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业集聚区领域信贷政策 (xx年修订) 一、政策范围 (一) 本政策所称“产业集聚区”包括国家及省级开发区,以及国家重点战略规划区。其中:国家级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开发区;省级开发区是指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重点战略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有核心产业支撑,实行类似管委会管理模式,具有相对独立的土地、财税等权限的特殊区域。 (二) 本政策所称“产业集聚区贷款”是指对负责产业集聚区管理、经营、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不包括集聚区内从事实体经营的企业。在GCMS系
2、统中产业集聚区客户统一录入到开发区(行业代码L7218)。 二、 总体信贷策略 近年来,产业集聚区投资保持平稳增长,我行贷款质量稳定。确定产业集聚区领域为我行适度进入类行业。我行对产业集聚区领域信贷投放的基本原则是:适度投放、优选区域、创新模式、综合营销。 我行应择优支持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的产业集聚区客户,以产业集聚区及入园企业综合金融服务为导向,在符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创新业务运作模式,控制融资总量,重点支持实体产业发展。防范开发区建设规模过大、实体产业入驻进度缓慢、可支配财力与债务不匹配等风险。 三、 产业集聚区准入管理 (一)产业集聚区准入标
3、准 1.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公布的全国开发区名单内;或属于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战略规划区,且具有相对独立的土地、财税等权限。 2.国家级开发区及战略规划区上年度财政收入 产业集聚区财政收入指留存或返还的集聚区可支配的财政收入,包括公共财政收入、基金收入以及上级政府税收返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 不低于15 亿元。省级开发区上年度可支配收入不低于10亿元。 3.开发区财政债务率不超过100,国家级开发区、国家级新区财政债务率不超过150%。 财政债务率开发区财政性债务余额/上年度可支配收入。财政性债务包括开发区投融资公司所有贷款、债券、信托、理财、PE、BT等融资。 4.开发区能有效监管入园企业环保行为
4、,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集中供热、集中供气等设施)健全,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积极推行循环经济。不属于被国家列为环保区域限批的开发区。 5.对于经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战略规划区或保税区等,且所属区域前期无产业依托的,可不适用于第2、3条标准。 (二)产业集聚区准入要求 1.各一级(直属)分行根据以上标准自行核定新进入的产业集聚区准入名单,并报总行备案。融资经总行审批同意的新客户,自动纳入全行产业集聚区准入名单管理。 2.对达不到上述准入标准的产业集聚区,不得增加产业集聚区建设融资,存量融资要加快回收。对于在我行有存量融资的开发区客户,全部作为准入客户,但不符合上
5、述准入标准的,不得增加融资。 3.各行自行核定准入产业集聚区客户,须在GCMS系统中准确录入相关产业集聚区标识(自定义标识10)。 四、信贷准入标准 (一) 承贷主体属于按商业化原则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或其他依法合规方式运作的企业法人,自身经营性资产实力与债务规模匹配,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 (二) 项目规划、立项可研、用地、环评等手续合法合规。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0%。 (三) 对于政府约定对借款人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PPP项目下政府付费、财政补贴、土地整理成本返还等财政支出,须落实逐年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对于以公司名下土地抵押的,土地须具备法定出让或划拨手续,并取
6、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 落实分期还款,每年还款次数应不少于两次。 五、风险控制要点 (一) 谨慎评价产业集聚区发展前景,切实防范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与可支配财力不匹配风险。我行拟支持的产业集聚区,应已落实与规划建设规模相匹配的入园企业及项目,一般应从核心区起步,根据企业入园进度逐步扩园,不得进入市场运作能力差、基础设施建设规模过大、债务与财力不匹配的产业集聚区融资。 (二) 做好存量贷款整改增信。还款来源中涉及政府对借款人的财政补贴、土地整理成本返还等财政支出的,须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对存在开发区建设规模过大、招商引资进度滞后、主导产业经营波动、开发区财力与债务不匹配等问题的客户,要积极与政府协商,落实其他还款来源,确保我行贷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