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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督察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规范督察工作,依据省联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察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廉洁高效、群众路线和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商行。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联社设立督察组,督察组对省联社党委和理事会负责。
第五条 督察组的数量由省联社党委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第六条 每个督察组配备组长1名、副组长1--2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七条 督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八条 督察组负责依照省联社党委、理事会的要求对各办事处(市联社、审计中心)、各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开展督察,主要职责如下:
(一)督察各级机构对省委、省政府、监管部门、省联社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督察各级机构党建目标责任、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
(三)根据省联社党委、理事会的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督察;
(四)结合实际开展工作调研,向省联社党委、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第九条 省联社办公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并协助督察组开展工作。
第三章 督察方式及权限
第十条 督察组实行包片负责工作制,并可根据工作实际调整包片范围。
第十一条 督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督察工作:
(一)听取被督察机构的工作汇报;
(二)与被督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员工进行个别谈话;
(三)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四)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召开座谈会;
(六)列席被督察机构的有关会议;
(七)以适当方式到被督察机构的内设部门、网点机构了解情况;
(八)提请各级农商行有关机构或部门予以协助;
(九)有利于督察工作开展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督察组开展工作应当坚持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发现问题与发现先进典型相结合,加强监督与促进工作相结合。
第十三条 督察工作坚持集体督察的原则,每次督察必须2人以上,督察组成员个人不得单独进行督察。
第十四条 督察组依靠被督察机构开展工作,不干预被督察机构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督察机构的具体工作问题,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五条 督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督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省联社党委、理事会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 督察组成员要遵守督察工作原则,对督察期间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督察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立即整改;
(二)需要相关机构、部门研究解决的问题,要求相关机构、部门限期解决;
(三)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各级纪委(监察室)处理;
(四)涉及复杂、疑难以及需要多个部门协同解决的重大事项,督察组提出解决方案后报请省联社党委研究。
第十七条 督察组有权调阅省联社印发的与督察组工作职责相关的文件。省联社各相关部室(直属中心)发文时应同时内部发送各督察组。
各督察组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内部文件的传递整理及督察工作资料的归档立卷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督察工作一般按照接受督察任务、下达督察通知、制定督察计划、现场督察、交换督察意见、提交督察报告、督促整改落实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督察任务由省联社党委、理事会根据工作情况统一组织安排。
第二十条 督察通知由省联社办公室根据督察任务拟定,分别印发各督察组及被督察机构。
第二十一条 督察计划由各督察组根据各自的督察任务确定。
第二十二条 督察组到达被督察机构后,应组织召开督察工作预备会议,确定督察内容和时间安排,明确督察组成员工作分工,宣布督察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组织开展现场督察。
第二十三条 督察工作结束后,督察组应组织召开督察工作反馈会议,与被督察机构交换意见,被督察机构提出异议的,督察组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形成最终督察意见,并向被督察机构下达书面的督察意见书(见附件)。
第二十四条 督察报告由各督察组负责撰写,并分别向省联社党委、理事会报告。督察报告要客观真实地反映督察情况,提出合理建议,为省联社党委、理事会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被督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整改落实情况要向各督察组书面报告。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可视情况进行二次督察。二次督察仍然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应向省联社党委报告,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全省各级农商行应当支持配合督察工作。督察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和廉政纪律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被督察机构的干部员工发现督察组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可以向省联社纪委(监察室)反映 。
第二十七条 被督察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督察,支持和配合督察组的工作,按要求如实汇报情况,及时提供有关原始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八条 督察组工作人员在督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督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督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督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督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被督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被督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机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督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督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督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督察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督察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
省联社第___督察组于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年__月__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督察,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现就上述问题对你单位提出如下督察意见: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请你单位于_____年__月__日前将督察意见的落实情况书面反馈至省联社第_____督察组。
督察组组长: 被督察机构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督察意见书一式两份,督察组一份,被督察机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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