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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跨境人民币兑证达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加强境内分行与澳门分行境内外业务联动,根据市场需求,特制定《**银行兑证达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所称“兑证达”是指澳门分行(受理行)受境内分行(委托行)的委托,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最新适用版本),按委托行要求对外开出信用证并承担付款责任,委托行向受理行偿付信用证下所有款项的业务。境内分行应境内申请人申请,开出受益人为其境外客户的跨境人民币信用证(MT700格式,简称“原证”),澳门分行作为转/代开行,接到境内分行的信用证后,将信用证币种更换为外币,以MT700格式(简称“新证”)转开给受益人当地银行。
第三条 兑证达业务应严格基于境内客户具有真实合规贸易背景的前提下开展,符合相关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及其他监管法规,遵守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下发的贸易融资业务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关于加强贸易融资业务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银发[2013]684号)及《补充通知》(2014年2月27日)。对于转口贸易(或转卖)开证,以及90天以上兑证达业务,要严格审查客户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遵守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下发的转口贸易融资相关规定。原证的开立可参照进口开证业务的相关操作要求办理,新证的开出由澳门分行操作。在不锁定信用证付款日人民币兑换外币来单汇率情况下,对于缴存开证保证金的业务,境内分行业务部门应动态跟踪保证金是否足额,当人民币兑换外币汇率贬幅超过开证溢价时,需向客户追收保证金;对于无需缴存开证保证金(扣减综合授信额度)的业务,应动态跟踪判断是否需要补充额外保证金。如锁定信用证付款日人民币兑换外币来单的汇率,则应根据锁定汇率补足保证金。
第四条 兑证达业务中原证和新证币种不同,境内分行根据澳门分行所报汇率加上《兑证达业务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溢价比例,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金额,计算公式为原证金额=新证金额*(1+溢价比例),以此确定境内开证申请人的开证金额以及需占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以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如已办理远期锁汇,开证金额可不考虑溢价比例。
第二章 开立、修改
第五条 客户申请办理兑证达业务时,应向境内分行提交以下文件:
1、《进口开证申请书》,并约定:
(1)接受外币交单及相应的等值外币金额;外币交单项下人民币对外付款,到期实际需支付的人民币金额由交单行(澳门分行)和开证行确认。
(2)客户充分了解跨境人民币信用证外币交单对外承兑相关汇率波动潜在风险,因汇率变动导致人民币信用证金额未能覆盖外币计价对外付汇金额的损失,由客户承担。兑证达业务《进口开证申请书》详见附件1。
2、进口合同;
3、转口合同(如为转口贸易)
4、代理进口合同(如为代理进口);
5、进口许可证或有关批文(如为限制进口商品);
6、《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如需);
7、下游企业定向付款承诺(如授信条件要求);
8、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其他海关凭证(如需);
9、外汇局及我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客户提交文件完整无误后,境内分行按《**银行进口开证操作规程》审核,开出信用证到澳门分行,境内分行需要在原证中注明指定通知行,并注明允许发票币种以外币显示。
第七条 澳门分行收到境内分行的原证,将币种更换为外币,以MT700格式将信用证转/代开给受益人银行(原证中的指定通知行),收单地址仍为境内分行地址。
第八条 客户在开立新证时可同时在澳门分行办理远期锁汇,锁定信用证付款日人民币兑换外币来单的汇率。如客户不进行远期锁汇,境内分行将依据客户《开证申请书》中的约定,对澳门分行出具《承诺函》(可参考附件2),承诺:导致人民币信用证金额未能覆盖澳门分行对外付汇金额的,由境内分行负责向客户追索,保证澳门分行到期正常对外付汇。
第九条 若客户在开证时办理了远期锁汇,其后信用证金额需要修改的,必须经澳门分行同意,由此带来的汇率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十条 若境内客户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要求修改信用证,境内分行应参照信用证修改的相关操作要求办理,将发送MT707电文给澳门分行。澳门分行接到信用证修改后,应将修改转/代开给第二通知行。
第三章 来单、拒付
第十一条 境内分行负责签收信用证项下来单,负责审核单据并妥善保管全套正本单据,境内分行收到新证项下单据后,应在当日电话通知澳门分行到单情况,并在一个工作日内通过“澳门分行”站点发起新证项下的信用证来单业务,提交总行单证中心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境内分行收到的单据如果没有不符点,则通知开证申请人(境内客户)来单细节,同时按是否锁定远期汇率分如下三种情况处理:
(1)通知澳门分行锁定远期汇率的情况下,待远期汇率锁定后,在到单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境内分行在单证系统中按对应汇率的人民币金额提交原证的来单任务,由总行单证中心进行后台系统操作。
(2)通知澳门分行不锁定远期汇率的情况下,在到单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境内分行在单证系统中按开证时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提交原证的来单任务,由总行单证中心进行后台系统操作。
(3)在开证时已锁定远期汇率情况下,在到单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境内分行在单证系统中按开证已锁定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提交原证的来单任务,由总行单证中心进行后台系统操作。
第十三条 境内分行收到的单据有不符点时,总行单证中心在系统中立即进行拒付,解除澳门分行付款责任,同时由境内分行通知开证申请人我行的审单意见。如果境内分行收到客户书面退单申请,境内分行通过“澳门分行”站点提交信用证拒付业务,同时按面函指示退回全套来单。如果境内分行收到境内客户接受不符点的指示,按是否锁定远期汇率分如下三种情况处理:
(1)通知澳门分行锁定远期汇率的情况下,待远期汇率锁定后由境内分行在单证系统中按对应汇率的人民币金额提交原证的来单任务,由总行单证中心进行后台系统操作。
(2)通知澳门分行不锁定远期汇率的情况下,由境内分行在单证系统中按开证时的折算汇率提交原证的来单任务,由总行单证中心进行后台系统操作。
(3)在开证时已锁定远期汇率情况下,在到单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境内分行在单证系统中按开证已锁定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提交原证的来单任务,由总行单证中心进行后台系统操作。
第十四条 境内分行在信用证来单或信用证承兑业务完成后锁定远期汇率,如来单金额或承兑金额发生变化,需向单证系统提交“信用证换单”任务,由总行单证中心修改来单金额,以满足远期信用证资本报送需要。
第四章 承兑、付汇
第十五条 如单据无不符点,境内分行应在收到单据四个工作日之内,或境内申请人接受不符点的情况下,将境内申请人确认的《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扫描至单证系统,由总行单证中心进行承兑的系统处理,发送承兑电文至澳门分行。
第十六条 澳门分行收到境内分行的原证承兑电后,提交“信用证承兑”任务,由总行单证中心对来单行发送新证的承兑电文。
第十七条 在承兑到期日前,如果境内分行通知澳门分行锁定远期汇率,待远期汇率锁定后,澳门分行通知境内分行相关汇率以及需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扣除境内分行需内扣的费用后的金额),如确定后的人民币金额与原登记来单金额不同,按第十五条做换单处理。
第十八条 在承兑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根据是否锁定远期汇率,分如下两种情况处理:
(1)已经锁定了远期汇率的情况下,境内分行通过单证系统提交“信用证付汇”业务,总行单证中心在系统处理完毕后,境内分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人民币付给澳门分行,同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和RCPMIS系统报送。
(2)未锁定远期汇率的情况下,澳门分行办理自营即期外汇买卖业务,并通知境内分行相关汇率以及需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境内分行按本条(1)所示步骤进行该业务项下的支付、申报和报送工作。
(3)境内分行信用证付汇的其他要求,参照《**银行简化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的实施方案》办理。
第十九条 澳门分行收到人民币款项、进行购汇后,向单证系统提交“信用证付汇”任务,总行单证中心在到期日当天将外币按来单行指示汇出。
第二十条 境内分行应要求客户在付款后合理期限内补齐关单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流程由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流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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