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会计业务处理分级授权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联社”)会计业务处理行为,强化内部控制,保证会计核算安全、准确、完整,根据《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会计基本制度》、《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纳制度》、《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等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业务处理授权是按照会计业务种类、金额,相应确定不同级别会计业务人员的处理权限。授权可通过计算机控制实现或通过在相应会计凭证上盖章或签字的方式实现。
第三条 处理业务必须遵循权限划分的原则。一般业务操作可由柜员直接办理;大额业务、重要业务、特殊业务须经授权人按规定权限审批、审查和授权后处理。
对大额业务的审批和本办法规定可授权他人处理的会计业务,各机构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分级授权审批权限。
第四条 业务处理人员分为经办人和授权人。经办人一般为业务的操作人员,主要负责各类业务的录入、复核、确认等操作;授权人主要负责对经办人权限外的业务的审批、审查和授权,授权人可以为柜员、网点负责人、主办会计、单位领导、联社领导等,但授权人不得为本人经办的会计业务处理授权及审批。
综合业务系统柜员授权级别分为无级别、网点经办级、信用社/支行主办级、信用社/支行主管级、县级主办级、县级主管级。无级别指不得授权;网点经办级指可对本网点柜员的业务本地授权;主办级指可对本网点柜员的业务本地授权,同时可以对辖内网点柜员的业务远程授权;主管级指可对本网点柜员的业务本地授权,同时可以对辖内网点柜员的业务远程授权,主管柜员不得办理柜面业务。
各机构经办人和授权人操作额度、授权额度和授权级别的设置,联社另行制定《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综合业务系统机构柜员额度和柜员授权级别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第二章 账户开立与撤销
第五条 单位结算账户的启用,由网点经办级以上(含)级别的人员进行审查和授权。
第六条 单位结算账户的撤销,须经主办会计或其授权人审批和授权。
其他单位存款账户的撤销,交易金额属经办柜员操作额度内的,经办柜员审查后,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办理;交易金额超过经办柜员操作额度的,由具有相应授权额度的人员进行审查和授权后,按规定予以办理。
第七条 内部账户的开立与撤销。内部账户的开立和撤销必须经联社财务会计部门审批,由
联社清算中心人员进行操作和授权。
第三章 现金业务
第八条 现金业务
(一)跨网点备钞申请或现金调拨。
由网点经办(含)以上级别柜员授权。
(二)假币的收缴处理。
由网点经办(含)以上级别柜员授权;且需有两名持有反假货币资格证的人员,当客户面予以没收。
(三)现金业务分级审批。
个人结算账户5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要求填写《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审批表》,须经网点负责人、主办会计及以上人员审批。
单位结算存款账户5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支付,须经有权人审批;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要求填写《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审批表》,须经网点负责人、主办会计及以上人员审批。
交易金额属经办柜员权限额度内的,经办柜员审查后,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办理;超过经办柜员权限额度的,由具有相应授权额度的人员进行审查和授权后,按规定予以办理。
第四章 凭证处理
第九条 凭证业务
(一)跨网点申领凭证
由网点经办(含)以上级别柜员授权。
(二)从他处购入凭证
他处购入凭证分为厂家购入和他行购入,除他行购入的凭证由支行/信用社主办(含)以上级别柜员授权,其他凭证由联社清算中心购入,由县级主办以上级别柜员授权。
(三)重控凭证挂失解挂、转待销毁
由网点经办(含)以上级别柜员授权。
第五章 账务处理
第十条 转账业务
(一)客户资金的划转
业务交易金额属经办柜员操作额度内的,经办柜员审查后,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办理;交易金额超过经办柜员操作额度的,由具有相应授权额度的人员进行审查和授权后,按规定予以办理。
(二)内部账的记账,记账人员须与制单人员分离。
第十一条 支付结算
(一)汇划业务
1、汇出:交易金额属经办柜员操作额度内的,经办柜员审查后,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办理;交
易金额超过经办柜员操作额度的,由具有相应授权额度的人员进行审查和授权后,按规定予以办理。
2、查询查复:主办会计或单位领导审批;由非查询事项原经办人办理,并由网点经办(含)以上级别柜员授权。
3、汇入款项的的判别入账:主办会计或单位领导审批;并由网点经办(含)以上级别柜员授权。
(二)委托收款或托收承付业务
1、发出信息的修改需由网点经办(含)以上级别柜员授权;
2、收到信息的修改需由网点经办(含)以上级别柜员授权;
3、付款处理:经办柜员超本人交易额度时,由具有相应授权额度的人员进行审查和授权
(三)同城票据交换
1、收妥抵用登记:经办柜员负责信息的输入或复核,由网点经办(含)以上级别柜员授权;
2、交换场次切换:由经办柜员负责办理,遇中心强制切换时由县级主办(含)以上级别柜员授权;
3、交换场次单笔或批量更改:由支行/信用社主办(含)以上级别柜员授权;
4、交换票据提入清分或交换票据提入单笔清分:由网点经办(含)以上级别柜员授权;
5、收妥抵用批量入账:由支行/信用社主办(含)以上级别柜员授权。
(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录入经办柜员:负责限额内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签发、付款、退款、超期付款的处理录入操作,限额以上的由具有相应授权额度的人员进行审查和授权。
复核经办柜员:负责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签发、付款、退款、超期付款的复核操作,负责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签发的汇票、本票的打印。
汇票专用章保管人员:负责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签发的审查和盖章。
(五)银行承兑汇票
1、承兑:交易金额属经办柜员操作额度内的,经办柜员审查后,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办理;交易金额超过经办柜员操作额度的,由具有相应授权额度的人员进行审查和授权后,按规定予以办理。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坚持录入、复核、印章保管人员三分离。
2、银承汇票手工扣款:需网点经办(含)以上级别柜员授权。
3、银承汇票直接付款:需网点经办(含)以上级别柜员授权。
第六章 中间业务处理
第十二条 中间业务批量开卡、批量代扣、批量任务撤销、公共缴费撤销、数据转入、未入账数据清理,由网点经办(含)以上级别柜员授权。
第七章 特殊业务处理
第十三条 特殊业务处理的授权:
(一)需经网点经办(含)以上级别柜员授权的业务:
1、存款户的冻结、解冻、扣划交易;
2、存款的挂失、解挂、挂失补开、挂失销户;
3、存款的止付与解付、存折存单换发;
4、支取方式修改、账户信息维护、实名维护;
5、抹账,抹账业务还需主办会计或其授权人书面审批。
6、活期储蓄户转个人结算户;
7、不动户销户处理;
8、抵质物的调阅、注销和移交;
(二)需经支行/信用社主办(含)以上级别授权的业务:
1、单户利率调整、计息积数的调整;
2、内部账单户结息;
3、贷款的形态调整、展期、呆账的核销,同时需信贷部门出具通知书,呆账认定和核销还需经联社审批;
4、错账冲正,须主办会计审批。
(三)需经支行/信用社主管(含)以上级别授权的业务:
单户不动户转正常户。
(四)需联社清算中心操作并授权的业务:
1、股金入/扩/配股、转让/继承/赠予、退股、红利分配,需经理事会审批。
2、机构信息修改,机构额度修改,柜员岗位和子岗位设置及修改,柜员新增、删除及修改,柜员额度修改,核心系统参数维护;需经联社财务会计部门审批。
(五)需向省中心提交数据修改或提取查询数据的处理:
由各机构提交数据修改申请书或提取查询数据申请书,经联社数据修改审批小组审批后,提交省中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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