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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场结算管理办法
(*年 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柜台*场业务
结算管理,防范结算业务风险,保障我司柜台*场业务安全高效率运行,依据《证
券法》、《公司法》等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及我司关于管理制度,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柜台*场是指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
外进行的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我司办理柜台*场业务中所需的结算及结算服
务的活动。
第四条 投资者进行柜台交易业务的,应委托及授权我司办理柜台交易业务
的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的事项,并应充份知晓、认可并同意遵守柜台*场的
登记结算等事宜的有关安排。
第五条 我司收到投资者委托后,集中交易柜台系统应验证买方资金账户,
柜台*场经纪业务子系统(以后简称“经纪业务系统”)应验证卖方证券账户,
如卖方证券余额不足或买方资金不足,不予受理。
第六条 我司柜台交易业务的结算遵循集中统一、规范有序、服务高效率的原
则。
第二章 账户体系
第七条 柜台*场的账户体系是在我司现有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账户体系
的基础上建立,用于履行柜台交易的登记托管与结算。
第八条 客户资金账户(投资者):由投资者申请,我司为投资者在集中交
易柜台系统开立的,用于其柜台*场业务的资金账户,与投资者在存管银行开立
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一一对应。客户已在公司开立资金账户的,不再另
开资金账户。我司通过该账户对投资者的柜台*场产品买卖交易进行前端监控,
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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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理财账户:在我司 E账通开立的用于簿记客户通过第三方支付、总
对总银证转账等方式划入我公司的非三方存管资金。我司通过该账户对投资者的
柜台交易产品买卖交易进行前端监控,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第十条 柜台*场产品账户(投资者):由投资者申请,我司为符合柜台*
场业务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开立柜台*场产品账户,用以记录投资者的私募产品份
额持有、变更及权益派发情形。
第十一条 柜台*场产品账户(发行人/私募产品):我司为发行人或其发行
的柜台*场私募产品开立的,专用于记录其发行私募产品过程中的额度及认购情
况。
第十二条 柜台*场产品账户(做*商/经纪商/名义持有人):我司依据有关将
来业务开展需要,逐步引入做*商和经纪商参加柜台*场。我司将为符合柜台*
场业务条件的做*商或经纪商开立柜台*场产品账户,用以记录做*商做*的私
募产品份额持有、变更及权益派发情形或经纪商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的私募产品
份额、变更及权益派发情形。
第十三条 柜台*场产品账户的编号规则:柜台*场产品账户代码由 12 位
字符组建,前 3位为机构代码,由报价系统自动分配;第 4位为账户属性标志位
(个人 0、机构 1、发行人 3、做*商 5、经纪商 6、证券公司名义持有账户 7),
后 8为数字号码,原则上依照开户先后顺序排序。即“3位机构代码+1位账户属
性+8位数字号码”。
第十四条 **证券柜台*场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证券在商业银行
开立的,用于存放柜台*场客户的非第三方存管资金、第三方存管客户与非第三
方存管客户的待交收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与其他账户相互隔离,并向中
国证监会证券*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报备。
第十五条 **证券柜台*场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证券在商业银行
开立的,用以存放自有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需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
第十六条 做*商/经纪商结算备付金账户:我司依据有关将来业务开展需求,
逐步引入做*商和经纪商参加柜台*场。做*商或经纪商在参加柜台*场时需在
我司登记结算系统中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记录做*商或经纪商存放我司的
柜台*场结算资金余额、变更及资金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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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履约担保专用资金账户:我司在有存管资格/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履约
担保专用资金账户,存放客户和公司自营因履约担保需要而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八条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金结算账户:指我司与*场监
测中心签订资金结算服务协议后开立的报价系统资金结算账户。我司依据有关业务需
要可以向报价系统申请开立自有资金结算账户、代理资金结算账户、受托资金结
算账户或专用资金结算账户。自有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记载我司自有的资金;代理
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记载我司合格投资者在报价系统进行交收的资金;受托资金结
算账户用于记载我司管理的有关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的资金;专用资金结
算账户用于记载我司发行收益凭证募集的资金,以及用于兑付的资金。
第十九条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产品账户:指我司在报价系统开
立的产品账户。我司依据有关业务需要可以向报价系统申请开立自有产品账户、名义
持有产品账户或受托产品账户。其中,自有产品账户用于记载我司自身持有的收
益凭证;名义持有产品账户用于记载我司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持有的收益凭证;
受托产品账户用于记载我司管理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持有的收益凭证。
报价系统产品账户代码由 12位字符组建,其中前 3位为“100”,后 9位由
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组建。
第三章 清算与交收
第二十条 在柜台*场业务中,结算处理的工作主要包括计算交易造成或产生的资
金及产品的应收应付数量、履行资金及产品的过户、在银行存款账户中履行实际
资金的交收。结算在流程上划分为清算、交收、资金划付三个环节。
第二十一条 柜台*场涉及的结算系统有: OTC 登记结算系统、机构间私
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其他登记结算系统。
OTC登记结算系统:我司 OTC登记结算系统中登记管理的私募产品,并在我
司报价交易处理系统中交易的,我司 OTC 登记结算系统提供登记存管与结算服
务;我司 OTC登记结算系统中登记管理的私募产品,不在我司报价交易处理系统
中交易的,我司 OTC登记结算系统只提供登记存管服务。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由中证资
本*场*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目前只为登记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
价与服务系统的私募产品提供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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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登记结算系统:我司代销的,我司报价交易处理系统中交易的,但不在我
司 OTC登记结算系统中登记管理的私募产品,由相应的登记结算系统结算。如:
公司 OTC自建 TA、资产托管 TA;公司子公司资管自建 TA、银行理财 TA等。
第二十二条 结算方式可分为净额结算、全额结算。
净额结算指依据有关投资者当天的私募产品买卖进行轧差清算并造成或产生清算金额
或数量,并将清算金额和数量在投资者产品账户中履行交收;
全额结算指依据有关投资者当天的私募产品买卖进行逐笔清算,并在投资者产品
账户履行交收,同一投资者当天应收资金(产品数量)和应付资金(产品数量)
不轧差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交收方式可分为担保交收和非担保交收。
担保交收是指公司作为柜台*场交易的共同对手方,按商定的方式组织开展
的交收,在任何情形下必须保证交易交收的正常进行,即便买卖中的一方未能履
约,公司也必须首先对守约方履行交收义务,然后再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担
保交收提升了资金及私募产品的使用率,投资者卖出的资金可以用于将来交易买
入,投资者买入的私募产品可以用于卖出。
非担保交收是指公司作为结算组织者、不作为共同对手方、不提供担保,按
规则规定或结算各方商定的方式组织开展的交收。一般来说,非担保交收下交易
各方无需提供保证金,交收资金(产品)是否足额的认定以单笔交易为单位,如资
金(产品)足额,则该笔交易交收,如不足则该笔交易未交收,不存在部分交收概
念。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提供非担保交收方式,详细可分为逐笔全额
非担保交收、见券付款、先款后券、存券过户。
第二十四条 我司柜台*场产品转让业务结算方式主要为 T+1 逐笔全额非
担保结算。资金与产品份额转让交收在 T+1日履行。
第二十五条 私募产品认购、申购、赎回业务依据有关各私募产品特性不同,交
收期可以为 T+N。
第二十六条 我司金融衍生品业务主要以权益类互换交易为主,权益类互换
交易业务采用银行直接交收模式。权益类互换交易业务的资金交收可以采用净额
交收和全额交收两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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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我司柜台*场结算系统与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互
联互通,我司与其他结算机构间的交收可以通过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履行,交收方式可依据有关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提供的交收方式和私募产
品交收需要来确定。
第二十八条 柜台*场交易日日终,我司分别在登记结算系统、集中交易柜
台、经纪业务系统、新意法人结算系统中履行柜台*场的清算与交收。
第二十九条 日终清算时如发生信息系统故障、清算数据异常、银行系统故
障等异常情形,我司有关人员参照《**证券清算业务风险监控和应急处置预案》
进行相应处理及报告。
第三十条 我司负责登记结算系统的清算与交收。登记结算系统分为产品登
记托管子系统、账户子系统、柜台*场结算子系统。清算交收流程如下:
(一)私募产品转让交易日日终,我司将柜台交易系统报价与交易处理子系
统(以下简称“报价中心”)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报价中心(以下
简称“中证报价中心”)生成的当天(T日)成交明细(包括当天协议转让成交、
发行认购、申购、赎回委托等)导入到柜台*场结算子系统。
(二)柜台*场结算子系统将当天(T日)发行认购、申购、赎回委托数据
转入产品登记托管子系统。
(三)T+1日,产品登记托管子系统将 T+1日非转让业务明细、发行认购、
申购、赎回确认明细(发行认购截止日次日发送)、权益数据(我司收到发行人/
产品的权益派发资金后由证券登记托管子系统生成)导入柜台*场结算子系统。
(四)T+1 日,柜台*场结算子系统依据有关 T 日成交明细、发行/认/申/赎确
认明细、权益数据、T+1日非转让明细及我司有关收费标准计算资金应交收明细、
产品应交收明细、所有收费金额、其他资金变更明细、非转让产品变更明细。
(五)产品登记托管子系统依据有关产品应交收明细履行产品交收或登记,并将
交收结果反馈到柜台*场结算子系统。
(六)柜台*场结算子系统将清算结果与产品交收结果生成结算资料文件:资金
变更明细(包含转让资金、发行认购数据、发行认购确认数据、权益资金、申赎
确认数据、所有税费)、产品变更明细(包括转让类产品变更、登记类产品变更、
非转让类产品变更)、产品托管余额、非转让业务明细(包括账户类业务、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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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类产品变更、各类查询等)、资金产品变更汇总对账资料文件。
(七)依据有关与商定的接口或通讯方式将结算资料文件发送至我司其他系统、机构
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其他参加机构。
第三十一条 我司负责履行经纪业务系统和集中交易柜台的清算与交收。资
金的交收由大集中柜台履行,私募产品份额的交收由经纪业务系统履行。清算交
收流程如下:
(一)每交易日日终,我司将柜台*场结算子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
服务系统、其他登记结算系统提供的结算资料文件录入到经纪业务系统履行清算。
(二)为保障清算安全,清算前,我司对交易日的委托数据和成交明细数据
(包括当天协议转让成交、发行、认购、申购、赎回委托等)进行数据匹配核对。
若发现异常,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三)经纪业务系统依据有关产品变更明细履行产品解冻、产品交收、非转让产
品变更,大集中柜台及资产调度中心依据有关资金变更明细履行转让资金解冻、转让
资金交收、客户发行认购款扣缴、客户申赎资金的交收、权益资金清算至客户资
金账户或理财帐户,并收取转让佣金及所有转让类和非转让类的税费等工作。
(四)我司在履行经纪业务系统和集中交易柜台清算后,依据有关各登记结算系
统生成的产品托管余额和资金产品变更汇总对账资料文件进行资金和产品对账。如
发生对账差异及时查明原因,并立即报告部门领导和有关部门。在确定解决方案
后由各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五)我司将柜台*场业务涉及三方存管客户资金变更数据与客户其他业务
涉及资金变更数据合并发送至各客户资金存管银行,并与银行履行三方存管核
对。
(六)经纪业务系统生成机构费用明细资料文件至新意法人结算系统。
(七)集中交易柜台和经纪业务系统生成各类柜台交易业务有关报表。
(八)集中交易柜台和经纪业务系统生成投资者保护基金监管数据。
第三十二条 我司负责履行新意法人结算系统清算。清算流程如下:
(一)每转让交易日日终,我司将由柜台*场结算子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
报价与服务系统、其他登记结算系统提供的结算资料文件(包括:资金变更明细、产
品变更明细、产品托管余额、非转让业务明细、资金产品变更汇总对账资料文件等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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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资料文件)录入到新意法人结算系统中。
(二)依据有关柜台*场结算资料文件履行法人资金记账。资金交收记账日期与结算
资料文件中的交收日期一致。
(三)依据有关柜台*场结算资料文件履行客户证券账户相应证券的簿记。
(四)依据有关柜台*场结算资料文件履行其他账户类业务、登记类业务、非转让类
业务的处理。
(五)导入集中交易柜台和经纪业务系统机构费用明细,履行自有收支核对
(即:集中交易柜台和经纪业务系统与新意法人结算系统核对),并生成三方存
管清算交收报表。
(六)柜台*场有关三方存管客户资金并入客户证券交易清算数据进行客户
管理账户明细数据和余额更新,并于下一交易日进行存管银行资金划拨。
(七)清算处理履行后,我司依据有关各登记结算系统生成的产品托管余额和资
金产品变更汇总对账资料文件进行资金和产品余额对账。如发生对账差异及时查明
原因,并立即报告部门领导和有关部门。在确定解决方案后由各有关部门及时处
理。
第三十三条 权益类互换交易业务在统一版本的主协议的交易框架下,分别
盯*计算单笔交易的盯*盈亏,然后综合计算轧差净额。在信用交易模式下,交
易各方需建立保证金账户,用于覆盖一定比例的风险敞口。在合格履约保障品的
支付和返还中,交易各方依据同一主协议下多笔交易的结算的轧差净额,向开立
的保证金账户中支付或返还资金。同样地,在单笔交易到期时,交易各方依据有关主
协议下的多笔交易计算轧差净额,从而确定支付和返还金额。
第三十四条 权益类互换交易业务中,当交易一方出现违约或提前终止事件
时,致使主协议下的多笔交易提前终止,那么交易各方依据有关主协议项下的所有笔
交易协议的*场公允价值计算综合头寸轧差,从而确定支付和返还金额。
第四章 资金划拨
第一节 资金划拨
第三十五条 我司在交收日履行资金划拨,我司柜台*场结算系统与机构间
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互联互通,我司与其它交收主体的资金交收方式由我司
与交收对手方协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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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择我司柜台*场结算系统进行资金交收的,交收资金由**证券柜
台*场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简称“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至各交收对
手方提供的指定银行账户。
(2)参加柜台交易的第三方存管客户,交收资金需先从**证券客户交易
结算汇总账户(简称“汇总账户”)划至**证券柜台*场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
户,通过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至各交收对手方提供的指定银行账户。
(3)选择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简称“报价系统”)进行资金交
收的,通过我司在报价系统中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与各交收对手方在报价系统中
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进行资金交收。
第三十六条 依据有关柜台*场参加客户性质,划拨可分为以下几种资金划拨
模式:
1、收付各方都是我司第三方存管账户的,我司依据有关结算需要通过三方存管
资金调拨流程进行资金划转。
2、收付各方的结算账户均不是第三方存管账户的,我司可以通过报价系统
(参见第三十五条)或者我司柜台*场结算系统为收付各方办理资金结算业
务。
3、付款方或者收款方的结算账户是我司第三方存管账户、对方结算账户不
是我司第三方存管账户的,我司将柜台*场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过渡账
户,进行柜台*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对方结算账户资金划付。
或通过报价系统资金结算账户与对方结算账户资金划付(参见第三十五条)。
4、我司与我司第三方存管客户发生交易的,我司通过参加柜台*场的自有
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柜台*场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资金结算。
5、我司互联网客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发生交易的,我司通过柜台*场客户资
金专用存款账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结算资金划付。
第三十七条 柜台交易涉及的佣金及手续费收入可以直接从客户资金专用
存款账户划拨至我司柜台*场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三十八条 产品权益派发日前,发行人/产品需将权益资金划拨至我司客
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三十九条 产品发行份额登记履行后,我司将发行资金划拨至发行人/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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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指定银行账户。
第四十条 我司代销的私募产品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收资金,在产品约
定的交收日,我司将每个产品净应付资金划入各产品指定的银行账户,各产品托
管人将我司净应收资金划入**证券客户资金专用存管账户。
第四十一条 履约担保金在履约担保专用资金账户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
用存款账户、公司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账户之间划转。
第二节 资金划拨风险防范
第四十二条 为了保障资金划付通道安全,我司建立起了网银、电子银行和
银证直联搭配使用的高效率电子汇划平台,并建立了划款备用系统、备用网络线路
及 UPS供电等应急技术保障机制。
1、划款专用系统及备用系统不得挪作它用。
2、划款专用机定时进行杀毒处理并及时升级补丁。
3、专人管理电子证书、安全密钥、IC卡。
4、划款专用机使用 UPS电源及回路电源供电。
5、网银划款专用机使用两个运营商提供的地面线路接入 internet,也可以
使用 3G无线网络接入 internet。PROP划款系统通过两个运营商提供的地面线路
接入中国结算**分公司。
第四十三条 为了防范资金划付通道风险,我司与存管银行签署了传真号码划款
协议,确保在电子汇划平台异常情形下的资金划拨正常。
第四十四条 为了防范资金汇划操作风险,我司对资金划拨岗实行严格的经
办/复核制度,禁止单人操作;同时为每个岗位均配备了 A/B角。
第四十五条 为了保障资金划付效率,确保报价回购资金交收安全,我司对
于报价回购资金汇划建立了划款银行的主/备机制。即在客户资金存管量较大、
技术系统稳定、划付手段丰富、划付效率较高的存管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作为主
划款银行,选择另外两家银行为备用划款银行,如主划款银行出现异常,则启
用另两家备用银行,以确保履行资金交收。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授权运营管理总部负责拟定、说明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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