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场业务投资者教育管理办法(*年 11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和促进公司柜台*场业务开展,有效防范风险,引导投资者树立准确的投资理念,依据有关有关监管规章、业务规则,特拟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柜台*场业务投资者教育,是针对拟参加或已参与柜台*场业务的投资者开展投教工作。第三条开展投资者教育的目的, 是为了让投资者充份知晓柜台*场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理解适当性制度,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树立准确的投资理念,促进资本*场规范发展。第四条开展柜台*场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要
2、把“风险讲够、规则讲透”,履行告知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做好组织和宣传工作,并使投资者充份理解“买卖自负”的原则, 对参加交易的结果负责。第五条的原则。柜台*场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应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第六条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部门及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1、 柜台*场业务交易知识与有关法律法规;2、 柜台*场业务制度、流程;3、 柜台*场业务交易经纪协议书与柜台*场业务风险;4、 柜台*场业务公告、公示以及通知送达的方式和途径;5、 客户对账、申诉受理的方式和途径;6、 投资者权利与义务;7、 投资者交易操作方法与流程;1 / 5
3、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 解答教育对象提出的其它问题。第二章 投资者教育工作职责分工第八条零售业务总部详细负责公司柜台*场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拟定柜台*场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管理、考核分公司、营业部柜台*场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定时或不定时向公司报告柜台*场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的进度情形;及时了解业内柜台*场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形,修订业务开展方案。零售交易业务部采用多种形式,做好柜台*场业务投资者教育资料文件资料的编写与分发工作,负责对公司网站、微博、微信关于柜台*场业务投资者教育内容的更新维护。第九条分公司、营业部认真贯彻公司统一拟定的和营业部个性化的
4、投资者教育工作计划;按零售业务总部的指导要求详细开展柜台*场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定时或不定时向零售交易业务部报告营业部柜台*场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的进度情形。第三章 柜台*场业务投资者教育形式第十条通过网站、现场等实施投资者教育。1、营业部设柜台*场业务投资者教育专栏,公司统一制订营业部柜台*场业务投资者教育专栏标准格式和文本,统一宣传。2、零售业务总部负责在公司网站()开辟柜台*场业务投资者教育网页,主要内容围绕普及基础知识,介绍有关政策法规,投资者问答,案例分析,信息公告以及风险揭示等方式展开。3、零售业务总部负责在公司微博、微信上开辟柜台*场业务投资者教育专栏,主要围绕普及基础知识,介绍有
5、关政策法规,案例分析,信息公告及风险揭示,投资者问答等形式展开。第十一条 通过发放实物资料文件资料实施投资者教育。经公司批准,零售业务总部负责统一制作柜台*场业务投资者教育实物资料,包括柜台*场业务投资者教育手册、宣传折页和培训讲义等。营业部按要求把实物资料文件资料摆放规范、到位,投资者可以领取到投资者教育手册等。第十二条 营业部开展柜台*场业务,应对参加投资者进行业务基础知识、政策法规、业务规则、柜台*场产品特性、*场风险、申诉方式等方面的投资者2 / 5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工作,引导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四章 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流程第十三条 零售业务总部拟定柜台*场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
6、总体方案应明确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时间、内容、预算情形做出整体安排。第十四条 各营业部负责人为该营业部柜台*场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主要责任人,并在业务开展前,牵头拟定所在营业部的柜台*场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方案,并安排专人为营业部柜台*场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方案的实施人和联系人,负责投资者教育工作信息传达及详细实施,客户服务人员协助配合上述人员做好客户服务工作。第十五条 营业部的柜台*场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方案,应要点详实,具备可操作性,对实施的主要内容、形式、开展频率、各步骤责任人及各有关岗位考核方式予以明确表述,以确保柜台*场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落到实处。第十六条 营业场所内设柜台*场业务投资者教
7、育专栏。营业部应对柜台*场业务投资者教育专栏有关内容及时更新和维护。第十七条 营业部向意愿投资者分发柜台*场业务投资者教育手册等资料文件资料。第十八条 零售业务总部定时或不定时安排柜台*场业务投资者教育课程,授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柜台*场业务风险、业务规则、业务协议等的讲解与答疑。第十九条 投资者申请柜台*场业务开户申请,营业部柜台*场业务投教专岗、财富经理负责与客户的面对面业务讲解。第二十条 投资者申请柜台*场业务开户资格/资质的,须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依据有关客户承受能力进行分级,建议客户依据有关其不同的承受能力、投资期限、投资范围选择与其适配的产品。第二十一条 公司互联网金融
8、部、营业部回访专岗通过当面回访、电话回访等形式,将对已申请开立柜台*场业务资金账户的投资者纳入到日常回访工作项目。第二十二条 营业部应做好书面留痕工作,主要包括:资料文件资料受领签字留痕、培训课程签到留痕等。第五章 投资者教育的工作重点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柜台*场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嵌入到工作中的各个3 / 5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环节,并与日常业务、客户服务和营销推广活动相结合。投资者教育工作重点如下:1、业务环节投资者教育工作重点开户环节在客户提出参加柜台*场业务申请时,需参加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在评估结果上签字确认;严格审核客户身份真实性、资产状况及其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保存;向客户
9、详尽讲解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内容,并详尽介绍关于柜台*场业务的管理办法、规则、细则等规定; 进行风险揭示,重点告知客户进行该业务的特别风险。2、服务环节:安排专人接听客户服务电话,并及时解答客户的询问,客服电话应有录音、来电显示,有关电子资料文件资料应定时存档; 通过加强对公司职工或员工的培训等方式,提升职工或员工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增强职工或员工的服务意识,提升客户服务质量。3、交易环节 :充份向客户说明产品的特征和风险,在客户充份了解产品风险属性的前期下,签署有关产品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并与客户自身风险属性进行匹配,做好对客户的风险揭示工作;对不适配的情形,在与客户充份揭示风险后,客户仍然坚持
10、要参加的,应与客户签署产品不适配告知书后,由客户自行决定其投资决策。4、营销推广环节 :对于感兴趣的潜在客户介绍其熟悉业务流程,了解规则; 向客户充份介绍业务的特点及其与其他证券业务的差异; 定时、不定时举办柜台*场业务专题讲座、客户交流会。严禁在客户不了解产品特征和风险属性的情形下,误导客户参加柜台*场产品交易。第六章 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监督与考核第二十四条公司稽核部或法律合规部对营业部贯彻柜台*场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组织定时或不定时的检查。第二十五条 零售业务总部定时或不定时要求营业部对柜台*场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汇总上报。第二十六条 零售业务总部对营业部的柜台*场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定期和不定时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的检查。第二十七条 零售业务总部将营业部的柜台*场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作为营业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4 / 5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授权零售业务总部负责拟定、说明和修订。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5 / 55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