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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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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等有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

2、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连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连人;(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连人;(四)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第二章 基本目的与工作原则第三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目的:(一)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三)建立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第四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公

3、开信息披露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采取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三)预约登记管理原则。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必须进行预约登记,并报董事会秘书批准;(四)现场登记管理原

4、则。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时,必须于现场对特定对象身份信息予以登记并详细核实;(五)归口管理原则。公司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部门对口接待参加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特定对象。(六)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七)高效低耗原则。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第三章 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第五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二)公司法定的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5、公告等;(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连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五)企业文化;(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第四章 来访接待工作的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主管负责人,负责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事务的组织及协调工作。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日常事务。

6、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待前应告知特定对象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露公司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工作。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调研或采访,并全程参加。第十条 公司将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的询问

7、时, 应保证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的语言。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第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的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第五章 来访接待活动第十四条 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提供良好途径。第十五条 特定对象来访前应通过邮件、电话或传真等方式进行预先沟通,待公司同意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原则上公司不接待没有经过预约登记的特定对象。第十六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

8、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如发现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对于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接待来访登记记录表并形成会议记录,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二)活动的详细内容;(三)其他内容。第十

9、八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调研或采访等活动提供便利,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和赠送礼品。特定对象考察公司费用自理。第二十条 在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如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香港联交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 日内尽量回绝特定对象来访,防止泄漏未公开的内幕信息。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

10、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授权人员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根据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根据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香港联交所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境外

11、上市外资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并实施。附件:1.股份有限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预约登记单 2.承诺书附件1股份有限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预约登记单编号: 来访人姓名来访人员类型来访人工作单位 投资者/证券机构/媒体/其他 来访人员联系方式 接待时间及地点 来访公司及人员背景关注内容日程安排接待人员批准人 附件2承 诺 书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

12、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意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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