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银行人民币债券业务操作规程
xx总发〔xx〕253号,xx年8月4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债券业务的操作,有效运用资金,保障资产安全,根据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本行有关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商业银行能够承销、分销、购买和交易的债券,主要包括国债、央票、金融债券等,信用类债券参照信用类债券投资操作规程,同业存单参照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债券业务分为一级市场债券承销、分销、认购和二级市场债券交易两类。
一级市场债券承销是指我行作为债券发行人承销团成员按照一定程序向债券发行人包销或代销债券的行为;分销指在债券发行期内对我行承销的债券向客户出售及我行向客户购买其承销债券的行为;认购指债券发行期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对我行包销的未出售债券全额购买的行为。
二级市场债券交易是指发行期结束后,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买卖一定金额的债券,以及买断式回购,并在规定的清算时间内办理券款交割的交易方式。
第四条 一级市场包括对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债券的承销、分销和认购,以及相关债券还本付息及手续费收付业务。二级市场债券交易包括:对上述债券的银行间市场债券买入、银行间市场债券卖出、公开市场债券买入、公开市场债券卖出。
第五条 债券业务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系统”、“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上清所综合业务系统”进行操作。
第六条 本规程债券交易对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经其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网络、可办理债券交易的金融机构。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债券业务的具体操作实施。金融市场部根据全行人民币可用资金情况,及国债、央票、金融债等债券的发行安排,对利率走势的判断等因素拟订年度投资计划,报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形成决议。在全年计划之内按照既定的投资策略具体组织债券的投标、承销、分销、认购和交易。
第八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是全行债券业务的资金清算部门,负责对债券业务的资金调拨、清算和记账。
第九条 总行风险管理负责开展债券的市值重估工作,根据金融市场部提供的各类报告、数据,开展债券分析监测工作,形成风险报告向高级管理层及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汇报。
第十条 总行稽核监察部是全行债券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债券业务内部控制各环节进行稽核监督。
第三章 审 批
第十一条 债券业务必须根据授权逐笔报有权人审批同意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每笔债券业务办理前,交易员须根据债券市场行情、国家政策变化趋势,近期及当日头寸情况拟订债券投标、承销、分销或交易方案。
第十三条 交易员填制《投融资业务审批表》。
第十四条 《投融资业务审批表》的审批根据授权采用交易员、业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行领导三至五级审批方式。《资金划拨通知单》的审批采用经办、业务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两级审批方式。
第十五条 交易员必须依照审批表审批结果办理债券业务。
第十六条 债券投标、承销、分销或交易成交后,交易员须及时将信息反馈头寸管理员,同时向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报备。
不同意
投标或交易
行领导审批
部门负责人
审查/审批
业务负责
人审查
拟订债券
投资方案
第四章 凭证式债券承销
第十七条 交易员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按审批表批准上报额度与人民银行、财政部协商确定凭证式债券承销额度;
(二)分解下达各行凭证式债券承销额度,确定行内凭证式债券缴款时间、进度及其他事项,随同人民银行有关文件一同转发各分支机构执行,同时将相关资料交会出部备案;
(三)办理签署财政部凭证式债券承销协议有关事宜,并登记凭证式债券承销台账;
(四)跟踪凭证式债券发行情况,按规定报送凭证式国债发行进度表;
(五)于行内凭证式债券缴款日,向运营管理部核实分支机构缴款进度,对未按时定额缴款的分支机构及时催缴;
(六)于人民银行文件规定缴款日开出资金划拨通知单,逐级审批后,送交运营管理部缴款;向收款方核实款项是否到账,如未到账,查明原因,协商解决,并逐级上报;
(七)遇采用分次缴款方式时,重复步骤(四)-(六)直至债券发行结束,至债券承销款项全部缴清。
同意
与央行协商凭
证式债券承销额度
跟踪上报
发行进度
分解下达分销额度
登记债券
承销台账
签署承
销协议
交运营
部缴款
审核
无误
出具资金划
拨通知单
第五章 其他债券承销
第十八条 交易员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按审批表授权通过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进行投标,投标操作见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二)招标结束后应及时确认中标额度。如发生债券分销业务,还需按第六章债券分销办理分销手续;
(三)内部系统录入登记;
(四)根据审批表、债券发行文件及债券发行认购额开出资金划拨通知单,审批后,与审批表、债券发行文件、债券基本情况说明于缴款日一并送交运营管理部出款;向收款方核实款项是否到账,如未到账,查明原因,协商解决,并逐级上报;
(五)遇采用分次缴款方式时,重复步骤(四),至债券承销款项全部缴清。
债券投标
打印债券
发行认购
额和缴款
通知书
内部系统
录入登记
出具资金
划拨通知单
审核无误
交会出部缴款
第十九条 债券投标分为自行投标和委托投标两类。
第二十条 自行投标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按审批表授权及发债机构对投标价位及投标限量规定,拟订投标方案,报业务负责人审查,由业务负责人报部门负责人审定;
(二)按拟订方案投标,由业务负责人复核后发送标书。
投标
拟订投标方案
第二十一条 委托投标分为委托他行投标和他行委托投标。
第二十二条 委托他行代投标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按审批表授权、发债机构对投标价位及投标限量规定,拟订投标方案,报业务负责人审查,由业务负责人报部门负责人审定;
(二)填写《债券代投标委托书》;
(三)审核无误后传真对手机构;
(四)对手机构反馈中标结果。
制订投
标方案
填写《债券代投标委托书》
审核无误
传真对方
对手方反馈
中标结果
第二十三条 他行委托我行代投标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收到对手机构发来《债券代投标委托书》;
(二)调整我行自行投标计划和投标方案,报业务负责人审定,如委托对我行自行投标方案有影响,则由业务负责人报部门负责人审定;
(三)审核无误后投标,由业务负责人复核后发送标书;
(四)向对手机构反馈中标结果。
收到对手方《债券代投标委托书》
调整投
标计划
审核无误
投标
向对方反
馈中标结果
第六章 债券分销
第二十四条 债券分销业务可由其他金融机构主动向我行提出,也可由我行根据需要向其他金融机构发出分销邀约;债券招标前后均可接受或发出债券分销邀约。
第二十五条 债券分销分购入和分销卖出两类。
第二十六条 通过债券分销购入债券时,交易员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按审批表授权与对手机构协商分销购入债券,或接受对手机构反馈债券代投标中标结果;
(二)签订《债券分销协议》,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我行所执原件由办公室持有,协议原件未送达前,双方以传真文本暂代原件做有效文本,原件送达后传真件自动失效;
(三)根据审批表、债券发行文件规定及债券分销协议,交易员确认无误后,按照指令进行后台交割。达成交易后,打印成交单,并在内部系统录入登记;
(四) 在规定时间内将业务审批单和成交单一并送交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清算员进行资金清算和账务处理;
(五)向对手机构核实资金是否按时到账,如未到账,查明原因,协商解决,并逐级上报;
(六)遇采用分次缴款方式时,重复步骤(四)-(五)直至债券承销款项全部缴清。
清算员经
审核后账
务处理
成交并在
内部系统
录入登记
审核无误
签订债券分销协议
协商确定分销
购入债券条款
第二十七条 通过债券分销卖出债券时,交易员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按审批表授权与对手机构协商分销卖出债券,或向对手机构反馈债券代投标中标结果;
(二)签订《债券分销协议》,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我行所执原件由办公室持有,协议原件未送达前,双方以传真文本暂代原件做有效文本,原件送达后传真件自动失效;
(三)根据审批表、债券发行文件规定及债券分销协议,交易员录入分销指令并确认无误。达成交易后,打印成交单,并在内部系统录入登记;
(四) 在规定时间内将业务审批单和成交单一并送交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清算员进行资金清算和账务处理;
(五)向对手机构核实资金是否按时到账,如未到账,查明原因,协商解决,并逐级上报;
(六)遇采用分次缴款方式时,重复步骤(四)-(五)直至债券承销款项全部缴清。
清算员经
审核后账
务处理
录入分销指令,达成
交易并在内部系统
录入登记
协商分销
卖出债券
签订债券分销协议
审核无误
第七章 银行间市场债券买入
第二十八条 交易员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根据市场行情和本行规模、头寸情况,向业务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提出交易方案;
(二)业务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寻求最佳交易方案,初步达成交易意向;
(三)填写审批表,报业务负责人审定,部门负责人或行领导审批;
(四)交易员确认无误后,按审批表授权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系统》上发送或接受交易邀约,达成交易打印成交单,并在内部系统录入登记;
(五)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债券交割手续,至匹配成功;
(六)在规定时间内将业务审批单和成交单一并送交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清算员进行资金清算和账务处理;
(七)与交易对手方核实款项是否按时到账,如未到账,查明原因,协商处理,并逐级上报。
询价
审批
审核无误
达成交易并在内部系统录入登记
打印成交单
办理后台
债券结算
清算员
账务处理
第八章 银行间市场债券卖出
第二十九条 交易员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根据市场行情和本行规模、头寸情况,向业务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提出交易方案;
(二)业务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寻求最佳交易方案,初步达成交易意向;
(三)填写审批表,报业务负责人审定,部门负责人或行领导审批;
(四)交易员确认无误后,按审批表授权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系统》上发送或接受交易邀约,达成交易,打印成交单,并在内部系统录入登记;
(五)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债券交割手续,至匹配成功;
(六)于交割日与会出部核实资金是否达账。如资金未到账,与交易对手方联系,查明原因,协商处理办法,并逐级上报。
询价
审批
审核
无误
达成交易并在内部系统录入登记
打印
成交单
办理后台
债券结算
清算员
账务处理
第九章 公开市场债券买入
第三十条 交易员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根据市场行情和本行规模、头寸情况,向业务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提出交易方案;
(二)填写审批表,报业务负责人审定,部门负责人或行领导审批;
(三)按审批表授权,在《中债业务综合系统》上选择拟投标的《公开市场债券卖断招标书》进行投标,由业务负责人复核后发送标书;
(四)招标结束后查看投标结果,如中标,打印《债券卖断招标书》和《公开市场债券卖断成交单及结算通知单》(以下简称结算通知单),并在内部系统录入登记;
(五)复核系统生成的债券交割指令,完成债券交割手续;
(六)根据结算通知单开出资金划拨通知单,逐级审批后,于交割日与审批表及结算通知单复印件一并送交运营管理部出款。与收款方核实资金是否按时到账,如未到账,查明原因,协商处理办法,并逐级上报。
选择招
标书投标
查看中
标结果
打印结算
通知单
内部系统
录入登记
办理后台
债券结算
出具资金
划拨通知单
审核
无误
交运营部
按时出款
中标
第十章 公开市场债券卖出
第三十一条 交易员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根据市场行情和本行规模、头寸情况,向业务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提出交易方案;
(二)填写审批表,报业务负责人审定,部门负责人或行领导审批;
(三)按审批表授权,在《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上选择拟投标的《公开市场债券买断招标书》进行投标,由业务负责人复核后发送标书;
(四)招标结束后查看投标结果,如中标,打印《债券买断招标书》和《公开市场债券买断成交单及结算通知单》(以下简称结算通知单),并在内部系统录入登记;
(五)复核系统生成的债券交割指令,完成债券交割手续;
(六)交割日与运营管理部核实资金是否达账。如资金未到账,与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联系,查明原因,协商处理办法,并逐级上报。
中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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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书、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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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结算通知单
内部系统录入登记
办理后台
债券结算算
核实资金
按时到账
第十一章 债券还本付息及手续费收入
第三十二条 交易员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收到运营管理部关于债券本金、利息、发行手续费、兑付手续费等收妥通知;
(二)根据债券台账核对到账资金,如无误,登记相应债券台账;如有误,与发债机构联系,查明原因,协商解决,并逐级上报;
(三)凭证式国债,根据各行部原缴款额对收到的债券本金、利息、发行手续费及兑付手续费进行分解,并将分解结果交运营管理部,运营管理部核对无误后划款;
(四)通知分支机构查收下划的债券本金、利息、发行手续费及兑付手续费;
(五)收到通过债券分销向其他金融机构分销卖出债券发行手续费时,按债券分销协议规定的手续费转让条款对发行手续费进行分解,并开出资金划拨通知单,审批后,送交运营管理部按时出款;
(六)于划款日与收款方核实资金是否按时到账,如未到账,查明原因,协商处理办法,并逐级上报。
出具债券本息手续费下划通知
收到款项通知
登记相
关台账
分配债券本息手续费
出具资金划
拨通知单
审核
无误
交运营
部出款
第十二章 应急流程
第三十三条 当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交易系统、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债券簿记系统、上清所债券簿记系统发生故障时,交易员按以下应急程序操作:
(一)填制相应应急申请单,并编制密押,按规定程序审核无误后传真以上单位;
(二)向以上单位确认应急申请已被受理;
(三)办理相应手续,其余步骤见参照正常流程。
1、债券投标
参照正常业务流程
2、债券买卖
参照正常业务流程
拟订投
标方案
填制《应急
投标书》
投标
填制《应急
成交单》
达成交
易意向
收到成交单
第十三章 业务资料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所指资料包括:《投融资业务审批表》、网络系统打印的债券发行文件、办法、债券发行认购额和缴款通知书、债券代投标委托书、债券分销协议、债券基本情况说明、资金划拨通知单(回执)、成交单、应急指令、债券分销过户指令、代理机构债券持有清单复印件、债券中标确认书及债券托管确认书(对代理机构)、债券买卖成交单等。
第三十五条 资料管理
(一)所有债券业务资料以债券种类为单位进行分类整理、专夹保管;
(二)债券业务资料保存时间与债券年期相同;
(三)金融市场部留存资料包括:
1、投融资业务审批表;
2、发债文件、办法;
3、债券代投标委托书;
4、债券分销协议书;
5、债券基本情况说明;
6、资金划拨通知单;
7、代理机构债券持有清单复印件;
8、债券中标确认书及债券托管确认书(对代理机构);
9、债券本息、手续费下划清单;
10、债券买卖成交单;
11、其它资料。
(四)交运营管理部资料包括:
1、投融资业务审批表;
2、发债文件及办法;
3、债券分销协议书;
4、债券基本情况说明;
5、资金划拨通知单;
6、代理机构债券持有清单;
7、债券买卖成交单;
8、其它资料。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由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xx银行人民币债券业务操作规程》(xx总发[2010]71号附件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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