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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人民币国内同业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本行同业资金业务的市场竞争力,拓宽资金运用渠道,规范同业代付业务,防范经营风险,现根据本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以本行作为代付行的人民币国内同业代付业务。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人民币国内同业代付业务(以下简称“代付业务”)是指本行根据代付申请行(以下简称“申请行”)的指示,在规定的代付起息日将资金划付至申请行指定账户,申请行在约定的代付到期日归还本行代付款项本息的业务。
第三条 从本行向申请行付款之日起,本行根据《人民币同业代付业务协议》享有对代理支付的款项本息及其他应收款项向申请行索偿的权利,申请行承担对本行代付款项还本付息的义务。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代付业务的服务对象为获得本行同业综合授信额度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代付业务的范围包括申请行合规经营的贸易项下信用证等业务;代付业务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
第五条 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总行资金运营中心作为全行代付业务的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代付业务的业务授权和业务额度的管理;
(二)负责代付业务同业授信额度的使用管理;
(三)负责制定并完善代付业务管理制度;
(四)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和维护总行对总行业务合作协议;
(五)负责代付业务的报表汇总和统计分析工作。
第七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要求,对代付业务的总规模进行管控,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发布全行统一的代付业务指导价格,并制定相关核算办法,组织全行代付业务的会计核算监督。
第八条 总/分行营业部等支付结算部门负责为代付业务提供支付结算支持,防范操作风险。
第九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监测代付业务风险状况,提示代付业务风险,制定代付业务风险防范政策;负责指定专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代付业务的检查、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总行法律与合规职能部门负责总行代付业务合同文本及协议的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依据我行相关管理办法,负责审查同业及授信额度的准入。
第十二条 分行部门职责分工
(一)分行计划财务部是分行代付业务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分行相关部门履行总行对业务指导价格及会计核算监督的相关规定。
(二)分行同业部门(经营行)具体职责包括:负责辖内代付业务的营销组织、业务推广及日常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代付行建立代付业务合作关系,并根据需要签署同业代付业务合作协议;负责辖内代付业务有关具体操作、档案归集、台账登记、报表报送等工作。
(三)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监测和分析分行同业代付业务的风险状况,指导、监督分行各部门落实执行总行制定代付业务风险政策。
(四)分行法律与合规职能部门负责以总行标准文本或他行提供文本为基础制定的分行代付业务合同文本及协议的审查工作。
(五)分行营业部等支付结算部门负责验查业务凭证、有权人审批手续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办理代付业务的会计核算、利息核实、资金划付、函电往来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协议签署
代付业务同业合作协议由各分行在职责范围内与申请行签署。总行对总行合作框架协议由总行负责与合作行协商条款并签署,以互相认可的适用于双方分支机构的合作协议作为必要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授信管理
本行为申请行叙做的代付业务全额占用本行授予申请行的同业授信额度,各经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办理无同业授信额度或授信额度不足的代付业务。
第十五条 业务期限
本行与申请行叙做的单笔代付业务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 业务价格的确定
人民币代付业务价格包括代付款项的利息以及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费用。
本行与申请行叙做的人民币代付业务的价格,由双方每次叙做业务时确定。本行收到申请行发送的《人民币同业代付业务申请书》后,向申请行发送回执,若申请行同意回执中的业务价格,则向本行发出《人民币同业代付业务付款指示》。
第十七条 代付款项的支付
本行应将代付款项支付给申请行,再由其自行支付给其客户,不得将代付款项直接划入申请行的客户账户。
第十八条 利息的计算
根据代付业务的金额、利率、实际天数逐日计息,代付业务的实际天数自代付起息日起至代付业务到期日止,按日历天数连续计算。如业务到期日非银行工作日,则到期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仍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九条 利息的交割
根据对每笔业务的事先约定,双方可于代付起息日或代付到期日交割全额利息,即本行作为代付行可选择是否向申请行预收代付利息及费用,双方通过《人民币同业代付业务申请书》书面确定利息交割日。
第二十条 费用的收取
本行可在收取代付款项的利息之外向申请行收取相关费用,费用类别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费、额度占用费、手续费。根据双方对每笔业务的事先约定,申请行通过《人民币同业代付业务付款指示》书面确定相关费用金额及类别,并于利息交割日向本行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业务审批
(一)对于超出核定额度各经营机构应通过事前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对于低于统一报价的代付业务,由各经营机构通过报经营行计划财务部审核。
(二)各经营机构在代付业务的类别及业务模式上的创新,应充分防范各项业务风险,对超出本办法规范的业务类别应通过审批上报总行资金运营中心,由总行资金运营中心上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关业务审批规定的机构,总行资金运营中心将联合计划财务部对其予以罚息处理,并视整改情况,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暂停或取消代付业务相关授权。
第二十三条 风险控制手段
各分行应加强业务管理,防范操作风险。严格执行总行代付业务相关操作规范,本行与申请行之间报文、函件、申请书等的传递应由分行业务管理部门专人经办,并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由总行资金运营中心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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