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机制,强化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我行有关授信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集团客户”,是指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包括除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确定为同一集团客户内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可称为成员单位(具体认定标准按本细则第七条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授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授信。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我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给我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 我行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授信原则。以集团客户整体作为授信对象,确定集团总体授信额度,实行统一风险管理;
(二)适度授信原则。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我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风险预警原则。建立从信息收集、信息分析、发出风险预警信号的整套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 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六条 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应纳入集团客户范围: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所控制;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包括总经理、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其他同等职位的个人)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1.关联关系认定标准: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2.上市公司关联法人认定标准: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它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3.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认定标准: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本细则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企事业法人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第三章 主办行和成员行的职责
第七条 主办行是指集团客户成员单位中的母公司(或集团客户总部)办理授信业务所在的经营行。成员行是指对集团客户其他成员单位办理授信业务的经营行。集团客户授信由主办行和成员行互相配合共同完成。
如集团客户母公司未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或集团客户母公司授信额度较小的,主办行可以是我行单户授信余额最大或营销关联度最高的成员行。主办行的确定由各成员行相互协商,如协商不成的由总/分行授信审批部指定。
第八条 主办行的主要职责:筛选和确定集团客户及其成员单位名单,并向总/分行授信审批部申报集团客户名单;对集团客户进行调查和整体评价,提出集团客户授信额度建议;报送我行所经办的集团客户成员单位的信用等级和授信申报材料;建立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台账,掌握和监控集团整体额度使用情况;负责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风险的监控;组织对集团客户日常管理及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领导并组织成员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后检查工作,协助成员行处理与集团客户成员单位间的关系。
第九条 成员行的主要职责:报送自己经办的集团客户成员单位的信用等级和授信申报材料,在分配的授信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将自己经办的成员单位信用评级和授信材料报送给主办行,协助主办行对集团客户进行总体评价;将经办的集团客户成员单位授信额度使用等信息录入授信管理系统,及时向主办行反馈额度使用情况;跟踪了解集团客户成员单位授信后情况,包括重大事项;监控成员单位授信风险,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及时向主办行报告。
第四章 集团客户的识别
第十条 集团客户的识别,是指按照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的定义和范围,判断关联方是否应纳入同一集团的业务处理过程。
第十一条 主办行负责组织对集团客户的识别、材料收集和申报工作。特殊情况下主办行可请求总/分行授信审批部进行配合认定。总/分行授信审批部拥有对集团客户资格及成员单位名单的确定权。
主办行在申报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时,负责收集和整理集团客户完整的信息资料(由各成员行负责收集并提供给主办行)。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客户各成员单位的名称、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和紧密程度、各成员单位的工商、税务、质检等主体信息、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情况、高级管理人情况、主营业务,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重大投资情况、担保情况、重大诉讼情况以及在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情况等。
第十二条 主办行按照“自上而下”的方式,组织成员行开展集团客户识别工作:
(一)主办行负责组织各成员行对集团客户组织结构、各成员单位股权结构、经营及财务状况等进行全面调查,下发调查通知;
(二)成员行负责对自己经办的成员单位的关联关系进行识别,确定成员单位和关联情况,并向主办行报告,按主办行的要求提供相关授信材料;
(三)主办行应实地走访集团客户总部,了解集团组成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四)主办行汇总各成员行的调查结果,并通过与各成员行的沟通,确定最终的集团客户组织架构图和授信额度建议,上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认定后,分发给各成员行使用。
第十三条 经营行对是否纳入集团客户成员单位存在意见分歧的,应报总/分行授信审批部审批认定。
第十四条 识别集团客户关联方关系时,调查人员应重点关注以下情况以确定关联方:
(一)客户的注册资金、股权分布、股权占比的变更;
(二)对通过间接持股方式形成的关联关系,以及通过非股权投资方式形成的隐性关联关系;
(三)客户核心资产重大变动及其净资产10%以上的变动情况;
(四)客户对外融资、大额资金流向、应收账款情况;
(五)客户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及其亲密亲属的个人授信记录。
第十五条 对集团客户授信时,调查人员应进行充分的资信尽职调查。要对照授信对象提供的材料,对重点内容或存在疑问的内容应进行实地核查,并在授信调查报告中进行反映。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主办行每年必须对所辖集团客户的组织结构图和授信额度进行更新维护,加入过去一年新增加或已排除的成员,重新确认集团客户成员,上报总/分行授信审批部审批认定。
第五章 集团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七条 集团客户应实行统一授信,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集团客户组织架构图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核定应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集团客户授信模式分为总分式和加总式二种。在实际操作中采用何种模式,由主办行确定。
总分式授信模式:是指对于能够获得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在申报授信方案时既明确集团总体的授信额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又明确每个成员单位的授信额度以及具体风险控制措施。
加总式授信模式:是指对不能取得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先对各成员单位分别进行信用评级,测算授信额度,在明确各成员单位授信风险控制措施的基础上,再加总确定集团客户的整体授信额度。
第十九条 对能够获得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原则上都应采取总分式授信模式。总分式授信模式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成员行按照有关程序对自己经办的成员单位进行信用评级,测算授信额度,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对成员单位的授信额度建议;
(二)主办行使用合并报表对整个集团进行信用评级,测算整个集团授信额度(该额度不得超过对各成员单位测算的授信额度之和),提出整体风险控制措施;
(三)主办行提出集团客户统一授信方案,包括授信品种、成员单位分配方案等,组织材料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
(四)主办行将审批结果告知成员行,各成员行应严格按照审批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加总式授信模式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成员行按照有关程序对自己经办的成员单位进行信用评级,测算授信额度,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对成员单位的授信额度建议;
(二)主办行在各成员行建议的基础上,对集团客户进行总体风险评价,加总计算集团客户的整体授信额度,完成集团客户授信调查报告;
(三)主办行将统一授信申报材料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报批材料中应包括授信额度在集团各成员单位之间分配的建议、授信品种、额度的使用程序和条件等;
(四)主办行将审批结果告知成员行,成员行在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集团客户进行统一授信时,如果我行事前对集团客户内部分成员单位的授信额度已进行单独核准,授信有效期的余期不少于6个月,且客户生产经营正常稳定,则对该集团客户进行统一授信时,可直接沿用这些成员单位的调查报告和已审批授信额度,作为成员单位本次集团授信的调查和分配的授信额度。
第二十二条 则上各成员行只能在分配的额度内办理授信。集团客户成员单位使用授信额度后,成员行应及时将使用额度情况报送主办行。
第二十三条 成员行应遵循“谁授信、谁承贷、谁用款”的原则,保证授信主体、借款主体和实际用款主体的统一,防止授信资金在集团客户内不同成员单位之间随意流动,监控授信用途。
第二十四条 授信额度在集团客户成员单位之间调剂、串用应遵循“谁分配,谁调剂”原则。授信审批书中未明确规定可以调剂、串用的,调剂方案必须报总/分行授信审批部审批。
第二十五条 集团客户必须每年核定一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二十六条 主办行应落实专人建立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台账,全面记录授信额度的审批、使用和偿还等信息,掌握和监控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如超过15%或存在超过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情况,应落实银团贷款、联合贷款或授信资产转让等措施控制授信集中度。
第六章 集团客户信息管理和授信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主办行应组织建立集团客户信息资料库,包括识别资料、授信情况、关联信息、风险状况等所有与集团客户信用风险控制相关的资料。各成员行对集团客户成员单位发放授信后,应及时将授信总额、期限和关联方等信息登录到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应作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收集与整理,及信息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
前款所称关联信息主要包括:申请融资企业的资金来源、股权结构、组织结构、管理体制、对外投资、各种应收应付款项、主要交易对象、定价机制、高层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在对集团客户进行授信时,在与每一成员单位签订的授信合同或协议中都应约定客户的关联信息告知义务,包括客户必须提供关联方名称、关系,并在关联交易发生一定期限内将财务、负债、账户和具体交易信息全面及时告知我行,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授信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四)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三十条 在对集团客户进行授信时,与每一成员单位签订的授信合同中应约定交叉违约条款,即“集团内任何一个成员单位在x银行任一分支机构的授信本息出现逾期或垫款的,则其他成员单位在x银行办理的授信视同违约,x银行有权根据授信合同的约定采取提前收回授信本息等处罚措施”。
第三十一条 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相互担保的风险。我行原则上不允许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相互担保。
对集团内部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的,必须严格审核其资信情况,从严控制。如存在互相担保,成员行应同时扣减担保方的授信额度。办理具体手续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确保担保合法有效。
第三十二条 对集团客户授信后,主办行和成员行都应建立授信风险监控定期分析制度(集团客户总体和成员单位风险预警信号提示见附件2),对集团客户整体和各成员单位同时进行监控。重点监控集团客户的母公司、核心成员单位、核心成员单位直接或间接控股的成员单位、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单位以及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
第三十三条 主办行负责对集团客户总体授信风险进行监控。监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集团客户的发展战略及各个时期的经营战略;
(二)集团客户的主营业务变化情况;
(三)集团客户的总体财务风险动态;
(四)集团客户成员单位间关系的变化;
(五)集团客户成员单位间的关联交易情况;
(六)集团客户在其他银行的总体债务安排情况;集团客户总体的或有负债(主要指对外提供担保)变化情况;集团客户内部成员单位间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七)集团客户内部资金结算网络合作情况和各成员单位资金结算量情况;
(八)集团客户授信总额度及各成员单位子额度的执行情况;
(九)对成员单位进行财务风险分析时应注意对已合并的和未合并的财务报表都要关注,报表的财务期间和日期应彼此吻合,对集团所有的财务报表由主办行统一进行总体分析。
第三十四条 成员行负责对自己经办的集团客户成员单位的授信风险进行监控。监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主营业务的变化情况;
(二)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企业所在地区的管理政策的变化情况以及对其主营业务的影响方向和程度;
(三)财务风险动态;
(四)与集团客户总部和其他成员单位相互间的资金往来状况分析;
(五)成员单位股东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变化状况和每年分红、股利的支付情况;
(六)管理层的变化情况、集团客户总部对其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的业绩考核计划;
(七)成员单位的履约及税务记录等信用情况;
(八)或有负债(主要指对外提供担保)、民间融资的变化情况;
(九)在各家金融机构的开户、存贷款结算情况和债务安排情况;
(十)我行对该成员单位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全部授信业务余额及其各授信品种币种、性质、余额、期限;
(十一)我行已接受的授信担保情况、抵(质)押物价值、变现可能性以及保证人保证能力情况;
(十二)对成员单位之间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账面利润和现金流量等应予以剔除,谨慎确定成员单位的实际偿债能力。
第三十五条 对集团客户各成员单位进行授信时,应同时考虑集团整体和成员单位个体的风险状况,对与其他成员单位间的关系及其变化应进行谨慎分析,避免对不能从自身的经营中产生足够的资金偿还债务的成员单位授信。
第三十六条 集团客户成员单位授信业务出现不良的,成员行应及时报送主办行。主办行应分析该笔不良可能对其他成员单位在我行的授信业务造成的不利影响和连锁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三十七条 对成员单位自给能力或盈利依赖于集团内关联方程度进行分析时,应侧重掌握集团成员单位间的资金流动情况。对有大量内部交易的情况,应调查掌握内部交易的成本分摊、内部交易定价和内部销售付款条件等内部政策,以及内部交易发生的时间、内部交易发生的目的等集团成员单位内部往来情况,防范或控制其通过关联交易来进行报表粉饰或转移资金逃废银行债权。
第三十八条 主办行应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整个集团客户的联合调查,掌握其整体经营和财务变化情况,并把重大变化的情况登录到信贷管理系统中。
对单户授信余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成员单位要实施重点动态监控,逐户逐笔进行风险评估,切实了解其实际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对潜在较大风险的贷款和不具行业前景的贷款,应逐步予以压缩和退出。
第三十九条 根据集团客户所处的行业和经营能力,主办行应对集团客户的资产负债指标、盈利指标、流动性指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关键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设置授信风险预警线。
出现临界或超过预警线情况,主办行应高度重视,立即通知所有成员行,并积极组织有效措施,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四十条 成员行通过监测各成员单位的经营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等,对借款人自身和影响其他成员单位的潜在问题和突发事件进行分析,披露其中对我行授信资产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预警信号,并及时报送给主办行。
第四十一条 集团客户总体授信风险防范与化解措施:
(一)预防性控制。当集团客户的主要成员单位出现财务危机但未全面波及其他各成员单位,或从我行取得大额授信业务的借款人和相关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等)的经营管理状况出现不利于授信业务按期偿还的因素,以及当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对集团客户成员单位的实际授信过分集中于单个行业、单个产品或单个地区,或者当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即将超过有关监管比例规定时,应根据集团客户所暴露的风险程度,针对性地调整有关授信政策,采取控制风险进一步扩大或蔓延的预防措施;
(二)补救性控制。当集团客户的主要成员单位出现财务危机并已全面波及其他各成员单位,或从我行取得大额授信业务的借款人和相关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等)的经营管理状况迅速恶化,以及当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对集团客户成员单位的实际授信过度集中于单个行业、单个产品或单个地区,或者当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已超过有关监管比例规定时,应根据集团客户所暴露的风险程度,针对性地压缩授信额度,采取补救性措施以尽可能减小损失程度。
第四十二条 实行集团客户信息报告制度,具体包括:
(一)重要信息报告制度。集团客户重大的人事变动、涉讼事项、体制改革、产权变动、组织变化、投融资项目、对外担保、事故和损失、资金流动、资产重组、关联交易和其他可能影响我行授信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成员行应当及时向主办行及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报送;
(二)大客户季度报告制度。对集团客户内单户授信余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成员单位,与其发生授信业务的成员行应每季度进行信用风险分析,形成书面报告留存一份归档,并于每季度后10日前报送主办行;
(三)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各成员行应向主办行提交成员单位年度信用风险报告,主办行汇总后形成整个集团年度信用风险报告,及时报送总\分行授信管理部门和各成员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我行之前有关集团客户授信的规定和解释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x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XXX集团公司授信明细表
2.集团客户总体及成员单位风险预警信号提示
附件1:
XXX集团公司授信明细表
一、总体授信最高敞口额,建议不超过 万元,期限:
额度类型
公开授信(内部授信)
授信方式
综合授信额度
备注
XX子公司具体授信品种
在总授信
额度中占比
(%)
保证金
比例
(%)
是否循环
用途
贡献分析
1.流动资金贷款
(利息收入、存款
日均等贡献项目)
2.固定资产贷款
是否到达
项目要求
3.银行承兑汇票
(保证金存款、
手续费收入等)
4.商业汇票
5.国内保函
6.(其他授信品种请注明)
二、担保方式和内容
1.房产抵押
2.土地抵押
3.公司保证
4.(其他担保方式请注明)
三、授信额度使用要求
1.集团内部授信额度能否调剂
2.同一公司不同授信品种间额度能否串用
3.(其他要求请注明)
XX子公司具体授信品种
在总授信
额度中占比
(%)
保证金
比例
(%)
是否循环
用途
贡献分析
1.流动资金贷款
(利息收入、存款日均等项献项目)
2.固定资产贷款
是否到达
项目要求
3.银行承兑汇票
(保证金存款、
手续费收入等)
4.商业汇票
5.国内保函
6.(其他授信品种请注明)
二、担保方式和内容
1.房产抵押
2.土地抵押
3.公司保证
4.(其他担保方式请注明)
三、授信额度使用要求
1.集团内部授信额度能否调剂
2.同一公司不同授信品种间额度能否串用
3.(其他要求请注明)
注:1.括号内部分为对该项内容的说明解释部分
附件2:
集团客户总体及成员单位风险预警信号提示
一、集团客户总体授信风险预警信号
(一)集团客户的核心企业或主要控股公司财务状况恶化或出现支付风险,例如其在银行的贷款已经逾期;
(二)集团客户的核心企业或主要控股公司进行债务重组或资产剥离;
(三)集团客户的合并或汇总利润出现负值;
(四)集团客户的主要经营收入来源于资本运营;
(五)集团客户的核心业务所创造的收入在总收入中的占比下降;
(六)集团客户成员单位以各种形式频繁向核心企业和各级控股公司转移资金;
(七)经营现金流量正值的成员单位向经营现金流量负值企业大量注入现金;
(八)集团客户的规模过小,未达到同行业集团客户的最低规模;
(九)集团客户的主要产品的生产效率、销售利润率等关键指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净资产报酬率等关键指标低于同类型集团客户的平均水平;
(十)集团客户经营产品单一,或者过分集中在国内外某个地区进行销售;
(十一)集团客户财务杠杆比率恶化;
(十二)集团客户股票价格持续下降;
(十三)中短期借款在集团客户的负债结构中占绝对比率;
(十四)集团客户每年投入技术研究与开发的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极小比例;
(十五)集团客户过分依赖进口或出口;
(十六)成员单位之间进行资金的异常往来;如发现为集团某一成员所设定的贷款额度在我行未知的情况下被转移给另一成员单位使用;
(十七)发现贷款给在财务上依靠其他成员的集团成员,而贷款条件却不包含其所依靠单位的还款来源;
(十八)集团客户管理层出现重大调整或变动频繁;
(十九)集团客户管理层因生产经营决策出现严重的争论和分歧;
(二十)集团客户组织的稳定性和集团总部的协调能力急剧下降;
(二十一)集团客户目前的债务结构中硬货币的比重过大;
(二十二)集团客户主要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区或主要销售地区经济萧条或出现金融危机;
(二十三)集团客户主要生产企业所在国的汇率、利率或税率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四)外部机构降低对集团客户的评级;
(二十五)对集团客户总体授信额度或对集团客户成员单位分解授信额度已超出我行授信风险承受程度;
(二十六)我行有关分支机构多口对集团客户的实际授信业务总量超过总行批准的总体授信额度;
(二十七)对单个集团客户和十家最大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总量占我行核心资本比重超过监管规定;
(二十八)集团客户与我行签订的授信业务合同或银企协议中的限制性或保护性等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违约现象;
(二十九)集团客户每年的净利润再投入成员单位业务和发展的比例逐步减小;
(三十)集团客户的现金流量与外部融资的总规模严重失衡;
(三十一)集团客户的优良资产占比持续下降;
(三十二)集团客户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或重大经济纠纷;
(三十三)购并其他企业只是出于财务动机,而不是与核心业务有密切关系;
(三十四)集团客户的重大购并行动失败。
二、集团客户成员单位授信风险预警信号
(一)经营风险预警信号
1.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建设遭受自然灾害或出现重大事故而未及时获得保险赔偿;
2.从我行取得授信支持的相关或特定交易出现风险;
3.产品制造成本大幅度上升,尤其是变动成本攀升,高于行业平均成本,主营业务利润率下降;
4.产品国内或国外市场份额和销售额持续下降,新产品市场推广失败;
5.市场上出现强有力的同业竞争对手或低成本的替代产品;
6.主导产品技术老化,已由成熟期转向衰退期,企业进行低价倾销;
7.主导产品供大于求,市场规模下降,产品销售价格持续下跌;
8.企业通过置换资产等方式改变部分或全部实际经营范围;
9.企业对一些供应商和客户过分依赖,依靠单一品种的产品维持市场;
10.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存在偏差,或计划执行出现较大的调整;
11.产品质量或服务水平出现下降;
12.企业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3.企业生产效率持续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二)企业管理风险预警信号
1.企业管理层出现重大调整或频繁变动;
2.集团组织的稳定性和集团总部的协调能力急剧下降;
3.集团所采取资产或债务重组行动后业务整合未达到预期效果;
4.由于集团内部调整原因,使承担特定授信交易还款责任的借款人丧失产生现金流量的自足能力;
5.高级管理层因生产经营决策出现严重的争论和分歧;
6.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以短期利润为中心,不顾企业所担负的战略职能和企业的长期利益,使财务收益质量受到影响;
7.企业兼营不熟悉的业务、新的业务或在不熟悉的地区开展业务。
(三)财务风险预警信号
1.大量预期计划流入资金没有按时足额流入银行账户;
2.企业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销售利润率等关键财务指标出现不利变化,甚至劣于行业平均水平;
3.企业经营出现亏损,可控利润出现负值;
4.企业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出现较大幅度增加;
5.企业开始拖欠税款或员工工资;
6.企业在我行结算量出现较大幅度下降;
7.企业销售额和盈利额增长低于通货膨胀率;
8.企业长期债务的大量增加;
9.企业财务报表结构进行重大调整;
10.企业财务杠杆比率恶化;
11.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
12.企业持有一笔大额定单,如果不能较好地履行合约,可能引起巨额损失;
13.企业利润低于往年的正常水平;
14.企业的资本充足率低于同业水平;
15.企业在高通货膨胀的环境下按照固定价格签订合同;
16.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中有保留的财务审计意见。
(四)支付风险预警信号
1.过分依赖于短期借款来满足长期资金需要;
2.拖延支付贷款本金、利息或费用;
3.净现金流量大量减少或出现负值,不足以支持正常业务;
4.企业以非正常途径或不合理条件从其他银行借款;
5.企业不能偿还对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
6.企业经营现金流量大幅度减少;
7.企业不能按期支付现金股利;
8.企业规模迅速扩大,增长速度过快;
9.企业用短期贷款来偿还债务;
10.企业经营现金流入大部分来源于固定资产折旧、递延税项等非现金费用项目;
11.企业的流动资产大幅度减少;
12.企业利润用于业务和发展的比例逐步减小;
13.企业的折旧费连续几年超过固定资产支出;
14.企业的内部现金来源和外部融资总量不平衡;
15.红利占净利润的比例过大;
16.应收账款大幅度上升,同时应收账款平均回收期延长;
17.企业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预计成本超过预算成本;
18.向关联企业或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现金或转移其他资产,但没有得到现金红利或偿还;
19.销售增长速度过快,超出企业财务实力;
20.企业已发行的证券使未来融资计划中的债务大幅度增加。
(五)政策风险预警信号
1.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对行业有严格的限制;
2.经济环境变化,如经济萧条或出现金融危机;
3.国家产业、货币、税收等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如汇率或利率的调整;
4.多边或双边的贸易政策有所变化,如对进出口的限制和保护;
5.企业所在地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六)汇率风险预警信号
1.企业过分依赖于进口或出口;
2.企业目前正在进行以某种具有很大贬值风险的货币来计量的主要交易而未进行相应的套期保值;
3.企业目前的债务结构中硬货币的比例过大。
(七)企业信誉风险预警信号
1.采用欺诈手段或勾结银行人员骗取银行资金、信用或授信资格;
2.未经银行同意,擅自处理抵(质)押物,或以匿藏和转移资产等形式逃避银行债务;
3.企业借改制、改组或破产之机故意逃废和悬空银行债务;
4.借款人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或重大经济纠纷,不能正常经营和还贷;
5.企业领导及其核心管理人员涉嫌证券内幕交易或贪污腐化;
6.企业因进行走私贩私、商业侵权以及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被有关部门勒令停产整顿,被查封、冻结资产或其它行政、经济和司法处理;
7.企业领导及其核心管理人员投机倾向严重,重大投资失误,已经或可能危及企业生存和债务偿还能力;
8.企业还款意愿和还款记录差;
9.企业受到许多其他债权人或企业往来客户的资信咨询调查;
10.企业向银行提供的财务报表与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财务报表不相符;
11.无法与借款人或其法人代表取得正常联络;
12.借款人阻挠或拒绝银行与其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接触;
13.借款人向其他银行的授信申请被拒绝;
14.银行不能取得财务报表或借款人推迟提供财务报表;
15.外部机构降低对成员单位或集团客户的评级。
(八)法律风险预警信号
1.企业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生产经营;
2.借款人在未经过我行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兼并、分立或其他资产重组,造成借款人法人资格的改变;
3.企业存在大量账外资产,或存在未公开、未注明或潜在债务;
4.在偿还贷款以前,借款人违反消极保证条款约定,在其资产或收入上设定了抵押权、担保权、质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物权,或允许这些担保物权继续存在;
5.我行在企业全部债权人中的按照债权占比排序发生变化;
6.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未注明选择适用的法律和司法管辖权;
7.借款人违反保持资产条款的约定,擅自处理企业资产或任意分派股息,或者随意对外贷款或担保,致使企业资产转移、耗减或丧失;
8.借款合同中未注明我行宣告贷款提前到期的有关条款;
9.发现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的陈述与保证条款内容有重大遗漏,或发现借款人违反对事实的陈述与保证;
10.借款人违反同等优先条款的约定,使我行的受偿权利逊于其他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
11.借款人违反财务约定事项条款,未保持最低资产净值或流动比率;
12.母公司拒绝向我行保证在子公司借款期间不减少股权。
(九)资产转移风险预警信号
1.母公司对子公司采取“少投多贷”策略,减少投入资本,增加内部贷款,或通过提高成员单位之间的借贷利率转移利润;
2.母公司通过权利金、管理费、公司间接债务清算等手段,将子公司的资金转移;
3.通过子公司将暂时闲置的现金余额用于远期外汇交易;
4.母子公司之间大量采取“低进高出”或“高进低出”的形式销售原材料和产成品,把收入转移到低税赋的子公司,把费用转移到高税赋的子公司;
5.利用母子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不同税率,向缴纳高税率的子公司高价出售同类产品;
6.利用子公司融资利率的差别,由低融资利率的子公司向高融资利率的子公司大量预付或快付货款;
7.通过控制专有技术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转移价格转移资金;
8.通过控制有形资产的租赁价格转移资金;
9.通过控制成员单位之间相互提供劳务的收费标准转移资金;
10.母公司向需缴纳高税率的子公司实行高利率贷款,向需缴纳低税率的子公司实行低利率贷款,以此影响子公司的产品成本;
11.大量核销子公司的应收账款,变相转移资金;
12.母子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大量进行应收、应付账款的双边或多边冲销。
(十)第二还款来源风险预警信号
1.贷款抵(质)押品的市场价值下降或银行对抵押品降低或丧失控制力;
2.贷款保证人出现财务风险或支付风险;
3.贷款保证人实行债务重组或资产剥离。
(十一)授信管理风险预警信号
1.贷款的合同用途和实际用途不一致,贷款资金被挪用或转移给其他成员单位;
2.实际贷款来源与贷前计划还款不一致;
3.银行无法了解贷款的实际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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