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柜台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2016年11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的内部管理,确保业务规范运行,严格防范风险,提升运作效率,促进公司柜台交易业务健康发展,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依据有关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指引、证券公司柜台*场管理办法(试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等关于制度,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在现有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上,明确柜台交易业务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各关于部门实施风险管理的详细职责,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和风险处置流程,确保风险管理覆盖柜台交易业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 第三条 柜台交易业务风险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2、(一)全面性原则。柜台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前中后台职工或员工共同参加,并覆盖所有业务和各类风险。 (二)重要性原则。柜台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应当在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业务领域,优先监控高风险事项。 (三)主动性原则。柜台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应当依据有关风险识别、评估和预警结果,选择与公司风险偏好相适应的风险回避、降低、转移和承受等应对策略,主动管理各类风险。 (四)审慎性原则。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各部门负责人进行柜台交易业务和风险应对决策时应当充份考虑风险因素,审慎评估各类风险,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五)独立性原则。除各部门对其部门的风险环节进行管理外,
3、公司风险管理部依据有关管理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岗位,负责对该业务的风险进行系统性的监控,对业务风险点进行分析,形成独立的风险评估报告。 第四条 柜台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对柜台交易业务所含各类风险进行识别、监控、计量和处置的过程,包括*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风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柜台交易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与柜台交易业务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柜台交易业务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第六条 柜台交易业务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包括四个层级: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公司经营层及下级有关专业委员会、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稽核部、纪检监察部、零售业务总部及其它业务有关部门及分支机
4、构等构成柜台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督促、检查、评估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并对公司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公司董事会内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贯彻,包括董事会审议的基本风险管理政策如风险偏好、容忍度的分解;建立公司有效的风险管理及考核机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从事公司风险管理工作。 公司设置首席风险官,负责推进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公司保障其充份行使履行职责所必要的知情权。 第九条 风险管理部作为公司风险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柜台交易业务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对柜台交易业务进行独立的风险监控与评估,履行风险信息汇总和报
5、告的职责。计划财务部、运营管理总部、信息技术部、法律合规部、稽核部等有关中后台部门依据有关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柜台交易业务的管理和风险监控职能。 第十条 柜台交易业务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业务开展过程的风险自控。柜台交易业务部门包括零售业务总部、金融*场总部、资产管理子公司、富尊投资公司、衍生产品部、信用业务管理总部、投行业务部门、固定收益总部、互联网金融部、机构业务总部及各分支机构等,其他有关部门包括信息技术部、运营管理总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等。 零售业务总部履行相应的职责,产品管理,对外联络、对内沟通协调;编写交易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需求,负责柜台交易系统总部操作功能测试,并
6、验证开发商的技术完善结果;报价系统互联互通业务管理;信息披露与行情发布,制订柜台交易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组织营业部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受理客户申诉,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督导分公司、营业部开展柜台交易业务,制订分公司、营业部在柜台交易业务的营销推广与考核方案,统计日常业务开展情形;监控柜台交易异常交易行为、处理客户违规行为。金融*场总部、资产管理子公司、富尊投资公司、衍生产品部、信用业务管理总部、投行业务部门、固定收益总部设计、开发、引进可供柜台交易的各类产品,并提供有关支持服务与风险防范。金融*场总部作为做*业务部门,负责做*业务有关的详细管理和操作,拟定有关的做*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7、并对做*业务的风险进行业务风险自控,对触及公司止盈止损标准、风险限额的情形及时进行处置。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履行柜台交易业务有关环节的风险自控及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章 柜台交易业务风险监控机制与监控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坚持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的建设,不断完善风险管理的监控环境。详细措施包括拟定风险监控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信息技术系统,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流程;对柜台交易业务,公司建立业务隔离、集中管理、规模监控和调整等风险监控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依据有关压力测试确定业务规模,并在柜台交易业务管理系统中进行前端监控,以保证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的规模与公司的资本实力、资金
8、筹措能力、业务管理能力、风险承受力等方面相匹配。 第十三条 柜台交易业务各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四条 柜台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须遵循“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监督”的宗旨,贯彻柜台交易业务的全程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固化业务操作流程。 1、事前预防:是指事先拟定完善的管理制度、管理流程,业务部门开展的所有业务须严格风险自控,对触及风险的交易进行事先防范,并要求业务人员严格依照规定执行业务操作。 2、事中监控:风险管理部设立的风险经理依照事先设定的制度和流程,对柜台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情形进行实时风险监控;业务部门内部设立风险管理岗位,依照事先拟定的
9、制度及流程,监控和防范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及时上报风险管理部。 3、事后监督:风险管理部对柜台交易业务进行定时和不定时的风险评估,定时对柜台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分析,并提出管理建议,以不断完善柜台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及体系。 第四章 柜台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场风险管理 柜台交易业务的*场风险主要指因*场价格、价差变化或其他*场因子变化对公司资产、负债、或收入可能造成或产生的不利影响或者损失。 柜台交易业务主要*场风险监控措施包括:1、公司依据有关自身战略发展目标,资本实力,业务风险收益配比等情形明确公司*场风险偏好、容忍度,对柜台交易业务设定相应*场风险
10、限额。 2、做*业务部门应在公司层级限额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在发生限额指标触及预警或超限的情形时应依照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要求及时响应并限期整改,将原因分析、整改计划、处置结果或阀值修订申请计划等报送风险管理部。3、风险管理部通过日报的形式对风险限额指标的执行情形向管理层进行定时报告,对业务部门超限风险提示函报送管理层,并视情形向管理层提交专项不定时报告。 第十六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 柜台交易业务的流动性风险,是指公司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取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险。柜台交易业务的流动性风险监控措施包括: 1、公司依据有关自有资金情形,对作*业务
11、总规模进行严格监控,合理调度和安排资金使用,柜台交易业务规模与公司可动用的自有资金相匹配;2、针对可能增加公司流动性风险的业务,应开展专项压力测试,确保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符合监管标准; 3、公司依据有关风险监控指标与流动性变化情形及时对所有业务规模作出调整。第十七条 信用风险管理 柜台交易业务的信用风险是指在交易和结算过程中,因交易方未能或不愿履行协议承诺而致使损失的可能性,包括未能依照协议商定按时足额支付业务费用所形成的风险。 由于柜台交易业务属于场外业务范畴,面临着一定的信用风险,其主要监控措施主要包括: 1、公司采用信用风险限额管理体系对柜台交易业
12、务所承担的信用风险进行管理。信用风险限额指标体系的拟定是基于公司信用风险偏好、自身发展战略和*场情形,并将定时审阅和更新。 2、业务部门在了解产品发行管理机构、报价商、投资者的信用状况下,通过有效的增信手段防范信用风险; 3、公司做*业务部门应当严格遵守信用风险限额,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及工作流程,防止突破信用风险限额。如因业务发展需要,做*业务部门应及时向风险管理委员会上报限额调整方案,经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 操作风险管理 操作风险指在与柜台交易有关业务环节中,由于人员、流程或系统不完善或外部事件而致使损失的可能性。 (一)产品风险管理 1、公司建立柜台交易业务产品及发行管理机构
13、、报价机构的日常跟踪管理和退出风险管理机制,及时披露与柜台交易产品有关的信息。 2、加强产品引入环节评估管理,评估过程应公正客观,同时将柜台产品按产品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管理;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管理 零售业务总部负责公司柜台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的监控,包括: 1、对柜台交易业务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参加柜台交易的投资者是合格投资者,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关规定; 2、对参加柜台交易投资者的身份、资产与收入状况、信用状况、金融知识、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形进行评估,并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结果书面告之投资者; 3、严格遵循产品与客户适当性匹配管理原则,使客户
14、购买的产品与其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三)登记托管风险管理 公司运营管理总部负责 OTC产品的转让、登记、托管、结算,通过完善的清算质量监控程序、运营管理工作平台等技术手段,多路径丰富清算质量监控方法,以保障清算业务安全有序,防范结算风险的发生。 (四)柜台交易业务其他操作风险的监控措施包括: 1、公司制订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明确各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职责,并由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稽核部等独立内控部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 2、建立完善的柜台交易业务系统,验证参数及阀值的实用性及有效性。 3、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稽核部对业务操作进行定时或不定时合规检查和稽核检查。
15、第十九条 信息技术风险 信息技术风险指信息系统软件存在漏洞或硬件设备出现故障、容量不足,致使委托失败、清算登记出错、交易停滞等,造成系统未能正常、有序、高效率运行。 信息技术风险的监控措施包括: 1、建立完善的柜台交易业务管理及监控系统,并保障相应的容错备份和灾难备份系统的正常运行; 2、拟定并严格执行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备份方案、应急处理计划;定时依照应急处理计划进行演练,保证柜台交易业务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 压力测试机制 第二十条 建立压力测试机制,对做*业务在极端情形下的风险进行事前评估、动态监控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 压力测试的详细实施。 压力测试分为定时压力测试和不
16、定时压力测试。 1、定时压力测试的详细实施过程:风险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分析近期业务情形,共同协商确定压力测试因子;依据有关压力测试模型,评估柜台交易业务在既定的压力测试场景下可能造成或产生的极端损失,压力测试结果将上报有关领导。 2、不定时压力测试主要在*场异动、授权规模变化、同行业发生重大损失等情形下,评估实际组合或拟授权规模可能的中长期损失。依据有关压力测试目的,审慎选取压力测试因子和场景进行压力测试,并将压力测试报告提交给公司有关领导。不定时压力测试需依据有关目的和实际情形决定是否重新设定压力测试情景。第二十二条 压力测试结果的分析、反馈和决策 依据有关上述压力测试结果,结合风控指标、财
17、务指标等进行分析,确定潜在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并将结果依照内部流程进行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和其他有关改进措施。 第六章 应急预案处置 第二十三条 防范和监控业务经营中的特殊事件、突发性事件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建立柜台交易业务特殊事件、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处理机制,将该类事件的应急管理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组建部分,并纳入全面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拟定应急预案,提升处置柜台交易业务应急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应急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维护柜台交易业务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保护交易对手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据有关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划分应急事件类型,并建立相应的应急事件处置组织保障体系;依据有关应急事件处置原则,拟定明确的应急事件处置流程,以有效处置应急事件;明确应急事件处置的善后工作与应急事件处罚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公司的统一部署下,做好应急事件处置组织保障工作、履行处置流程、做好处置善后工作、执行处罚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授权风险管理部负责拟定、说明和修订。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8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