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年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核心银行系统(BC)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防范承兑业务风险,促进承兑业务稳健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年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我行规章制度结合核心银行系统和我行实际,特拟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下称承兑汇票)是承兑申请人签发,委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承兑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承
2、兑申请人即为承兑汇票出票人。本办法所称承兑业务是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承兑行,依据有关承兑申请人的申请,承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法定休假日顺延)对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备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准入资格/资质,通过核心银行系统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机构。第四条 核心银行系统承兑业务开通后,全辖所有承兑业务应在核心银行系统上履行,不得受理或解付未在核心系统录入及确认的本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总行另有规定除外。开通前已办理的承兑业务,处理流程保持不变。第五条 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内结算模块是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产品管理部门,负责除授信管理以外票据承兑
3、业务的管理职能及承兑业务技术性、操作性和合规性风险的监控工作,并负责承兑业务的指导、监督及检查,各一级分行国内结算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辖内承兑业务的管理、指导、监督及检查。第六条 柜员在系统操作过程中应严格依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年试行版)办理承兑汇票业务。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 申请承兑的客户应符合我行授信准入要求,承兑业务应严格依照短期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和授信风险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审查、审批,依据有关承兑申请人的资信情形采取合法、有效、真实的担保措施,防范承兑授信风险。第八条 承兑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原则、遵循“真实贸易背景”原则;2、承兑汇票申请
4、人符合承兑汇票业务准入条件的原则;3、了解客户、了解客户业务的原则;4、合规化、统一化、标准化操作的原则。第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应依据交易各方签订的购销协议合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承兑业务手续费按照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万分之五收取,不得随意减免;承兑逾期垫款每天按垫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收利息。第十条 叙做承兑业务的各种凭证、文本及协议,应使用人民银行及总行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格式,承兑出票时系统自动编押,使用双面复印纸满面套打。 第十一条 各承兑行办理承兑汇票承兑手续应在承兑汇票第二联加盖汇票专用章及授权的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第十二条 承兑汇票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依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
5、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421超过票据权利时效银行承兑汇票账户操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第三章承兑业务处理一、承兑出票第十三条 系统柜员依据有关业务发起部门提交“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通知书”“商业汇票承兑协议”、“银行承兑汇票领用单” 等应审核资料文件资料,履行或有账户信息创建,柜员不得无故压单,对于因操作原因需重新创建、修改、撤销或有账户应严格执行核准。第十四条银行承兑汇票或有账户应逐笔开立,注明协议号、业务编号;明确到期扣款方式,确保信息准确无误。第十五条 系统录入票据信息内容应与“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内容相一致。第十六条 对于打印未成功的承兑汇票,在使用重新出票修改处理交易应严格执行核准制,柜员处理
6、后须将作废承兑汇票进行剪号、粘贴、登记及加盖作废戳记的处理。事中监督人员应对此进行重点检查,确认承兑汇票已按规定程序作废。第十七条 客户需外带签章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办柜员与客户经理应做好承兑汇票交接登记,明确各方责任。第十八条 柜员应每天将领用、使用、作废银行承兑汇票凭证与系统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凭证核对清单”进行核对;将“当天银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清单”,“账、簿核碰清单”与留存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底卡、CTA账户等进行核对以掌握当天承兑业务情形。二、 到期收款第十九条 负责保管承兑汇票底卡人员应每天查看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情形,确保所有当天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均及时收取票款。第二十条 业务发起部门应
7、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通知出票人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扣除该笔银行承兑汇票已圈存保证金后不足部分费用存入其结算账户。第二十一条 各行应加强临时存款核算码项下银行承兑汇票费用的监控,保证与已到付款期尚未付款的承兑汇票卡片核对一致。第二十二条对于到期扣款方式选择手工处理或自动到期收款处理不成功,柜员需依据有关“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收款预处理清单”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批量处理清单”列明的不成功交易,查实原因,手工进行到期收款处理。三 、解付票款第二十三条 解付银行承兑汇票时,应严格审验承兑汇票的真伪,审核票面要素及背书,准确录入有关信息,经系统核验密押、各要素准确无误后,方可办理。第二十四条
8、承兑行对持票人开户银行寄来的托收凭证及承兑汇票审核无误后,建立委托解付交易信息,并将交易成功生成的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编号(10位数字)抄写在托收凭证的右上角空白处,以便到期日后备查解付。第二十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持票人应向承兑行作出书面说明后,承兑行对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要素及真伪进行审核,审核无误,以持票人为收款人办理付款手续。第二十六条 办理拒绝付款手续应于接到承兑汇票及托收凭证次日起日内进行,并应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柜台直接提示付款的应即时办理拒付。四、 未用注销第二十七条 未经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方可办理未用注销,对已挂失止付或已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不得办
9、理未用注销,未用注销交易须经核准。第二十八条 出票人对未使用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注销,应书面说明未用注销原因并签章确认后,提交业务发起部门审核,业务发起部门审核履行后填制“银行承兑汇票未用注销业务通知书”、“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如有)连同承兑汇票第二、三联及书面说明交营业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九条 退还未用注销银行承兑汇票票款中对应已缴存的保证金及利息时,应本着“原路退回”的原则,退至出票人原结算账户。第三十条“未用注销”包括到期日前“未用注销“和到期日后“未用注销”。到期后“未用注销”在系统进行“未用注销交易后,手工将对应的银行承兑汇票应解付款临时存款账户费用退出票人结算账
10、户。第三十一条 若“未用注销”银行承兑汇票已发生垫款,需结清垫款后,方可执行“未用注销”交易。第三十二条 因客户原因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未用注销”,对已收取的承兑手续费不予退回,客户要求重新办理承兑申请时,应按规定收取承兑手续费。第三十三条 应解付款临时存款账户的“未用注销通知书必须由营业部门主管审核授权并签字确认,才能进行账务处理。第三十四条 柜员应对客户提交未用银行承兑汇票应严格审核,确保票据的真实性。五、挂失止付及解除挂失止付第三十五条 核心银行系统银行承兑汇票“挂失止付”只能在承兑行进行。第三十六条 承兑行应依据有关系统提供“票据挂失/止付清单”,进行监督银行承兑汇票挂失止付情形。第三
11、十七条承兑银行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挂失解除,通过核心银行系统进行票据挂失交易处理。六、查询查复第三十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应遵循“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的原则。第三十九条 系统内机构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查询查复原则上使用核心银行系统查询方式,跨系统(同业间)承兑业务查询查复使用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查询。依据有关实际业务需要可采用实地查询或传真号码查询为系统查询辅助查询方式。不具备系统查询条件的,可采用邮寄方式查询。第四十条 查询查复经办柜员应认真填写查询查复信息并做好登记,核准柜员对查询查复信息的
12、准确性应严格审核。第四章 银行承兑汇票监控与管理第四十一条“833临时存款”账户由各一级分行集中开立并实施监管,各部门各机构不再分设。一级分行负责对该账户的挂账进行监控,并每天打印“账、簿核碰清单”,用于票据状态为“到期收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卡片与应解付款B账户余额核碰。应解付款临时存款账户必须每天监控,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找,及时处理。第四十二条 各一级分行应对承兑业务日常操作进行监督与管理,并定时对柜员操作手续合规性进行检查,确保承兑业务系统操作顺畅。.第五章 风险监控要点第四十三条 柜员在创建或有账户前应确认保证金已足额缴存。第四十四条 承兑汇票到期后,应加强“833临时存款”核算码中承兑汇
13、票费用的监控,保证与已到付款期尚未付款的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金额核对一致。第四十五条作废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于作废时逐联加盖“作废”戳记,将作废承兑汇票第二联右上角号码剪下,粘贴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并签章确认,作废的全套凭证作为当天传票的附件装订保管,未能擅自留存。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核心银行系统投产行。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内结算模块负责说明。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总行有关制度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核心银行系统试点行投产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参考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3.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年版)5.*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年版)(*营文*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