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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业务合规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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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业务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固定收益业务,防范和消除合规风险,确保公司固定收益业务依法合规开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收益业务,是指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证券的承销、自营及中间业务等项业务。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可转债的现券交易及其派生的债券回购等创新衍生业务品种。 第三条 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员工执业行为合规性的监督管理,对固定收益部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合规部负责固定收益业务的合规管理工作,负责对固定收益证券业务的决策与操作过程进行及时的风险监控与预警,并监督违规事项整改。 第二章 固定收益业务的合规制度建设 第五条 固定收益部应当建立健全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制定完备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第六条 固定收益部起草的所有规章制度、指引、说明等文件在发布实施前,应当报合规部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七条 固定收益部应当根据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关法律、法规及准则的变动,及时修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固定收益业务的合规审查 第八条 合规部对固定收益部拟建立的各项制度、操作流程、拟实施的管理措施、拟开展的业务方案、合同文本、业务活动等进行合规审查。 第九条 固定收益业务合规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 (二)是否符合内部授权、决策体系及审批流程; (三)其他涉及法律、合规风险的事项。 第十条 业务合规审查的工作流程,依据公司《合规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固定收益业务的合规监督 第十一条 合规部通过日常合规工作对固定收益部工作及员工执业行为进行持续监督。 第十二条 业务合规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经营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二)操作流程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三)员工的执业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四)固定收益业务的投资规模是否符合净资本监控指标的标准,投资规模是否在公司的授权范围之内; (五)其他需要合规监控的内容。 第十三条 合规部通过内控系统、投资系统、数量分析及其他监控方式,实现对固定收益业务的合规监控。 第五章 固定收益业务的合规检查 第十四条 合规部根据监管要求和公司的统一安排,对固定收益业务的运行、制度执行及员工的执业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五条 固定收益业务合规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项管理工作是否符合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 (二)各项操作是否符合公司固定收益业务操作流程的规定; (三)各项决策是否具有相应审批程序; (四)业务操作权限的设置和使用是否合规; (五)业务的运作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六)员工是否具有相应的业务资格、其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七)监管机构认为需重点检查或关注的内容; (八)公司认为需重点检查或关注的内容; (九)其他合规检查事项。 第十六条 合规部实施合规检查前,原则上须提前3日送达《合规检查通知书》。对于需要立即进场实施现场检查的,可在进场时出示《合规检查通知书》。 第十七条 固定收益部应当配合合规检查工作,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规避、拒绝或者阻挠合规检查,不得故意隐瞒或编造虚假材料。 第十八条 检查结束后,合规部应及时出具《合规检查报告》,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管理建议,督促有关人员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固定收益部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的,须书面说明原因,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合规部。 第二十条 公司将固定收益业务的合规检查情况纳入部门年终考核。 第六章 合规培训与咨询 第二十一条 固定收益业务合规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和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执业行为规范、风险管理知识、合规责任等。 第二十二条 固定收益业务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合规培训。 新的政策法规发布实施后,合规部将组织不定期培训,对业务人员进行持续合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 合规部在开展咨询工作时,应严格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提出建议和意见;合规部认为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规定不明确,难以对公司及员工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做出判断的,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或者自律组织咨询。 第七章 合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固定收益部及其员工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合规总监或合规部或其直接上级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合规部应当及时向固定收益部提出制止和处理意见,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六条 合规部在进行风险监控时,若发现业务运作或风险控制指标值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或不合规时,应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固定收益部及其员工、公司其他员工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固定收益部及其员工有以下禁止行为的,按照公司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法保密制度,泄露交易秘密; (二)故意隐瞒风险事项,知情不报;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合规部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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