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银行人民币协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xx年版)为了规范我行人民币协定存款业务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更好的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 人民币协定存款业务是指在我行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企事业单位,与我行共同约定结算账户基本留存余额,对超过基本留存余额的部分按我行规定的协定存款利率单独计息的一种存款业务。第二条 凡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开立人民币协定存款账户,该账户具有结算和协定存款双重功能。第三条 办理人民币协定存款业务时,对按照我行公布的挂
2、牌利率执行的协定存款业务,开户单位须与我行签署xx银行人民币协定存款合同(xx年版);对执行利率超过我行挂牌利率的协定存款业务,执行利率经我行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后,开户单位须与我行同时签署xx银行人民币协定存款合同(xx年版)、xx银行人民币协定存款补充合同(xx年版)。约定合同期限和结算账户的基本留存余额。第四条 人民币协定存款业务由各分行对公客户经理负责受理、填写上述协定存款合同,并交支行或部门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第五条 我行办理人民币协定存款业务时,将一个结算账户中的存款划分为活期存款和协定存款两部分管理,分别按照两个不同的利率(活期存款利率和协定存款利率)计息。第六条 我行对协定存款
3、按日计息、按季结息。在合同有效期内,我行每日对客户结算账户余额与协定存款基本留存余额进行判断后计息。对于结算账户的余额高于基本留存余额的存款部分,按照当日xx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小于等于基本留存余额的存款部分,我行按当日xx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第七条 协定存款合同到期时,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作自动延期,延长期限与上一合同期限一致。合同期满,如合同双方有一方不延期,须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终止通知,并办理终止手续。第八条 各分行要加强对人民币协定存款业务的管理和成本控制,对客户开立协定存款账户的基本留存余额的设定,各分行可根据自身情况,由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统一确定和调整。第九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制订、解释、修改。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