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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现金出纳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行现金出纳业务管理,实现本、外币现金出纳业务一体化,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关于规章制度,特拟定本制度。
第二条 **银行现金出纳业务是指现金(本、外币现钞)、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金银及贵重物饰等的收付、兑换、整点、调运、保管等业务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现金出纳业务的主要任务是:ﻫ (一) 依照人民银行的规定,调剂本行各种票币的比例,做好现金供应和回笼工作。
(二)办理本、外币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贵重物饰等的收付、整点、兑换、挑残、调运和保管工作等。
(三)严格现金库房管理,确保现金、有价单证、贵重物饰等库款实物的安全。
(四)宣传保护人民币,做好反假防假工作。加强票样、假币的管理。
(五)加强现金需求的预测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防范风险,提升效率益。
(六)加强柜面监督,及时分析汇总可疑现金交易信息,揭露洗钱等违法活动。
(七)维护国家权益,维护银行荣誉,严密防范风险,切实保证安全。
第四条 现金出纳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现金兑换,先兑入后兑出。
(二)收入的现金,未经复点与整理,不得对外支付和解缴人民银行发行库。
(三)付出的现金,票面要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
(四)一笔现金业务未履行,经办人员不得离柜。
(五)一天至少二次轧库,日清日结,账实相符。
(六)严禁挪用库款,严禁白条抵库;坚持查库制度,确保账实相符。
(七)现金、尾箱及其他重要物饰办理交接时,应做到当面点清、一笔一清,核验身份,交接清楚,手续严密,责任分明。
(八)现金业务操作必须在监控镜头摄录的有效范围内进行。
(九)双人管库、双人解款。
(十)严格执行大额现金审批、报备制度。
第五条 现金出纳业务用印章应妥善保管,营业期间离柜时入箱上锁,营业终了时入库保管。
第六条 现金出纳柜台及金库必须安装监控设备。
第七条 营业机构必须为现金出纳人员配备保证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的防护物饰并购买人身保险。
第八条 外币现钞承运行、境外接送钞行由总行指定。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银行总行及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 柜面现金业务
第十条 柜面现金业务是指柜员直接为客户办理现金、有价单证的收付、兑换、整点等业务。
第十一条 办理现金收款业务,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现金交款回单。
第十二条 收入现金,当面点清,一笔一清;一笔现金未清点完毕前,不得与现金尾箱内的其他票币进行调换、混淆。如同时收入数笔缴款时,也不得与其他尚未清点的票币进行调换、混淆。
第十三条 收入现金时,除鉴别真伪外还应鉴别是否为现行流通的货币。发现假币时,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关于规定执行假币收缴手续。
(一)办理假币收缴的柜员必须持有《货币仿伪反假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二)发现假币,必须换人鉴定。发现假币的工作人员未能把假币内部传递给其他工作人员进行鉴定,而是另一鉴定人员必须走到发现假币的工作人员的工作台前,对可疑钱币进行认真的辨别,通过眼看、手摸、耳听进行识别,必要时可通过仪器进行检测。经双人鉴定为假币后,方能告知持有人。
(三)办理假币收缴人员必须在监控镜头摄录的有效范围和持有人的视野范围内,当面在假币的正、反二面加盖带有网点号码的假币章。
(四)给持有人开具《假币收缴凭证》,双人进行签章确认,并交持有人签字确认。如持有人拒绝在《假币收缴凭证》上签字,应以备注的方式在《假币收缴凭证》进行注明。
(五)告知持有人,依据有关《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持有人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向中国人民银行本地分支机构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本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六)加强假币章保管和使用的管理,盖有带网点号码假币章的假币,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还持有人,不得从柜台流出。
(七)留存的《假币收缴凭证》存根联,不附在当天传票中,***本级各支行以一级支行为单位专夹统一保管,按年装订。其他分支行按本地人民银行要求执行。
(八)柜员做620假币收缴交易时,统一打印假币收缴清单,并加盖业务公章。
第十四条 对柜面缴存现金较多的客户,如当面清点确有困难,可通过事先签订协议,采取封包收款的做法。收入的封包必须在监控范围内双人开启、待清点完毕无误并进行账务处理后方可在缴款回单联上加盖业务清讫章。清点中发现的差错按银行与客户各方签订协议的关于条款处理。
第十五条 办理现金付款业务,应审查付款凭证要素,在凭证正面加盖经办员名章,背面加盖“业务清讫章”,登记客户账,按凭证金额配款,当面点交。大额现金必须换人复核。
第十六条 清点现金时,应按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进行挑剔、回笼残损票币。严禁对外支付停止流通的人民币以及残缺、污损等不宜流通的人民币。
(一)每捆(把)现金未清点完毕前,不得将原封签、腰条丢弃。
(二)凡发现印坏的票币,如图案不全,裁切偏斜以及花纹等印坏的票币,应予以收回,连同原封签送本地人民银行处理。
(三)挑剔残缺污损人民币,既要考虑*场票币的整洁,便于流通使用,又要贯彻节约的原则,挑剔时参照以下标准办理:
1、票面缺少一块,损及行名、花边、字头、号码、国徽之一者;
2、裂口超过纸幅三分之一或票面裂口,损及花边图案者;
3、纸质较旧,四周或中间有裂缝,或票面断开又粘补者;
4、票面由于油浸、墨渍造成脏污的面积较大或涂写字迹过多,妨碍票面整洁者;
5、票面变色严重影响图案清晰者;
6、硬币破缺、穿孔、变形及磨损、氧化腐蚀损毁部分花纹者。
(四)经过整点的票币,应当做到: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清楚。整点人民币应百张成把,十把成捆;硬分币百枚成卷,其他硬币伍拾枚成卷,十卷成捆。整点外币应按相同币种、相同面额正面、正置、平整打开,每壹佰张为一把,每拾把为一捆。每把(卷)的腰条、包装上须盖带行号的经手人名章;每捆成双“十”字捆扎紧凑,在绳结处加贴本行封签,加盖行名、封签日期和经办、复核人员名章。
第十七条 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办理兑换业务必须先兑入,后兑出。残缺污损人民币的详细兑换标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七号)办理。残损外币不予兑换,可为客户办理托收。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形。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并当面在残损币上加盖“半额”戳记。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对因火烧、鼠咬、霉变等特殊原因,损失严重的,由持票人送本地人民银行进行鉴定,依据有关鉴定结果再由相应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兑换。
第十八条 凡兑换和挑剔收进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经复点后,可作为回笼款由行本级送存本地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 中午停止营业账实核对后,现金尾箱交指定人员统一保管。
营业终了应及时换人清点尾箱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等,换人复核终止,柜员本人必须复点,复点账实相符后双人上锁,将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等实物及重要物饰入库保管。
第三章 交接
第二十条 凡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业务用章等出入库及库房、保险柜钥匙的转移都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当面点交清楚,登记交接登记簿,并做好系统交接登记,由交接各方及监交人在登记簿上签章,并妥善保管,以备查考。
第二十一条 现金柜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所有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金银、贵重物饰及业务印章等专用物饰按当天实有库存所有填列交接清册办理移交手续,做到交接清楚,责任分明。各类移交清单按会计档案关于规定保管。保管库房和保险柜副钥匙的人员调动时,也应办理交换手续,未办妥交接手续不得离职。
临时离职的,也应向领导指定的代班人员交接清楚,做到责任分明,对库房及保险柜钥匙的临时交接,应实行“单线交接”原则。
第四章 调拨业务
第二十二条 调拨业务是指总行中心库房与分(支)行之间、分(支)行与所辖营业机构之间、营业机构内柜员之间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等往来业务以及委托行、承运行、境外接送钞行之间的外币现钞运送。
第二十三条 总行中心库房与分(支)行之间、分(支)行与所辖营业机构之间的本、外币现金费用、有价单证等的交接,应当做好系统交接登记,并在监控镜头摄录的有效范围内进行清点。
第二十四条 同一营业机构内现金柜员之间的本、外币现金费用、有价单证等的交接,交接各方应当时当面清点交接的费用并做好系统交接登记。成捆券交接,接收人应核对所贴封签与该捆票币票面相符,并卡把准确;成把券交接,或不成把钞券交接,接收人必须逐张清点核实。
第二十五条 原封新票币开箱、拆包、拆捆和拆把清点时,必须由二人以上在监控下操作。
第二十六条 营业机构提取和缴存现金须经营业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五章 出纳中间业务
第二十七条 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银行等金融机构现金业务必须经总行批准。
第二十八条 开办其他代理业务必须签订代理协议,并报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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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库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金库设置遵循安全、适用的原则。
除总行设置中心库房外,各分支行设置机构业务库(简称机构库)。大城*或交通十分不便、业务量特别大的分(支)行,经总行批准可以设置分行中心库。
第三十条 金库是集中保管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金银、尾箱及贵重物饰等的专用库房,其保管要求如下:
(一)本、外币现金(含待上缴人行假币)、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网点(或同业)寄库现金尾箱等贵重物饰应在金库保管。
(二)凡寄库保管的各类贵重物饰,均应由委托部门使用专用款箱,双人封箱并加双锁方可入库保管。贵重物饰存入金库时,需由委托保管部门向上级运营管理部门提交寄库保管申请,经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存入金库保管手续。凡个人和非金库保管的物饰,一律不得放入金库。
(三)金库应建立寄库款箱登记制度,据实登记寄库贵重物饰的款箱数量。
第三十一条 金库设置必须符合《银行金库行业标准》等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扩)建金库的设计方案及图纸须经总行保卫部门、运营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须由总行及金库管理行的管库员、保卫部门会同本地公安部门、人民银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三十三条 金库必须配备防潮、防火、防盗等必要防护设备,严防发生火灾、霉烂、虫蛀、鼠咬、盗窃等事故案件。
第三十四条 金库修理修缮影响库存现金安全时必须空库作业。
第三十五条 金库实行双人管库制度,两名管库员对库内物饰负有同等责任。管库员必须坚持同开库、同进库、同在库、同出库及同锁库。必须对金库内保管的现金、有价单证、贵金属及贵重物饰等的情形严守秘密,不得向任何人泄漏。
第三十六条 金库(保险柜)钥匙应严格实行单线交接,严禁同一人经手两把不同的金库钥匙。
第三十七条 金库(保险柜)正钥匙由两名管库员分别保管使用,开库期间随身携带,关库后应分别放入专用保险柜内保管。副钥匙(密码)由管库员会同出纳负责人、分管行长共同密封,并由分管行长和出纳负责人分别放入专用保险柜内保管。除正钥匙丢失、损毁等特殊情形,副钥匙不得启封动用。金库(保险柜)副钥匙每年拆封检查一次。
金库库房门应装备公安部和人民银行认可的专用锁具和密码,金库钥匙及密码应严格分人妥善保管,严禁交叉使用。掌管密码人员调动,应立即更换密码。
第七章 库存现金限额管理
第三十八条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上级运营部门为防范操作风险、提升资金收益,分级为辖内各机构核定的库存现金的最高数额,包括柜员现金尾箱限额、基层网点机构库存限额(含自助设备)等。库存现金限额管理指标是指日均库存现金指标。
第三十九条 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的原则是:在保障现金支付的前提下减少现金占用,防范风险,兼顾成本,提升收益。
第四十条 总行运营部门年初向各分(支)行下达库存现金限额指标,分(支)行运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辖内机构现金收付业务量等实际情形,逐级分解、合理核定机构库、网点(含自助设备)、柜员尾箱的现金限额,在保障现金服务的同时,合理压缩库存占比。
第四十一条 现金柜员营业终了尾箱现金超过核定限额后,应将超限的成捆或成把现金及时上缴网点机构库;网点超出限额部分应及时上缴上级行机构库。
第四十二条 各行运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柜员、网点(含自助设备)现金限额执行情形的日常检查、监督,建立定时监测、分析和通报制度。各行运营管理部门如发现柜员、网点(含自助设备)现金库存连续多日超限或库存余额出现较大波动等异常情形时,应逐级报告会计主管、分管行长,必要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开展全面业务检查,排除风险隐患。
第八章 查库
第四十三条 各级行应建立查库制度。查库工作必须按规定的频率、流程和要求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减少查库次数,简化查库流程。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坚持双人查库制度。网点负责人(营业经理)每旬至少不定时查库一次。分支行分管行长每季至少查库一次,年终决算日必须查库,总行对各机构的查库应不定时进行,查库必须携带查库介绍信并应有管辖行的人员陪同,查库的主要内容是:
(一)清点库存现金、金银、外币、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等实物是否账款(实)相符,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库款情形;
(二)库房(保险柜)的锁和钥匙的使用,是否严格依照制度规定管理;
(三)库存是否合理;
(四)票币整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库款摆列是否整洁,有无存放违反规定的物饰,是否发生虫蛀、鼠咬及霉烂事故;
(六)库房安全设备是否齐全,符合安全条件。
第四十五条 查库过程中,现金柜员或管库员应始终在场服从查库人员的指挥,但未能参加清查库款。查库完毕,应将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饰清点后还原入库(箱),查库情形和问题在综合业务系统或查库登记簿上逐项进行录入或登记,并由查库人员录入指纹确认或由查库人员和管库人员在查库登记簿上共同签字(章)确认,以备查考,如发生重大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分别性质,严肃处理,并报上级行。
第四十六条 检查人员查库时,应出示查库专用介绍信、身份证件,被查行将身份证件与介绍信核对一致后方可接受检查。对不履行规定手续的检查,被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第四十七条 组织查库时,必须保证查库工作的突击性和保密性,不定时组织查库,并将参加组织的人员限定在最小范围。查库前,任何人不得通知被查单位或人员,不得泄漏查库信息。各分行应结合本行实际情形,有针对性的加大突击查库工作力度,必要时应随时检查,确保现金实物安全。
第九章 现金错款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现金错款指各行现金柜员与外部客户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或现金柜员之间办理内部现金交接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长短款、现钞处理设备在处理现金时形成的现金长短款以及因突发事件、事故或其他原因形成的现金长短款。现金差错率监控在百万分之零点五之内。
第四十九条 现金错款的种类。
现金错款依照发生原因不同,可分为技术性错款、责任性错款、特殊性错款及案件性错款。
第五十条 现金柜员发生错款后应及时报告,长款不得隐匿,短款不得擅自自赔,长短款不得相互抵补,更不得以白条抵库或空库。
第五十一条 现金错款管理的基本原则。
各行办理现金错款业务应遵循“及时报告、认真查找、总结教训、准确处理”原则。
(一)营业网点发生现金错款后应立即向营业网点负责人和分管行长报告,登记“**银行差错事故、长短款、假币登记簿”,并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查找并查明原因。暂未能查明原因的,无论长短款必须于发生错款当天,经有权人审批后,暂列应收费用或应付费用账。查明原因后,再作相应处理。
(二)对于已查明原因的现金错款,应及时进行追偿并进行销账处理,涉及客户的应及时退还客户(退还现金时应由客户在“**银行差错事故、长短款、假币登记簿”上签收)或向客户追回。现金错款销账时应履行逐级审批手续。
(三)各行应及时清理现金错款挂账,挂账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对于超过六个月、确认目前无人认领、无法追回的现金错款挂账,各行应依照相应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由挂账营业网点进行收益或报损处理(列“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四)对于已经结转损益后又查明原因的现金错款,应由有关分支行提出正式申请,连同原损益结转记账传票复印件,参照结转损益时的审批流程及权限逐级上报运营部门初审、财务部门复审后,当年现金错款的损益调整时,可冲转原损益账户,隔年现金错款的损益调整时,应在反方向损益账户核算。
第五十二条 原封新票币发现错款,应将原捆票币原样保管,写出情形报告,经手人、证明人签章,经网点负责人及分管行长审核后,连同原封签、腰条送本地人民银行审查处理。认定确非发现行责任时,错款由发现行按审批权限报批,列作损益。
第十章 反假货币与票样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级运营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本行反假货币工作,依据有关监管部门要求组织反假货币宣传、人员培训,规范假币收缴、鉴定流程等,确保反假货币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五十四条 各行应加强与本地人民银行、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发现新版或批量假币时应依据有关有关规定及时逐级报告至总行、本地人民银行和公安部门。
第五十五条 各行应及时汇总本行收缴的假币,按本地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整理后及时送缴本地人民银行。
第五十六条 人民币、外币、有价单证票样等是检验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印制质量和鉴别真伪的标准样本,是进行反假工作的重要资料文件资料。
第五十七条 领取票样时,应指定专人办理签收手续,并纳入会计表外核算,专夹入库保管。换人保管时,应办理交接手续,领用机构撤销或合并时,应将票样交原分发行。
第五十八条 票样禁止流通。发现流入*场的票样,应予以收回,并向持有人追查来源,或交本地人民银行追查。
第十一章 出纳机具管理
第五十九条 出纳机具是保障出纳业务正常开展的专用设备。各分(支)行依据有关业务发展及配置标准上报计划和需求,按总行集中采购统一选型、购置。
第六十条 办理出纳业务的机构必须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出纳机具。开办外币业务的营业机构必须配备具备外币点验钞功能的设备。
第六十一条 营业机构应在柜台外醒目位置设立客户点(验)钞区(应处于有效的录像监控范围),为客户提供人民币点验钞机具。
第六十二条 各级营业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出纳机具的管理,建立机具档案,据实登记机具的使用、维护等关于工作。
第六十三条 对精密、贵重的机具,要建立使用保养责任制,实行定机、定人、定责任,做到定时保养、经常维护,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机具人为损毁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冠字号管理
第六十四条 负责自助设备和点钞设备存储介质工作正常,关注联网的设备的网络连接情形,确保冠字号码被有效记录。
第六十五条 应定时检查自助设备及点钞机存储介质中冠字号码的记录情形,并将记录的数据进行备份,确保记录数据的有效和安全。冠字号码数据至少应保存6个月。
第六十六条 客户对取出的现金有疑义的,在手续齐备的情形下应积极协助配合客户并提供规定时间段内的冠字号数据证据。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银行拟定并负责说明和修改。
第六十八条 **银行现行规章制度中关于现金出纳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文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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