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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人文科技学院硕士学位授予管理规定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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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人文科技学院硕士学位授予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校硕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专业学位类别授予。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实践研究能力与水平者,均可按本规定申请硕士专业学位。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第二章 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 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一)学校成立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1至19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2-4人。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相关校

2、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二)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形式包括主席会议和全体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一般于每年6月和12月召开,如有特殊需要也可由主席决定临时召开会议。主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三)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须以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的方式做出有关决定或决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会议的决定或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如未特殊说明,会议表决时,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主席或授权副主席当场宣布,并经主席或授权副主席签字后生效。(四)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作为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

3、构,挂靠研究生处,负责日常工作。(五)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授权主席会议处理有关紧急事项,并向其后举行的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六)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受理审议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并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对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的学位做出撤销决定;评选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受理、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的申诉与异议。2、负责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与评估工作;做出已有学位授权点领域增设的决定;选聘学位点领衔人和领域领衔人。3、选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导师招生资格认定通过名单;做出撤销不称职人员导师资格的决定。4、审议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4、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5、审定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硕士学位第五条 硕士学位水平要求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硕士研究生,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和学位申请成果要求,达到下述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二)在本职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三)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第六条 硕士学位课程要求研究生在申请论文答辩之前须按培养方案要求修完课程,学位课成绩达70分以上,非学位课程达60分以上,并取得相应学分。跨专业研究生和同等学历研究生须补修

5、相应课程,考核合格。第七条 硕士学位专业实践要求(一)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须在实践基地完成,须绑定一个具体的科研实践项目,实践内容须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二)研究生专业实践须根据培养目标定位在职业指向领域的2个以上不同岗位上完成。(三)研究生须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专业实践工作,专业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个月。(四)研究生专业实践须提交专业实践总结、专业实践研究报告和人文科技学院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评价表,考核结果应为合格及以上。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一)学位论文选题来源于应用课题或实际问题,论文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先进性和工作量。(二)论文研究能体现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

6、识,能体现作者具有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能力。(三)研究工作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研究方案合理,研究方法科学,数据翔实准确,分析过程严谨。研究成果能体现作者的新观点或新见解,对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应用推广价值。(四)学位论文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一年。(五)论文编排格式应符合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一)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应聘请校内外专家进行评阅。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评阅采用署名评阅(简称“明评”)与隐名评阅(简称“盲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校学位办组

7、织实施。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并给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或不同意答辩的评阅结果,供答辩委员会参考。(二)论文答辩工作每年安排两次,分别在6月下旬和12月下旬进行,应在校内公开举行。答辩委员会须由5名或7名具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或企业高层领导组成,其中至少有半数以上是硕士研究生导师,且至少有1名来自校外行业领域的专家,至少有1名为本次答辩论文的校内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导师以外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三)学位论文应提前送达答辩委员审阅。(四)答辩委员会须根据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实际水平和答辩情况,对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和学位论文等级评定进行表决,形成

8、决议,当场宣布,并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表决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五)答辩会议须有记录,答辩结束后须报送修改定稿印刷的学位论文和相关答辩材料。第十条 硕士学位审议与授予 (一)学位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后,向培养领域提交硕士学位申请书和学位论文,并由答辩委员会秘书汇总申请学位的相关材料(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硕士学位申请书、硕士学位授予审批表、研究生在读期间鉴定表、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评议书、学位论文专家评议书、学位论文答辩记录、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硕士学位论文、拟

9、授予硕士学位研究生基本信息汇总表、研究生论文工作原始记录本等),报送校学位办。(二)校学位办审核学位申请材料,并将审核合格的相关材料提交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三)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或不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定前,必须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不得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出席会议人员应占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同意票达到全体委员的一半以上为通过。会议应有记录。(四)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后,由校学位办等部门将全部材料归档,对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者颁发硕士学位证书。证书填发时间以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时间为准。(五)凡答辩委员会做出决议,建议不

10、授予硕士学位者,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予审核。第四章 其 它第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或学习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未满一年的学位申请,一律不予受理。第十二条 在学期间,除政治思想品德不合格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之外的其它原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未满一年的研究生,如确有悔改表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培养领域出具鉴定和意见,可以受理学位申请。(一)在学期间课程平均成绩90分以上,且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致推荐为优秀论文;(二)获得国家级奖励;或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发明专利授权2项;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应用研究论文(文献综述论文

11、不计入)2篇;(三)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有突出成绩或重大贡献。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者,暂不授予硕士学位:(一)受过记过处分而无悔改表现者;(二)论文水平和答辩基本达到要求,但论文中有些概念、提法等内容不准确或图表、书写等错误较多或存在其他不合规范要求,论文必须进行修改者;(三)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校硕士学位委员会认为论文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投票表决未通过者。因上述第一、二款原因导致学位暂不授予者,学位论文不需重新答辩,在六个月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悔改明显和论文修改达到要求后,可重新申请学位;因上述第三款原因导致学位暂不授予者,学位论文需重新修改,在四个月后(时

12、间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重新申请论文答辩。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暂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时,在决议书中应注明原因。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一)政治思想品德不合格者;(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三)其它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已授予的学位:(一)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二)学位论文被抽检不合格,经认定,确未达到学位论文要求者;(三)其他经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需要撤销学位者。第十六条 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的,经过复议,可以撤销学位。第十七条 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不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有异议者,可以在收到书面决议起15天内向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应予公布。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属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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