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同业授信额度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和规范同业授信额度审批工作,明确同业授信审批工作的职责和责任,保证同业授信额度审批质量,促进同业业务稳健健康发展,根据银行同业统一授信管理办法、银行授信业务审批工作规程(试行)及本行相关制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业授信额度审批工作遵循“尽职调查、审慎核定、独立审批”的原则。 尽职调查指各经营单位必须在对同业交易对手和债务人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同业授信额度的申报。 审慎核定指各经营单位在确定申报额度时,必须根据同业客户最高授信限额测算结果,结合历史业务开展情况和未来业务开展计划审慎确定。 独立审批指授信审批人独立发
2、表意见,独立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同业授信额度的审批机制为会商审批,牵头审批人在其授权内组织审批并承担决策的主要责任,参与审批人履行辅助决策责任,相关审批规则与制度执行银行授信业务审批工作规程(试行)。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同业授信客户的基本授信额度和专项授信额度的审批工作。 第二章 授信额度的核定 第五条 同业基本授信额度核定的基本方法是在测算并参考最高授信限额的基础上,结合本行与同业客户的实际业务需求综合确定。 第六条 同业客户最高授信限额的测算 同业客户最高授信限额是以其净资产为基数,结合限额乘数进行测算。具体方法为:同业客户最高授信限额=限额乘数 净资产。 其中限额乘数根据客户
3、信用评级确定,具体系数由总行授信审批部门负责制定与调整。 第七条 同业客户业务需求的确定 对于新增同业客户,按照未来一业务量的预测值来确定业务需求;对于存量同业客户,须在统计上一业务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结合未来一业务量的预测值确定业务需求。 第八条 四大国有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全国股份制银行、保险公司以及欧美、澳洲、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地区的银行(不含中国大陆境内的分行),可不进行最高授信限额的测算,基本授信额度直接按照实际业务需求综合考虑确定。 第九条 专项授信额度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参考最高授信限额综合确定。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同业业务经营单位是同业授信
4、额度申报的发起部门,包括分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及总行金融市场部。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辖内一般授信客户同业授信额度的发起、申报工作,包括客户调查、授信有关材料收集、调查报告、最高授信限额测算、申报额度核定等工作; (二) 负责同业客户授信额度申报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总行同业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客户实际业务需求的统计; (二) 负责授信额度申报材料及申报意见的审核; (三) 负责授信额度分项额度的分配及管理等; (四) 负责主动授信客户同业授信额度的发起、申报工作,包括客户调查、授信有关材料的收集、调查报告撰写、最高授信限额测算、申报额度核定等工作; (五) 负责同业
5、客户授信额度申报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门是同业授信额度审批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最高授信限额测算模型的开发与维护; (二) 负责同业授信额度申报材料的预审; (三) 负责牵头审批会议的组织、记录、汇总等工作; (四) 负责同业客户授信额度审批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同业授信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一般授信客户授信额度审批流程 (一)授信额度的申报 1客户调查。客户经理通过客户渠道或客户公开信息收集拟授信同业客户的相关资料。 2最高授信限额测算。客户经理须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对拟授信同业客户进行最高授信限额测算。 3业务需求统计。客户经理须在授信申报前向同业
6、业务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由同业业务管理部门统计各同业业务条线的业务需求,并反馈给客户经理。 4形成申报意见。客户经理在最高授信限额内根据实际业务需求确定申报额度,形成申报意见,并撰写授信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基本情况、股东情况、历史沿革、经营情况、历史业务合作情况及未来合作计划、申报授信金额、用途及理由等。如果申报额度确需突破最高授信限额的,则须在调查报告中阐述详细理由。 5部门负责人审核。客户经理完成上述工作后,须将授信额度申请提交至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 6形成经营单位意见。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对各级意见进行认定,形成经营单位意见后提交至同业业务管理部门。其中,对于分行管理的客
7、户,须先经分行风险总监审核后,再提交至分行负责人对各级意见认定,形成分行意见。 (二) 授信额度的审查同业业务管理部门管理岗收到同业授信额度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客户资料是否完备、调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申报额度和用途是否合理等。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审核人员应退回客户经理进行补充、修改或完善。通过审查的申请,审查人员应签署审查意见,提交同业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业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形成部门意见,提交授信审批部门。 (三) 授信额度的审批 授信审批部门收到同业授信额度申请后,由预审岗对申请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由综合岗提交至有权审批人审批。 (四) 授信额度的
8、分配 同业业务管理部门在授信额度审批完成后,根据审批意见,对不同机构和业务品种分配分项额度。 第十四条 主动授信客户同业授信审批流程 主动授信客户同业授信额度申请由同业业务管理部门直接发起,经审查后提交同业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同业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形成部门意见,提交授信审批部门。授信审批部门预审通过后,由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同业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完成分项额度的分配。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同业授信额度审批各环节有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行授信业务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同业授信额度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对工作不尽职或违规操作,导致风险事项发生的,总行将严格按照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