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反假人民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省金融机构人民币现金收付业务指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了反假人民币管理的操作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确保假币收缴和鉴定的规范操作,降低现金收付款业务风险,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分支机构第三条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第四条 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的假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第
2、五条 假币收缴机构是指办理现金存取款业务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第六条 经人民银行授权的我行营业机构,有权从事假币鉴定业务。第七条 柜员是指办理各类现金业务的柜员。第二章 原则和基本规定第八条 原则和基本规定1、反假货币工作是各分支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并登记收缴的假币。2、各分支机构应不断提高柜台人员的反假技能,更新、升级反假机具,防止误收和对外支付假币。3、各分支机构收缴和没收的假币应及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汇总解缴人民银行。4、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太原市中心支行的培训、考试,取得反假货币工作人员资格证书。柜员调离反假岗位应收回此证。柜员在工作时间内,须将本人的
3、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摆放在柜台中公示。5、办理现金业务的分支机构应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验钞机具。第三章 职责第九条 营业部经理职责1、负责组织本行的反假工作;2、对柜台假币收缴进行监督检查;3、对反假管理中出现的纠纷进行处理。第十条 柜员职责1、从事假人民币收缴业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2、收缴假币;3、保管假币实物;4、及时上缴假币;5、保管使用假币戳记、假币收缴凭证、假币收缴专用袋以及金融机构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第四章 反假人民币操作流程第十一条 反假人民币操作流程包括受理、收缴、上缴假币和鉴定四个阶段。1、受理客户申请或柜员办理现金收款发现假币或收到客户递交的待鉴定假币。2、收缴(
4、1)现场鉴别柜员办理现金收款发现假币或收到客户递交的待鉴定假币时,应立即办理鉴别收缴手续。(2)假币收缴收缴假币必须由两名以上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柜员,在假币持有人视线范围内办理。经双人复核确认为假币的,当持有人的面在假人民币纸币上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对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版别、面额、张(枚)数、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营业机构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备查,第二联加盖核算用章交假币持有人,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
5、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不得将已收缴的假币实物退还持有人。各营业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登记金融机构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营业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枚)(含10张、枚)以上的; 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各营业网点在反假货币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上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同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处: 一次破获(或发现)假币面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送发案情况报告表; 发现新的假币犯罪手段的; 发现假币跨国犯罪大案要案的。3、假币上缴总行(或分支机构)按规定的时间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4、申请假币鉴定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应按照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并银发(2009)69号省金融机构人民币现金收付业务指引中第四章第十六条办理。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