户应当为xx在备付金主存管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8、备付金主合作行审核无误后,应通知有关备付金合作银行将拟撤销账户中的备付金余额划转到承接账户,并办理销户手续。第十二条 因业务需要,xx撤销备付金存管银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其承接账户应当为xx在备付金主存管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向备付金主存管行提出书面申请,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办理销户手续。第十三条 xx因变更业务处理模式撤销全部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向备付金银行的法人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拟撤销备付金银行账户内仍存在备付金余额的,xx应当将备付金余额情况及处置方案报送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待取得批复并按照相关规定将资金处置完毕后,方能继续办理销户手续。第十四条 xx应在备付金银
9、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或补充协议报xx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xx还应当将合作银行备付金专用账户相关信息报送备付金主存管行。第十五条 xx因变更法人备付金存管银行撤销备付金银行账户的,在原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与支付机构全面核对各备付金银行账户余额一致后,在约定的时间向xx指定的承接账户全额划转客户备付金。该指定的承接账户应当为xx在变更后的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第十六条 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的其他未尽事宜,未特别说明的,均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第三章 客户备付金的存管、使用与划转第十七条 xx收到的客户备付金全额存放在备付金银
10、行账户,且备付金只能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与备付金无关的资金不得存入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应专款专用,且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第十八条 客户通过合作银行交存资金的,合作银行应于每日营业终了前将备付金汇缴账户的资金按以下要求自动划转:(一)合作银行逐笔记载客户交存资金明细,并于当日将客户备付金归集至本行xx主合作行的备付金收付账户;xx备付金汇缴账户在备付金合作银行每日营业终了时的余额应当为零。(二)合作银行应将归集的资金,在最长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将款项汇划至存管银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第十九条 xx按规定可以接受现金形式的客户备付金的,应当于当日至迟下一工作日全额缴存备
11、付金银行账户,具体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在备付金银行确定的每日对公营业时间结束前接收的现金,应当于当日缴存;(二)在备付金银行确定的每日对公营业时间结束后接收的现金,应当于备付金银行的下一工作日缴存。第二十条 xx可以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形式,将客户备付金存放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内。以活期存款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需存放在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应当确保以活期存款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足够满足xx日常支付业务需要,且在备付金合作银行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xx以活期存款之
12、外的其他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需通过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转存至xx其他备付金银行账户,且到期后应当转回至该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第二十一条 xx应当以实际收到的客户备付金为客户办理委托的支付业务。客户备付金尚未到达xx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xx需以自有资金等其他任何形式的货币资金为该客户办理预支或进行垫付,经报公司领导同意后可先行支付。实际收到的客户备付金,包括支付机构收到的现金形式的客户备付金,已到达xx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客户备付金,以及尚未到达xx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但已进入相关银行清算流程的客户备付金。第二十二条 xx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并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
13、下列事项:(一)付款人名称;(二)确定的金额;(三)收款人名称;(四)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五)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六)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指令还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客户通过在xx设立的支付业务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指令还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第二十三条 xx在确认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后,向备付金银行发出根据协议约定的支付指令。备付金银行审核确认后办理资金划转。第二十四条 因客户汇款错误或因客户主观原因造成需要退还备付金的,由市场部或分支机构提供客户书面申请资料,由xx运营服务部办理资金退还手续。客户书面申请资料应包括以下
14、详细信息:(一)客户名称(二)收款人名称;(三)收款人银行账户信息(四)确定的金额(五)客户签名非因客户原因导致xx应当退还客户备付金的,xx应当及时办理资金划转手续。第二十五条 xx在备付金主存管行开立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专户存放xx按规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该银行账户名称需注明xx名称和“风险准备金”字样。本办法所称风险准备金,是指xx按季从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所得中结转的、专门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等特定损失的资金。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不得低于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所得的10%。因业务需要,xx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5个以上备付金收付账户的,自开立第5个备付金收付账户起,每增开一个备付金收付账
15、户,其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直至计提比例为100%止。人行另有批复除外。风险准备金的累计余额能够覆盖客户备付金等特定损失风险时,xx可向备付金主存管行提出申请并经中国人民银行评估与批准后,将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充资本金。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支付机构风险准备金。xx应于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第二十六条 xx将计提风险准备金后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余额归集划转至xx自有资金账户。在实际划转备付金银行利息余额时,向备付金银行提交相应的风险准备金结转证明,包括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结转风险准备金账户信息等
16、,并在自备付金银行利息余额实际划转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付金主存管行提交相应的备付金利息划转明细信息。第四章 信息管理与披露第二十七条 xx对备付金实行每日对账,即每日由xx运营服务部对以下信息进行核对:(一)xx支付业务清算系统中备付金数据;(二)xx账务系统备付金账务记录;(三)xx备付金帐户实际资金情况;以上三种数据须一致,如不一致需启动差错处理应急程序,找出原因并妥善处理。第二十八条 xx及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应于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下列信息(一)上月各备付金银行账户的每日发生额和余额;(二)上月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缴存额;(三)上月因
17、办理客户现金赎回由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的金额,已办理及代办理现金赎回的金额;(四)上月结转的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金额;(五)上月各备付金银行账户的利息计付总额,缴存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户的金额,备付金利息所得已结转及待结转至自有资金账户的金额。客户备付金余额,是指xx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日终余额的合计数。经核实备付金银行账户中存在xx尚未结转的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或利息的,可在计算客户备付金余额时予以剔除,但应在剔除时提供必需的证明。第二十九条 xx实缴货币资本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验资证明等资料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第五章 备付金应急预案
18、第三十条 xx针对重大突发事件,为保证客户的资金安全,维护客户的利益,特制定备付金权益保障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第三十一条 预案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为xx所涉及的支付业务。可影响客户备付金权益的重大突发事件主要有以下事项:(一)发生客户备付金挤兑现象;(二)xx支付清算系统因不可抗力或人为因素中断运行;(三)客户身份信息、支付业务信息发生大规模泄露事件;(四)操作人员违规操作,发生重大支付业务差错;(五)操作人员违规操作,挪用客户备付金;(六)发生重大经营风险、重大违法违规行或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基于上述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xx在与备付金存管/合作银行签署备付金存管/合作协议中,
19、应针对此类潜在的风险事件,制定相因的解决方案和处理措施,并建立问责机制,共同保护客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第三十二条 备付金应急预案流程(一)发现客户备付金发生第三十一条所描述的问题,必须监管所涉及的资金并及时上报。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司领导报告,并立即通知备付金托管银行,启动应急处置预案。且在第一时间内派人了解情况,研究措施。(二)审核处理并制定方案。公司财务部、风控部牵头,召集公司相关部门进行紧急会议,听取该风险事件的基本情况、成因、性质、严重程度、紧急状态、可能发生的情况和应采取的措施。通过研究后确定处置方案。(三)启动处置方案。根据制定的应急处置方案对风险事件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商户的资金安全。(四)解析风险事件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和优化解决方案。第三十三条 备付金资产保管及处理措施备付金资产不属于xx或备付金银行的固有资产,若xx或备付金银行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备付金不属于任何一方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xx或备付金银行不得将本备付金财产的债权与不属于本备付金财产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本备付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xx或备付金银行不得或同意第三方对本备付金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xx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