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能常规化、规范化管理,加强现金从业人员对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条例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人民币收付业务技能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xx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的对象包括从事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管理人员及临柜人员、反假货币岗位人员等。第三条 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的组织者和召集者为分行计划财务部
2、,主要负责管理辖内分支机构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的学习与培训。分行运营管理人员及各会计主管为培训组织的负责人。第四条 辖内分支机构应根据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及上级行的安排,结合各自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制定本级机构的年度培训学习计划,并报上级行备案。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分支机构。第二章 培训与学习对象第六条 培训与学习的对象(一)中高级现金管理人员,包括各级现金管理部门负责人、营业机构负责人或主管现金业务的负责人等。(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岗位人员,包括具体从事人民币收付业务日常管理的人员(分行现金业务管理岗位人员、营业网点现金业务主管)等。(三)一线柜面人员,包括营业机构具体从事人民币收付、券别调
3、剂和残损币兑换、冠字号码查询、现金全额清分等工作的人员。(四)新入行员工。第三章 培训与学习的内容第七条 培训与学习内容(一)理论学习培训,包括人民币管理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通知要求等。包括但不限于: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4.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5.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6.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关于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7.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8.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9.冠字号码查询工作
4、相关规定;10.现金全额清分工作相关规定;11.监管机构和总行人民币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其中反假货币岗位人员要侧重培训学习以下内容:1.货币防伪的基本知识和真假货币的识别方法;2.发现可疑币、假币后的处理方法;3.人民币防伪特征和流通人民币的种类;4.鉴定、收缴假币的流程等;5.假币上缴人民银行的流程等;6.反假货币形势及工作动态。(二)技能学习培训,包括点钞、识假、挑残、残损币兑换、冠字号码记录和查询、现金清分、反假货币报送系统录入等实际操作技能,以及出纳机具的熟练使用与维护等。第四章 培训与学习的组织管理第八条 辖内分支机构要根据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结合各自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制定年度培训学习
5、计划。第九条 培训学习应建立考勤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记录,形成培训记录和学习笔记。第十条 培训结束后应对培训次数、人数、内容、资料、形式、测试、考核以及培训评估等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归档、留存,以便于监管部门和上级机构进一步的评估和考核。第十一条 分行计划财务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辖范围的人民币收付业务和反假货币知识的培训学习。第十二条 分行计划财务部要结合实际对辖内分支机构的培训学习频率和形式做出具体安排。第十三条 培训学习要坚持平时自学与集体培训相结合、学习培训与测试考核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指导思想,保证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和学习质量。第十四条 培训纪律(一)培训组织纪律1.培训讲师应在开课前到达培训地点,做好培训教材资料准备、培训设备的调试等工作。2.参训人员应在开课前到达培训地点,并签到。(二)课堂纪律培训时,全体参训人员应将手机关机或调为静音状态,严禁培训期间接打电话妨碍他人听课的行为。(三)考勤纪律参训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缺勤的,应经培训组织负责人或其他有权人同意并办理请假手续。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