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生命至福增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7977465 上传时间:2025-01-29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380.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生命至福增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生命至福增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生命至福增值型定期两全保险太平丰登两全保险(分红型)(分红型) 生命至福增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案卷号 GISL/PDQA/02-031 版本号 V1.1.12 颁布日期 2002-12-2610/23/01 受控号 修改记录 2002-12-30 by Rico 2002-12-31 by Yvonne 2003-01-10 by Rico 2003-01-17 by Rico 2003-1-31 by hedy 第 10 页 共 6 页条款 第 10 页 共 11 页第 10 页 共 11 页 (以下简称本公司) 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丰登生命至福增额型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复「2003」220号文核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复[2001]447号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至福增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帖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生命至福太平丰登增额型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帖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与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产品代码×××。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类别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第三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65周岁。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身故保险金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 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被保险人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缴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保险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保险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90天后的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未满四周岁,则按下列比例给付: 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 40% 满2周岁但未满3周岁 60% 满3周岁但未满4周岁 80%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满期期满期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本公司将按当年度保险金额,并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下列方式之一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一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 2.以年金方式领取 本公司将被保险人的满期保险金按其选择的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条款所规定的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年金。 若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期满日当日24时,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满期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被保险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期满生存保险金。 本公司在兑现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 “当年度保险金额当年度保险金额页:2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额×{1+0.05×[min(保单年度,缴费期限)-1]} ”的确定方法如下: 缴费期限内: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额保险金额×[1+0.025×(保单保险年度-1)] 缴费期满后: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保额×[1+0.025×(缴费期限-1)] 本公司在兑现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 当年度保险金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额×{1+0.05×[min(保单年度,缴费期限)-1]} 第五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金额分配方案。分红是非保证的,并分配给投保人。若有红利,红利的领取方式有: 一、 现现金领取; 二、 累积储储存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每年以复利方式保留在本公司,红利利息每月由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付清;。; 若投保人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投保人可按本公司的规定变更红利领取方式。抵抵交保险费: 用于抵交保险费,若有余额将按储存生息办理 ; 四、增额交清: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购买增额交清保险,增额部分不参加分红。(本方式不适用于次标准体)。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任何红利的分配。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负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一、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在任何情况下自残;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保险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但若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缴保险费。 发生上述情形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但若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所承担的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犯罪、企图犯罪、拒捕、自伤或自虐;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七、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七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时,投保人已交足两年或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期间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止。本合同的生效日、期满日均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缴付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24时终止。 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 投保人在缴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缴付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投保人可选择趸交或分期交付缴付保险费的,。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交付缴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缴交付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的中止 若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付自投保人交付缴付首期保险费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当日二十四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缴付到期应交缴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24二十四时起中止效力中止,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也宣告中止。但本合同第十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仍然适用。 第十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缴 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到期应缴的保险费,而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及利息的(除非在投保时或宽限期满前,投保人已以书面形式作出反对的声明),本公司将自动垫缴其应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缴付到期应交的保险费,而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交应交保险费及利息的,除另有约定外,(除非在投保时或宽限期满前,投保人已以书面形式作出反对的声明),本公司将自动垫交其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到期应缴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按现金价值净额折算成承保天数,自动垫缴其应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当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一天的保险费时,本合同在该日的24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第十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仍然适用。 当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按现金价值净额折算成承保天数,自动垫交其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一天的保险费时,本合同在该日的24时即中止效力,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也宣告中止。 本合同若有附加保险合同,则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缴也包括附加保险合同到期应交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第十一条 保单贷款 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的百分之七十为限(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伍佰元)。 当本合同所欠缴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的总金额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即效力中止。但本合同第十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仍然适用。 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的百分之七十为限(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每次贷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若投保人在贷款期满时仍未能偿还贷款及贷款利息,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贷款金额中,在下一贷款期内按本公司最近一次确定宣布的贷款利率计息。 当本合同所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的总金额超过与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相等时,本合同即中止效力,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也宣告中止。 若本合同已转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本公司将不再接受投保人的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投保人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照本公司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文件或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在投保人补交缴所欠交缴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后次日的零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恢复效力恢复。 若本合同有附加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依上述约定一并申请恢复附加合同的效力。 若投保人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两年内不行使本复效权利,本合同即告效力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但若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缴保险费。 若投保人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本复效权利,本合同即告终止。 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不享有任何红利的分配。 第十三条 减额交缴清保险 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缴清保险合同。本公司将以收到申请书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性交缴清的保险费,并计算减额交缴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该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仟元。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缴清保险合同后,本公司承担所负的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但投保人不再享有红利分配。 除另有约定外,减额交缴清保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保险合同上。 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本公司将以申请日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并计算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该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仟元。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后,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但投保人不再享有红利分配。 除另有约定外,减额交清保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保险合同上。 第十四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书面告知。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承担负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已交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接受投保申请或提高其保险费,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其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但若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缴保险费。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承担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仅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吸烟及非吸烟的特别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就投保单上提出的有关被保险人吸烟及非吸烟的问题如实书面告知,若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或因过失未履行本项告知义务,本公司将按照本条款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平均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签发批单后方能生效。本公司对因变更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但被保险人系由投保人承担监护责任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时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变更受益人,经本公司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后生效。本公司对因变更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被保险人系由投保人承担监护责任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时除外。 本合同生存期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十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二级或以上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 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1.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2.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与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3. 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6.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满期满期期满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领取满期满期期满生存保险金时,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及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1. 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一期交费凭证;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与身份证明以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4.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除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本公司有权对有关的申请进行调查。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申报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若申报的年龄不真实,本公司依下列约定处理: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公司接受的年龄限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缴保险费;但自保险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超过二两年者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本公司实收的保险费少于应收的保险费,本公司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累积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照实收的保险费和应收的保险费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本公司实收的保险费多于应收的保险费,本公司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本公司将不予补偿;若因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超额,本公司有权索回超额部分的红利。及其利息。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实足年龄计算。 二、投保人在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申报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若申报的年龄不真实,本公司依下列约定处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仅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但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超过二年者除外。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本公司实收的保险费少于应收的保险费,本公司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累积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照实收的保险费和应收的保险费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本公司实收的保险费多于应收的保险费,本公司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4.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本公司将不予补偿;若因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超额,本公司有权索回超额部分的红利。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本公司签发批单并经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投保单或批注批单上所载的投保人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并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三条 保险合同的撤销权 投保人可在收到本合同后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书面通知及合同原件(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被撤消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已缴的保险费(若经本公司体检,则将扣除体检费)。 若在撤销本合同前已发生保险事故,则投保人不得再申请撤消本合同。 投保人可在收到本合同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若在撤销本合同前未曾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无息退还已交缴的保险费。在本公司收到书面通知及合同原件(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 除本合同第二十条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生效后,在本合同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内,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 一、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解除合同申请书; 2. 本合同的原件及其它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交缴费凭证; 4. 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但若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缴保险费。 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时起终止次日零时起终止。本公司在收齐到上述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若投保人未交缴足二年的保险费,本公司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若解除合同时本合同有任何欠交缴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本公司将从中扣除。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仅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在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后,提交合同签订地的地方性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签发地所在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合同签发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释义 意外伤害事故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保险年度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每个合同生效对应日至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 艾滋病(AIDS) :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HIV) :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此人已受到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现金价值 :此“金额”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本合同附有其它具有现金价值的附加保险合同,此“金额”包含本合同和其附加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净额 :指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后的余额。 手续费 :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缴保险费”的具体金额为现金价值净额。 保险事故 :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周岁 :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计算的年龄。 利息 :指根据本公司宣布的利率计算的金额。本公司将参照银行六个月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以此为基础利率可上下浮动百分之十),并向主管单位报备后,由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 保险合同周年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周年日期。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页内容结束>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金融保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