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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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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xx年07月0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组织职责 5
第三章 授权授信 6
第四章 业务受理与审查 6
第五章 业务办理 7
第六章 业务监督与管理 10
第七章 附则 10
附件 11
附件1:《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 12
附件2:进口代付业务申请书 19
附件3:信托收据 21
附件4:进口代付业务展期申请书 25
附件5:金融机构间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 27
附件6:进口代付业务提前还款申请书 33
附件7:进口代付业务参考报文格式 34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进口代付业务管理,促进进口代付业务发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代付业务包括进口信用证项下、进口代收项下及进口T/T项下三种进口代付业务:
(一)进口信用证项下代付业务是指在进口信用证项下,应开证申请人申请,开证行以承诺到期偿付形式委托其代理行代为向受益人(或议付行)先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待融资到期日,申请人偿还开证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开证行偿付其代理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
(二)进口代收项下代付业务是指进口代收业务项下,应代收付款人申请,代收行以承诺到期偿付形式委托其代理行先行支付进口货款,待融资到期日,代收付款人偿还代收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代收行偿付其代理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
(三)进口T/T项下代付业务是指进口T/T业务项下,应付款人申请,付款银行以承诺到期偿付形式委托其代理行先行支付进口货款,待融资到期日,付款申请人偿还付款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付款行偿付其代理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
本办法规定的进口代付业务指本行作为委托行,指定本行代理行作为代付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收据是指由开证申请人或代收付款人出具的书面文件,表明本行对该信用证或代收项下有关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开证申请人或代收付款人在还清本行付汇款项之前仅作为本行的受托人持有该信用证或代收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并承诺以处理货物所得或其他款项偿还本行付汇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行包括但不限于经办业务的分行、支行、资金营运部、各类营销中心以及市场拓展部等机构。
第五条 经批准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均可在总行规定的权限内办理该项业务。超过权限的,报总行审批。
第一章 组织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长、行长、授信审批委员会、主管行领导等有权审批人负责进口代付业务的审议和审批。
第七条 总行负责对经办行提交的单一进口代付授信业务进行审查并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负责对经办行提交的综合授信业务中的进口代付业务进行专业性审查并出具专业性审查意见;负责进口代付业务的技术性审查;负责进口代付业务出账前的专业审核;负责对外询价并确定代付行;负责与代付行之间的报文往来和所有联系工作。
第八条 总行信贷审批部负责结合的专业审查意见,对包含进口代付的综合授信业务进行审查,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九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结合的专业审查意见,办理进口代付业务项下授信实施的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条 总行负责进口代付业务的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进口代付业务相关合同、协议文本的法律事项审查。
第十二条 总行负责进口代付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经办行负责进口代付业务的营销、宣传及受理工作;负责业务前期尽职调查、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的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负责落实授信条件和业务办理;负责进口代付到期付汇的催收和款项划付;负责进口代付业务的贷后管理。
第二章 授权授信
第十四条 进口代付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有关客户准入条件、授权授信及有关担保要求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进口T/T融资项下代付业务的授权、授信、准入、审查、审批要求分别按照进口信用证押汇、进口代收押汇和进口T/T融资业务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业务受理与审查
第十六条 客户向本行申请办理进口代付业务,应与本行签订《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附件1)。在申请办理每笔业务时,应逐笔提交《进口代付业务申请书》(附件2)及以下资料:
(一) 办理进口信用证项下代付:
1. 进口信用证项下付汇应提交的单据,包括加盖企业有效印鉴的进口信用证到单通知书;
2. 信托收据(附件3);
3. 信用证、商业发票、货运单据;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 办理进口代收项下代付:
1. 进口代收项下付汇应提交的单据,包括进口合同、加盖企业有效印鉴的进口代收到单通知书;
2. 信托收据;
3. 商业发票、货运单据;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进口T/T项下代付:
1. 进口T/T应提交的付汇单据,包括加盖企业有效印鉴的境外汇款申请书、贸易合同、报关单正本或报关单电子上网核查单、商业发票;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客户向本行申请办理进口代付展期业务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进口代付业务展期申请书》(附件4);
(二) 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进口代付业务申请书、进口代付业务展期申请书、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信托收据应使用本行统一的文本格式,并由申请人加盖经审核与本行预留印鉴相符的有效签章,填写内容必须完整、清楚、合理。上述文本如需修改或补充,需经总行法律事务部审核认可。
第四章 业务办理
第十九条 进口代付业务的办理流程为:
(一) 客户向经办行申请叙作进口代付业务,并与经办行签订《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
(二) 客户逐笔提交《进口代付业务申请书》和有关单据;
(三) 经办行和等相关部门按各自分工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业务合法合规,同时按照进口押汇或进口T/T融资管理规定对业务进行审查和审批;
(四) 审批通过后,向本行代理行就具体业务进行询价,并选定代付行,商定最终价格;
(五) 最迟于付款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通过加押报文通知代付行付汇金额、付汇日期、融资期限、付汇价格、付汇路线等付汇细节(报文格式见附件7-1);
(六) 对于客户在付款到期日当日申请办理进口代付业务的,需按事先与代付行约定的方式予以提前通知,并得到代付行确认受理的回复后,方可发出授权付汇加押报文;
(七) 代付行收到本行付款指示后须及时准确地按照本行的付款路线履行付款责任;
(八) 代付行最迟在付汇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加押报文向本行确认有关付汇细节(包括付汇本金、付汇利率、融资期限及付汇利息等);
(九) 本行收到代付行付汇确认报文后,将进口代付业务通知书和进口代付业务还款确认书递交客户;
(十) 融资到期日,客户按协议约定偿还本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本行向代付行偿付付汇本息,并按当地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第二十条 融资到期日,经办行要提前督促客户备款归还本行融资本金及利息,并及时向代付行进行偿付。对客户到期无法还款的,应先向代付行进行偿付,并及时采取措施向客户追偿。
第二十一条 对客户需提前偿还进口代付融资款项的,本行提前通知代付行后方可办理,具体流程为:
(一) 客户向本行提交《进口代付业务提前还款申请书》(附件6);
(二) 本行须在提前偿还日前通知代付行,代付行最迟须于收到通知的下一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并在回复中告知客户提前偿付所需支出的费用;
(三) 本行收到代付行回复后,在提前偿还日之前通过加押报文正式通知代付行提前偿付(报文格式见附件7-3),并按照约定向其一并支付付汇本息以及相关费用,同时按当地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第二十二条 对客户提出的进口代付业务展期申请,本行要提前征得代付行同意后方可办理,并须按照与代付行的约定,向申请人计收利息及费用。具体流程为:
(一) 付款到期日前,客户向本行提出进口代付业务展期申请,本行向代付行征询其对付汇展期的意见;
(二) 代付行最迟于收到征询的下一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三) 本行收到代付行同意展期的回复后,审查客户提交付汇展期资料,同时按照进口押汇展期或进口T/T融资展期的规定对相应的进口代付业务展期进行审批;
(四) 付汇利息按照代付行提供的付汇利率计算;
(五) 本行于原付款到期日之前向代付行发送付汇展期加押报文(报文格式见附件7-4);
(六) 代付行收到付汇展期加押报文后,对原进口代付业务进行展期,并向本行发送付汇展期确认加押报文(报文格式见附件7-5);
(七) 付汇展期到期日,本行向代付行进行本息偿付,并按当地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第五章 业务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理进口代付业务,应建立登记簿,档案管理按照本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要件类档案除单笔信贷业务要求归档的资料以外,还应包括进口代付业务申请书、信托收据(如有)、进口代付业务提前还款申请书(如有)、进口代付业务展期申请书(如有)等。
第二十四条 进口代付业务要加强贷后管理,及时监测。经办行要随时了解客户进口货物后的生产销售与经营情况,特别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市场信息,跟踪监控货物销售后的资金流向,对出现市场风险和财务隐患的客户,要提前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并将相关情况同时书面报送总行、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出现进口代付逾期的企业,立即停办其新增业务,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本行资金安全。经办行应及时将有关垫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总行和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在报送材料中,应说明发生垫款的原因以及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并负责垫款的跟踪和催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办理进口代付业务以及后续提前偿付和业务展期的过程中如和代付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双方签订的《金融机构间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附件5)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
2. 《进口代付业务申请书》
3. 《信托收据》
4. 《进口代付业务展期申请书》
5. 《金融机构间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
6. 《进口代付业务提前还款申请书》
7. 进口代付业务参考报文格式
附件1:《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
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
编号:
特别提示:本协议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住所(地址):
负责人:
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进口代付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进口代付”是指乙方作为进口商,在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T/T项下,乙方由于资金需要,申请由甲方通过其境内外代理机构代乙方对外支付进口货款,乙方承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甲方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逾期罚息等。甲方所选择代付行的付款通知视为甲方对乙方的债权依据。
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为乙方办理的所有进口代付业务和进口代付展期业务。每笔进口代付业务由乙方提交《进口代付业务申请书》逐笔申请。每笔进口代付展期业务由乙方提交《进口代付业务展期申请书》逐笔申请。甲方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办理,并按照甲方的规定确定融资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事项。
第三条 对甲方授权偿付行为乙方办理的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货到付款项下偿付款,乙方承诺按甲方出具的《进口代付业务还款确认书》中所规定的付款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甲方实际融资款项、利息。
第四条 融资管理: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的经营管理、财务活动和物资库存及销售等情况。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报送财务报表以及有关计划和统计报表,并为甲方提供融资管理的工作便利。
第五条 为保证甲方如期全额收回代乙方垫付的货款及利息等,乙方同意将进口货物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并应甲方要求提供相应担保。对于进口信用证项下和进口代收项下进口代付业务,乙方须逐笔向甲方出具信托收据,根据上述文件,乙方作为甲方受托人将为甲方利益持有并处分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所有货物。货物出售后,有关货物的销售款将由乙方代表甲方持有,甲方可随时取回。乙方保证将销售款存入甲方指定账号: 。如乙方到期未偿还甲方债务时,甲方有权直接处分该货物。
在甲方要求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甲方认可的最高额担保(担保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担保人的责任应涵盖乙方在本总协议项下办理的所有业务。乙方向甲方提供抵/质押担保的,抵/质押物应为经甲方认可的进口货物之外的其他物品。
上述信托收据及担保合同为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还款:乙方保证到期按《进口代付业务还款确认书》的还本付息金额归还甲方付汇本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办理提前还款或展期。
如乙方未按期还款,无论何种原因,甲方均拥有下述权利:
1.对逾期欠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在原融资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对乙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按本协议约定从乙方账户中扣还欠款;
3.从乙方各种应收款中扣还欠款;
4.处分抵/质押物或要求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
5.经甲方同意,乙方办理提前还款或展期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补偿金。具体金额逐笔在业务申请书或其他文件中加以确定。提前归还付汇的利率或展期后付汇利率按照甲方规定的付汇利率执行。
6.采取其他足以维护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权益的任何措施。
第七条 保险:甲方可视货物的具体情况要求乙方将上述进口货物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投保,甲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付款项中直接扣收本融资款本息。
第八条 乙方陈述、保证与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乙方具有法人权利和履行其责任的法定资格和许可;
3.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所有有关此融资的资料都是真实、合法的。
4.乙方进一步向甲方保证,除非甲方另有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在还清本融资款前(包括本金和利息),为其他经济实体提供担保;
(2)引起、招致或允许任何可能对甲方的现在和将来在财产收入、权利方面的损失。
5. 乙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决不发生下列行为:
(1)在甲方对外付款后,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到期应偿还给甲方的代付款项及有关利息、费用,以任何理由向法院申请止付上述款项、利息及费用;
(2)因基础贸易合同纠纷危害甲方债权;
(3)将上述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或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抵押或质押给他人;
(4)从事有损于或可能妨害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行为。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构成乙方违约:
(1)乙方在本协议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违背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
(2)乙方不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3)以甲方观点认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或资信状况发生变化以致影响其履行本融资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4)乙方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的;
(5)乙方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造成责任事故等,对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6)乙方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交易套取甲方资金或授信,或通过关联交易逃废甲方债权的;
(7)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或股东下落不明或涉及违法活动或以其为被告/被申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或仲裁、行政调查或处罚的;
(8)本协议项下担保发生不利于甲方的变化,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另行提供其他担保的;
(9)可能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2.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融资;
(3)宣布所有未偿还的融资款项立即到期,乙方必须立即偿还融资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要求乙方赔偿甲方为实现本协议项下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约定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对此,乙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第十条 甲方融资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乙方未按约偿还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所有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乙方保证不提出异议并放弃抗辩。
扣划款项与本协议币种不一致的,按扣划日甲方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划日至清偿日(甲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本协议币种并实际清偿乙方债务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和乙方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甲方也有权为本协议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乙方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放弃:甲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放弃权利,并且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三条 协议的修改和补充:本协议在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另外修改和补充。经甲乙双方签署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在修改和补充协议生效以前,原协议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其解释。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在 进行仲裁;
2.在甲方住所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 当事人的变更: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时,必须事先通知甲方。该协议对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当事人继续有效,变更后的当事人应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和享有或分别享有本协议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下的《进口代付业务申请书》、《信托收据》、《进口代付业务提前还款申请书》、《进口代付业务展期申请书》和《进口代付业务还款确认书》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止,终止时各方尚未履行完的义务仍受本协议的约束。
甲方(公章):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进口代付业务申请书
进口代付业务申请书
编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因资金周转需要,我公司对在贵行办理的□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货到付款(业务编号: ;付款金额: ),依照我公司与贵行签订的《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编号: ),特此请求贵行按照以下条件予以办理进口代付融资:
融资金额:(小写):
(大写):
融资期限: (天) 起始日: 到期日:
融资利率:
我公司承诺:
一、本笔融资仅用于上述进口货物的货款支付;
二、在规定的融资到期日归还融资本息。如未按期全部偿还,贵行有权从我公司在贵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主动扣收融资本息和罚息(罚息率:融资利率上浮 % );
三、赔偿因我公司违约使贵行遭受的其他损失;
四、在我公司未还清贵行融资本息之前,该进口货物所有权归属贵行。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我公司以信托方式凭信托收据预借单据提货,并受信托收据条款约束,清偿融资本息后单据所有权归属我公司;
五、我公司不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到期应偿还给贵行的融资款项及有关利息、费用,不以任何理由向法院申请止付上述款项、利息、费用,并保证不以基础贸易合同纠纷危害贵行债权;
六、严格遵守我公司与贵行签订的《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编号: )中的约定内容;
七、本申请书经我公司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章后生效;
八、本申请书如有争议,本公司同意将按照《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编号: )约定的解决方式执行。
申请单位(公章或授权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附件3:信托收据
信 托 收 据 (参考文本)
编号:
委托人名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受托人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我公司委托贵行开立的信用证/以贵行为代收行、我公司为付款人(信用证号/发票号: ;议付行/托收行 ;汇票编号及金额: ;贵行业务编号: )项下正本单据已到,根据(以下简称融资文件)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编号: )、□《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协议》(编号: )或□《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总协议》(编号: )
□《提货担保申请书》(编号: )
□《进口押汇申请书》(编号: )、□《进口押汇协议》(编号: )或□《进口押汇总协议》(编号: )
□《开立买方远期信用证协议书》(编号: )或□《开立买方远期信用证总协议》(编号: )
□《进口代付业务申请书》(编号: )、《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编号: )、□《进口代付业务展期申请书》(编号: )
我公司以信托方式预借上述单据并向贵行承诺:
一、我公司兹确认收到贵行上述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货物。自我公司取得该单据之日起,至我公司付清 □ 信用证项下货款、利息及一切费用/□ 进口代收项下货款、利息及一切费用/□ 进口押汇本息□ 进口代付项下本金、利息及一切费用之日止,该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归属贵行。本公司作为受托人将为贵行利益持有上述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所有货物,为贵行利益卸货、储存、制造、加工、出售,并在融资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以处理货物所得归还贵行融资款项。
信托收据项下货物的凭证应该附上信托收据副本,表明该批货物是贵行的信托财产;
货物出售后,本公司保证将货款存入贵行指定的账户(账户号: ),信托收据项下货款的结算将在贵行监督下进行。
二、在作为受托人为贵行利益持有上述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所有货物的过程中,以及为贵行利益卸货、储存、制造、加工、出售等的过程中,本公司承诺承担前述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本公司对于信托收据项下进口货物的出租、出售、货物互换、存仓、转移仓库等管理或处分行为均需获得贵行的书面同意。
三、作为受托人,本公司承诺承担一切商业风险,即使出售货物所得不足以清偿贵行款项,本公司亦将严格按照融资文件的承诺,清偿款项并清偿弥补贵行损失。
四、本公司保证在售货前代购保险以保证货物的安全,并在保险索偿时为贵行提供一切必要文件和配合工作。本公司承诺承担前述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五、贵行有权检查该信托收据项下货物的状况及货物的销售收款状况,我公司有义务配合贵行上述工作。在贵行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本公司同意贵行行使货物所有权人的权力,解除与本公司之间的信托关系。
六、本公司保证不将单据或单据项下货物质押或抵押给第三方。
七、在将单据下货物出售给他人之前,本公司保证将作为贵行受托人的情况告知对方,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贵行。
八、所有货物出售后,贵行有权向货物买方收取货款,并发出有效收据,而不必通知本公司。
九、一经贵行要求,本公司将不延迟地将信托收据项下单据及其他文件退还贵行。
十、本信托收据于本公司签章后交付贵行生效。该信托收据于我公司归还押汇款项本息/进口代付本息及一切费用及弥补贵行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后自动失效。
十一、凡与本信托收据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融资文件约定方式解决。仲裁或诉讼期间,本信托收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借口解决争执而拒不执行本信托收据的其他条款。
十二、本收据为融资文件之有效组成部分。
十三、如在我司依据本信托收据处理货物过程中,出现其他第三方(包括但不局限于我司其他债权人)扣押货物的情况,则我司将告知对方货物为贵行所有,并采取有效措施促使第三人解除扣押措施,使贵行权利不受影响。
货权凭证名称:
货物品名和数量:
立据人:
(公司名,公章或授权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进口代付业务展期申请书
进口代付业务展期申请书
编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因资金周转需要,我公司对在贵行办理的进口代付业务(业务编号: ;金额: ),请求贵行按照以下条件予以办理进口代付展期:
融资币种金额:(小写):
(大写):
展期期限: (天) 起始日: 展期到期日:
展期后总期限: (天)
展期利率:
我公司承诺:
一、在规定的展期到期日归还融资本息。如未按期全部偿还,贵行有权从我公司在贵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主动扣收融资本息和罚息(罚息率:融资利率上浮50% );
二、赔偿因我公司违约使贵行遭受的其他损失;
三、在我公司未还清贵行融资本息之前,该进口货物所有权归属贵行。
四、我公司不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展期到期应偿还给贵行的融资款项及有关利息、费用,不以任何理由向法院申请止付上述款项、利息、费用;并保证不以基础贸易合同纠纷危害贵行债权;
五、严格遵守我公司与贵行签订的《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编号: )中的约定内容;
六、本申请书经我公司盖章并由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七、本申请书如有争议,本公司同意将按照《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编号: )约定的解决方式执行。
申请单位(公章或授权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金融机构间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
金融机构间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
甲方:
乙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经友好协商,甲方和乙方同意在进口代付业务领域开展合作。为明确责任,规范合作程序,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合作总协议,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条 定义:“进口代付”是指在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进口T/T业务项下,在信用证申请人/代收付款人/TT汇款人承担利息和费用的前提下,乙方授权甲方向议付行/托收行/收款人代为偿付,在付款到期日,乙方再向甲方支付付汇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的融资业务。本总协议所指进口代付业务包括:
(一)进口信用证项下代付;
(二)进口代收项下代付;
(三)进口T/T项下代付。
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为乙方办理的所有进口代付业务。每笔进口代付业务由乙方向甲方发送授权付汇加押报文逐笔申请。
第三条 甲方为乙方办理进口代付业务,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有关规定,遵循国际惯例。
第四条 甲乙双方保证自己享有合法的国际结算业务经营权,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保持合法性。如一方不再具备合法的国际结算业务经营资格,另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由一方承担因此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乙方需向甲方申请授信额度,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有关资料。甲方可根据乙方财务经营状况以及监管机关、甲方有关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授信额度。甲方在符合内部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授信额度内为乙方办理进口代付业务。
第六条 乙方委托甲方办理进口代付业务,授权甲方从乙方在甲方的外汇资金往来账户中,扣划保证金及相应付汇本息,保证甲方在付汇前能从上述账户中扣划到不低于业务金额_______%的保证金,并保证在付款到期日能扣划除保证金外的足额融资本息。若乙方上述账户资金余额不足,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任一账户扣款。若由于乙方未按时准备足够资金导致损失和不良后果的,乙方应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及损失,并按照LIBOR+________支付甲方罚息。
第七条 甲方每月向乙方提供进口代付业务办理清单和往来账户对账单,乙方应在收到清单后____个工作日内核对并将意见反馈甲方。乙方未在上述时间内及时反馈,则视为其对进口代付业务清单和往来账户对账单内容的完全认可。
第八条 甲方和乙方相互往来相关报文和以其他方式联系的书面材料,包括电子文件,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负责对客户提交的进口代付业务申请、相关贸易背景、所真实性、所办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涉及的国家外汇管理等政策进行审查。一旦甲方按照乙方的指示办理偿付及后续业务展期,则在付款到期日,无论因客户资金、贸易欺诈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等问题致使付汇本息的支付出现困难,乙方均须按时向甲方偿还融资本息。如乙方未按时偿还融资本息,则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进行赔偿;
(二)乙方对自身发出的授权偿付及后续业务展期的授权加押报文负责。即使乙方在指示报文中提供的付款路径、起息日、到期日、金额等有错误,只要甲方按照乙方的指示办理偿付及后续业务展期,乙方都须承担偿还融资本息的义务。甲方可协助乙方解决因指示错误产生的问题,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须严格按照乙方的指示办理偿付及后续业务展期。如甲方在履行乙方指示的过程中因甲方原因出现付款路径、起息日、到期日、金额等错误,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
(四)乙方最迟需在付款到期日前一天向甲方发出授权偿付加押报文。如乙方未在付款到期日前一天向甲方发出授权偿付加押报文,在付款到期日当日需授权甲方付汇,需得到甲方书面或传真同意后乙方方可发出授权电文授权甲方付汇。如乙方在付款到期日当日未得到甲方书面或传真同意,乙方自行发送授权加押报文授权甲方付汇而甲方又未付汇的,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在付款到期日当日需授权甲方付汇,得到乙方书面或传真同意后又未向甲方发出授权偿付报文导致甲方没有偿付的,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如乙方未在付款到期日前一天向甲方发出授权偿付加押报文,在付款到期日当日需授权甲方偿付,甲方书面或传真回复表明同意偿付。乙方向甲方发送加押授权报文后甲方未及时按照乙方指示偿付的,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如乙方在甲方节假日期间授权甲方办理偿付,甲方未按时按照乙方指示偿付的,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授权加押报文后方可偿付,电话或传真不得作为甲方偿付的依据。甲方未收到乙方授权加押报文直接依据电话或传真偿付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九)乙方向甲方发出的所有授权报文应明晰,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正,由此造成的延误或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提前偿还融资本息或办理展期。甲方可以向乙方收取合理的费用。
第十条 甲乙双方承诺为对方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有关对方业务经营及相关情况的资料。
第十一条 协议的修改和补充:本总协议在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另外修改和补充。经甲乙双方签署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总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总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在修改和补充协议生效以前,原协议继续有效。甲方与乙方相互往来相关报文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本协议,提出终止协议的一方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之日前已经开办的进口代付业务不受终止行为的影响,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仍受本协议约束。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同意在业务合作过程中,严格遵循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惯例处理业务纠纷,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达不成协议,则选择如下方式解决(选择其中一种):
(一)争议案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二)争议案提交__________________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 当事人的变更:乙方发生合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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