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九章人民币协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我行人民币协定存款业务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更好的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拟定本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 人民币协定存款业务是指在我行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企事业单位,与我行共同商定结算账户基本留存余额,对超过基本留存余额的部分由我行按协定存款利率单独计息的一种存款业务。第二条 凡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开立人民币协定存款账户,该账户具备结算和协定存款双重功能。第三条 办理人民币协定存款业务时,开户单位须与我行签订*银行人民
2、币协定存款协议(见附件,以下简称协定存款协议),商定协议期限和结算账户的基本留存余额。第四条 人民币协定存款业务由各分行对公客户经理负责受理、签订协定存款协议,并交网点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第五条 我行办理人民币协定存款业务时,将一个结算账户中的存款划分为活期存款和协定存款两部分管理,分别依照两个不同的利率(活期存款利率和协定存款利率)计息。第六条 我行按季对人民币协定存款进行结息。在协议有效期内,结算账户的余额高于基本留存余额部分,依照结息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小于等于基本留存余额部分按结息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第七条 开户单位在协议期限内办理协定存款
3、账户销户或申请终止协议的,如在结息日办理,超过基本留存余额的存款按结息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如不在结息日办理,超过基本留存余额的存款从上一结息日起到销户日止,按销户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第八条 协定存款协议到期时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止或修改协议,即视作自动延期,延长期限与上一协议期限一致。协议期满,如不延期,开户单位须提出书面终止通知,并于到期日办理终止手续。从上次结息日到协议到期日协定存款的利息,我行将在下一结息日按当天*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协定存款利率结息后,所有转为结算账户中的活期存款。第九条 各分行要加强对人民币协定存款业务的管理和成本监控,对客户开立协
4、定存款账户的基本留存余额的设定,各分行可依据有关自身情形,由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统一确定和调整。第十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制订、说明、修改。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银行人民币协定存款协议*银行人民币协定存款协议 编号 :_ 甲方:*银行乙方:依据有关*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各方共同协商,就办理人民币协定存款业务达成如下协议:一、 乙方申请将结算账户(账号为:_)开立为协定存款账户,乙方保证此存款账户为正常结算户。二、 甲、乙各方商定,办理人民币协定存款业务时,结算账户的基本留存余额为人民币(大写)_万元。三、 甲方按季对乙方协定存款进行结
5、息。在协议有效期内,对于乙方结算账户的余额高于基本留存余额的存款部分,甲方依照结息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小于等于基本留存余额的存款部分,甲方按结息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四、 乙方在协议期限内办理协定存款账户销户或申请终止协议的,如在结息日办理,超过基本留存余额的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如不在结息日办理,超过基本留存余额的存款从上一结息日起到销户日止,按销户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五、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六、本协议到期时,甲、乙方各方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止或修改协议,即视作自动延期,延长期限同上一协议时限一致。七、本协议到期时,如不延期,乙方须提出书面终止通知,并于到期日办理终止手续。从上次结息日到协议到期日协定存款的利息,我行将在下一结息日按当天*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协定存款利率结息后,所有转为结算账户中的活期存款。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方各持一份。甲方:*银行_分(支)行(公章) 乙方:_(公章)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