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我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业务操作,依据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关于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关于政策的通知、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等规定,特拟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以人民币结算的各类跨境业务。第三条 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严格遵循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
2、有关规定。第四条 我行的跨境人民币清算有以下两种清算路径:(一)“清算行模式”是指通过我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清算账户,依托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进行跨境人民币资金清算(也称“人行清算模式”)。(二)“代理行模式”是指我行在境内代理行开立跨境人民币同业往来清算账户,通过SWT系统划转的方式为企业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资金清算。第五条 我行为政策允许的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办理以人民币进行结算的跨境资金清算业务时,负责履行报告职责,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通过我行国结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简称人行RPMIS系统)报送关于信息。信息报送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以满足
3、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跨境收付的分析、监测、评估以及宏观调控决策等方面的需求。第六条 本规程关于操作要求与中国人民银行跨境办的详细规定不一致的,以跨境办拟定的最新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为准。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七条 国际业务部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牵头部门,负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整体沟通协调与推进;拟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负责管理人行RCPMS系统,履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报送;负责人员培训、RPMIS有关系统的后期优化等工作;负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政策指导与有关数据的统计报告。第八条 结算管理部负责拟定跨境人民币清算业务的操作规程。第九条 结算运行部负责跨境人民
4、币清算业务的运营管理,会同国际业务部负责同业往来账户的开立、使用,并协助其依据有关人民银行规定进行同业往来账户有关信息及余额信息的登记、报送工作。第十条 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跨境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第十一条 金融*场部负责人民币资金的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授信运行部、信用风险管理部负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中人民币贸易融资、保函等信贷业务产品的审批、管理。第十三条 科技运行部负责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工作。第十四条 公司业务部与国际业务部共同负责跨境人民币业务营销推广与宣传工作。第十五条 各经办网点负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操作处理。第三章 有关基本规定第十六条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5、及其项下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纳入国际结算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产品准入、业务审查审批和操作以及贸易融资授权、授信等关于规定均按国际结算及国际贸易融资现有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收费执行现有外汇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所收取的中间业务收入按业务种类计入对应的手续费收入科目。第十八条 人民币跨境收支应当具备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应依据有关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审办分离、保存记录、结合实际的真实性审查原则,依照现有规定对每笔跨境人民币收付的真实性、业务背景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查。第十九条 货物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款(一)境内企业只需具备进出口资质,并已在RCPMIS系统
6、内激活,即可办理贸易项下人民币收付款。(二)对于被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管理的出口企业,其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取得的人民币资金不允许存放境外。第二十条 服务贸易和其它经常转移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款,实行普惠制,境内企业只需在RPI系统内激活,即可办理。第二十一条 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款依照现行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管理制度,符合规定的境内企业可办理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跨境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跨境人民币对外(或有)债务业务以及跨境人民币证券项下业务等。第二十二条 参加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企业可自由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其主报告行,主报告行制度不影响其他商业银行为该企业提
7、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第二十三条 对于第一次参加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企业,若其选择我行为主报告银行,我行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企业填写企业信息情形表和主报告行确认函(见附件1),及时通过RCMS系统向本地人行提交企业激活申请。留存一联企业信息情形表、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海关注册证书、税务登记证、人民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法人及负责人身份证等材料复印件,并需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法人或法人授权负责人等身份进行核查。(二)报送企业逾期未收货款的信息。至货物出口后210天时,企业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我行向人行RCPMS系统报送该笔货物未收回
8、货款的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并提供有关资料文件资料。(三)报送企业出口项下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信息。企业拟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的,应通过我行向本地跨境办备案,并向人行RCPMIS系统报送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四)提示企业履行信息报送和备案的义务。(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四条 对于跨境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应当依照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2号)及关于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第四章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第二十五条 在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业务时
9、,应要求企业如实填写并提交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见附件2),登录RCPI系统查询该客户是否已激活,激活后方可为其办理付款操作。对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认真审核协议、发票以及现有规定要求的有关业务凭证,并依据有关不同货物报关状态进行区分处理:(一)对于人民币支付业务发生时,企业已办理进口货物报关的,应审核企业提供的进口协议、发票以及有关贸易单据。同时应于每天日终通过人行CPMIS系统报送该笔业务的人民币支付、进口日期等信息。(二)对于人民币支付业务发生时,企业未办理进口货物报关的,按预付货款要求办理,应在审核企业提供的进口协议、发票以及现有规定要求
10、的有关贸易单据后为企业办理人民币对外支付手续。于日终向人行RCPI系统报送该笔信息时,应当标明该笔资金的预付性质及企业提供的预计报关时间。1.对应货物报关后,企业应及时通知我行实际报关时间,我行通过人行CPMI系统报送实际报关日期等信息。2.到预计时间仍未报关的,应要求企业书面通知我行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并通过人行CMIS系统报送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企业进口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协议金额%的,我行应将企业提供的贸易协议的基本要素报送人行RCPMIS系统。(三)对于同一协议项下包含已报关付款和未报关预付等的并笔人民币支付业务,应要求企业进行区分,并依据有关企业的区分情形按本条中的(一)和(二)
11、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第二十六条 在办理跨境人民币收款业务时,依据有关人行必须当天报送人民币跨境信息的时效性要求,在入账前,应先查询该收款客户是否已在RCPMIS系统内激活,激活后方可办理收款解付入账操作。应要求企业如实填写并提交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见附件3)及有关业务材料,履行贸易背景真实性及物流真实性审核职责,并依据有关企业提供的详细出口日期和贸易方式,在系统中录入向人行报送该笔业务的人民币跨境收入信息。第二十七条 收款的资金流与付款的资金流相反,详细操作参照付款业务。第二十八条 企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下人民币收款业务,需认真审核收款金额是否超比例,如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协议金额30%的
12、,应督促企业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交并审核下列资料文件资料及凭证:(一)企业超比例情形说明;(二)出口报关单(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三)企业加工贸易协议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四)我行所需的其他材料。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交上述资料文件资料或凭证的企业,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超过协议金额30%的人民币资金收付,情节严重的,暂停为该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本地分支机构。第五章 跨境人民币服务贸易收付款第二十九条 跨境人民币服务贸易结算业务包括:服务贸易结算、符合国家政策的其他经常项目结算。第三十条 为企业办
13、理跨境人民币服务贸易和其它经常转移项下收付款,应比照外汇汇款的审查方式对所有要素进行审核,并留存有关材料备查。第六章 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收付款第三十一条 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收付款,应比照外汇资本业务管理办法并结合本规程进行审核及留存有关材料备查。第三十二条 开展人民币直接投资业务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如选择我行开户并办理业务,我行作为主报告银行,须负责通过RCPMI系统向本地人行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报送变更信息。第三十三条 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前期费用、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汇入,应要求企业如实填写并提交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登录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并打印对应监控信息表;国家关于部
14、门的批准或备案资料文件(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汇入时);我行所需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四条 一个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前期费用、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均为活期存款账户,账户收支范围按人民银行关于规定执行,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第三十五条 人民币资本金、并购、股权转让专用账户资金汇入,应审核国家关于部门的批准或备案资料文件;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信息登记表;我行所需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开立人民币资本金、并购、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的,同一批准资料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均为活期存款账户,均不得办理
15、现金收付业务;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可以转存为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存款。第三十七条 境内机构使用人民币资金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企业或项目所有或部分所有权、监控权或经营管理权等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应当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第三十八条 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依据有关关于审慎监管规定,要求境内机构提交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资料文件等有关材料,并认真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可登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关于信息。第三十九条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应审核境内机构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的
16、申请资料文件、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前期费用额度监控信息表、我行所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四十条 境内机构累计汇出的前期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报的中方投资总额的15%。如确因境外并购等业务需要,前期费用超过1%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四十一条 对于人民币前期费用自汇出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内机构须将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人民币账户。我行在办理此类业务时,应审核境内机构提交的前期费用调回说明、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金额为负数)、原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
17、款说明、我行所需其他材料。境内机构前期费用累计调回金额不得大于累计汇出金额。第四十二条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本金(含增资)汇出,应审核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资料文件、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对外义务出资额度监控信息表、我行所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三条 境内机构办理的境外直接投资汇出的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之和,不得超过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其已经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前期费用,应当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在为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时,应当扣减已汇出的人民币前期费用金额。第四十四条 境内机构境外直
18、接投资所得利润以人民币汇回境内,应审核境内机构提交的境外投资企业董事会利润处置决议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利润入账手续。第四十五条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后资金汇回,审核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资料文件、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我行所需的其他材料后直接办理人民币资金入账手续。第七章 会计核算第四十六条 跨境收款的会计核算(一)清算行模式下的会计核算1.清算步骤会计分录:借:24004大额支付过渡户贷:2410待清算应付过渡费用2.入账步骤会计分录:借:2240待清算应付过渡费用贷:客户账(二)代理行模式下的会计核算1.清算步骤会计分录:借: 1011001存放
19、境外同业活期费用101021存放同业活期费用贷:22419待清算应付过渡费用2入账步骤会计分录:借:224109待清算应付过渡费用贷:客户账第四十七条 跨境汇款的会计核算 (一)清算行模式下的会计核算 支行(部)发起汇款业务,直接向前置系统发送信息,不造成或产生将来清算交易。 借:客户帐 贷:219待清算应付过渡费用 (二)代理行模式下的会计核算 1.往帐发起 借:客户帐 贷:24109待清算应付过渡费用2清算借:2209-待清算应付过渡费用 贷:1011001存放境外同业活期费用/01120存放同业活期费用第八章反洗钱第四十八条 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依照反洗钱法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反洗钱规
20、定(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第四十九条 应当依照反洗钱的关于规定,加强客户风险分类管理与客户基础身份信息收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贯彻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监控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文件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反映每项交易的详细情形。第五十条 在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预防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应当收集境外投资者所在地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信息,了解实际监控投资的自然人
21、和投资真实受益人,评估投资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第九章罚 则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依据我行职工或员工管理有关制度予以处罚。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要依照人行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有关管理办法并结合本操作规程,同时要注意做好对客户的说明和宣传工作。第五十三条 本规程由总行负责拟定、说明和修改。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企业信息情形表和主报告行确认函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3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附件1企业信息情形表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编号:基 本 信 息单 位 名 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号税务登记号码经济类型
22、及代码行业属性及代码投资国别或地区主报告银行名称及代码银行名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姓 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编号联 系 方式单位办公地址电子邮件办公地址邮政号码备 注注: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主报告银行留存,一份由主报告银行报送本地人民银行。2、本表编号由本地人民银行填写。、经济类型:按B122经济类型代码填报。4、行业属性:生产型企业,按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使用的国民经济行业类(GBT475-*)标准。确定行业属性及代码,按代码的前4 位填报;外贸型企业,不要填报为8类(批发和零售业),而是依据有关公司主营出口产品类别,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B/T474-*)标准,填写相应
23、的行业属性及代码,按代码的前4 位填报。 关于确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报告银行的函中国人民银行_分(支)行:依据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要求,经研究,我司选择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报告银行及有关信息如下:企业名称(中文全称):_;企业标准英文名称:_;企业组织机构代码:_;海关号码:_;企业纳税人识别号:_;主报告银行:_;联系人及联系电话:_。专此函达。企业名称(盖章):年 月 日附件2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付款日期: 年 月 日 付款人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付款金额合计: 元货物贸易金额: 元预付货费用下: 元占协议金额比例: 预计 天后报关(结账期)外币
24、报关:折 元贸易类型: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其他贸易;边境贸易已报关报关经营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一般贸易项下: 元 进料加工贸易项下: 元来料加工贸易项下: 元 实际付款比例: % 其他贸易项下: 元边境贸易项下: 元 无货物报关项下: 元服务贸易金额: 元 国际收支号码: 直接投资金额: 元 国际收支号码: 批准证书号: 证券投资金额: 元 国际收支号码: 他投资金额: 元 国际收支号码: 收益与经常转移金额: 元 国际收支号码: 批准证书号(仅0*项下填报): 资本账户金额: 元 国际收支号码: 备注:本企业申明:本表所填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视为违反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定
25、,将承担相应后果。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一般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10一般贸易”的贸易类型。来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2来料料件内销”、“045来料成品减免”、“0845来料边角料内销”。进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615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700进料料件退换”、“075进料非对口”。边境贸易:指依据有关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之间开展的货物贸易,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409边境小额”。其他贸易:不在上列范围内的海关监管贸易方式。无货物报关:指未达到海关规定申报金额的邮寄进口或从境外付款但境内交货等方式。附件3跨境业务
26、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收款日期: 年 月 日 收款人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收款金额合计: 元货物贸易金额: 元预收货费用下: 元占协议金额比例: %预计 天后报关(结账期)外币报关:折 元贸易类型: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其他贸易;边境贸易已报关报关经营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一般贸易项下: 元 进料加工贸易项下: 元来料加工贸易项下: 元 实际收款比例: % 其他贸易项下: 元边境贸易项下: 元 无货物报关项下: 元 服务贸易金额: 元 国际收支号码: 直接投资金额: 元 国际收支号码: 批准证书号: 证券投资金额: 元 国际收支号码: 其他投资金额: 元 国际收支号码:
27、 收益与经常转移金额: 元 国际收支号码: 批准证书号(仅30*项下填报): 资本账户金额: 元 国际收支号码: 备注:本企业申明:本表所填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视为违反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定,将承担相应后果。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一般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10一般贸易(实物投资不收款)”的贸易类型。来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21来料加工”和“0255来料深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65进料对口”、“064进料深加工”、“06进料料件复出”、“070进料料件退换”、“0715进料非对口”、“864进料边角料复出”。边境贸易:指依据有关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之间开展的货物贸易。其他贸易:不在上列范围内的海关监管贸易方式。无货物报关:指未达到海关规定申报金额的邮寄进口或从境外付款但境内交货等方式。( 此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