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九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
承兑汇票垫款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核心银行系统行承兑汇票垫款业务管理和操作,有效监控业务风险,保障核心银行系统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顺利进行,依据有关《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兑汇票垫款业务指我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出票人未能按商定归还我行应付票据费用,而由我行垫付的所有或部分费用。
核心银行系统承兑汇票垫款业务,是指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出票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应付银行承兑汇票费用,由我行代为垫付费用时,在核心银行系统中进行的垫款业务处理。
第三条 核心银行系统承兑汇票垫款业务处理分系统自动垫款和手工垫款两种方式,其中手工承兑汇票垫款由营业部门、业务发起部门和运营部门分块操作,各有关部门承兑汇票垫款业务职能如下:
营业部门负责对承兑汇票自动垫款情形进行监控,查实系统自动垫款不成功交易原因,对需手工垫款的承兑汇票业务,负责通知业务发起部门。负责依据有关运营部“承兑汇票垫款通知书”销记已手工垫款对应银行承兑汇票或有账户(CTA账户)。
业务发起部门负责依据有关营业部门“承兑汇票垫款通知书”,于承兑汇票到期当天在核心银行系统创建垫款协议、开立垫款账户,并通知运营部门核对垫款协议和账户信息办理垫款核准和放款。
运营部门负责依据有关业务发起部门送达“承兑汇票垫款通知书”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当天办理垫款核准和放款,并于垫款发放完毕后,当天通知营业部门销记银行承兑汇票对应或有账户(CTA账户)。
第四条 各承兑汇票垫款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承兑垫款业务的日常管理、指导及检查以及有关报表的核对,同时各部门间应相互协助配合,密切业务衔接,确保承兑垫款操作及时、完整和准确无误。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规范柜台承兑汇票垫款业务处理,涉及承兑汇票垫款协议账户开立、垫款协议、垫款计息、冲正、调整、还款、转非应计等业务处理,应遵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对公普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核心银行系统承兑汇票垫款业务操作应选择系统自动垫款方式。营业部门应在核心银行系统创建银行承兑汇票或有账户时,到期收款方式选择“自动”方式。特殊情形或系统自动垫款不成功情形下方可选择手工垫款处理。
第七条 核心银行系统承兑汇票垫款业务垫款协议、账户创建、核准、垫款放款以及销记或有账户等业务操作均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当天履行。
第八条 “承兑汇票垫款通知书”为各承兑汇票垫款有关部门办理垫款业务的有效凭证,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填制,确保内容完整,并依照“承兑汇票垫款通知书”内容依据有关职责分工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办理垫款业务。依照“承兑汇票垫款通知书”编号、汇票号码、金额等要素建立部门间的业务交接制度。
“承兑汇票垫款通知书”应经各有关部门经办、审批人双人复核并签章,并加盖部门印章后,方可发送。接收部门应审核“承兑汇票垫款通知书”需垫款的承兑汇票情形、签章等各要素是否准确完整,方可接收。
各有关部门留存的“承兑汇票垫款通知书”应依照编号排序专人专夹保管,以便备查。
第九条 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已发生垫款,营业部门应于汇票到期日营业终了前,查实该客户结算账户余额,若足够支付垫款,应立即通知运营部门于垫款当天归还垫款。
第十条 承兑汇票垫款涉及的凭证包括:承兑汇票垫款通知书、放款凭证等。
其中“承兑汇票垫款通知书”一联业务发起部门留存;一联运营部门留存,一联由业务发起部门和运营部门签章后由运营部门退营业部门。放款交易履行后联机打印放款凭证,作为客户回单。
第十一条 核心银行系统按日提供“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清单”,各垫款有关部门可做留存备查,业务发起部门可据以核对和监控垫款情形,并就垫付费用向出票人催收,必要时处理抵、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第三章 承兑汇票垫款业务处理
第十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负责承兑汇票垫款业务处理。营业部门应每工作日对核心银行系统自动批处理情形进行监控。依据有关系统提供“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收款预处理清单”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批量处理清单”内容核对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底卡号码等要素,保证系统自动到期收款准确无误。
对于系统提供“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批量处理清单”中列明的不成功交易明细,查实原因后,确需垫款的,手工将对应保证金和出票人结算账户可用余额全额扣收后,填写“承兑汇票垫款通知书”并签章后,交业务发起部门进行垫款处理。
第十三条 业务发起部门依据有关系统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收款预处理清单”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批量处理清单”中列明的垫款明细以及营业部门提供的“承兑汇票垫款通知书”中需垫款客户清单,在承兑汇票到期当天在核心银行系统创建垫款协议、开立垫款账户,并在“承兑汇票垫款通知书”上签章后,于当天向运营部门发送两联“承兑汇票垫款通知书”,通知运营部门核对垫款协议和账户信息办理垫款核准和放款。
垫款协议和账户应与每张银行承兑汇票一一对应,即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对应一笔垫款。
第十四条 运营部应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当天办理垫款核准和放款,并于垫款发放完毕后,当天通知营业部门销记银行承兑汇票对应或有账户(CTA账户)。
第十五条 营业部门接到运营部门“承兑汇票垫款通知书”,证明垫款发放完毕,应查询系统交易核对无误后,销记对应已垫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或有账户。
第十六条 承兑汇票垫款业务操作采取双人处理制,经办之后还需由核准柜员进行核准,经办柜员和核准柜员共同对业务处理的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及时性承担责任。
第四章 风险监控要点
第十七条 核心银行系统承兑汇票垫款操作原则上选择系统自动垫款方式,核心银行系统创建银行承兑汇票或有账户时,应关注到期收款方式选择“自动”方式。
第十八条 各承兑汇票垫款有关部门业务操作,包括开立垫款协议、账户创建、核准、垫款放款和对应贷记或有账户等操作必须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当天履行,各部门应确保垫款业务操作时效性。
第十九条 各承兑汇票垫款有关部门建立“承兑汇票垫款通知书”部门间业务交接制度,明确有关责任。
第二十条 营业部门应于汇票到期日营业终了前,查实当天发生垫款客户的结算账户余额,若足够支付垫款,应立即通知运营部门于垫款当天归还垫款。
第二十一条 业务发起部门创建的垫款协议和账户应与每张银行承兑汇票一一对应,即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对应一笔垫款。
第二十二条 加强“承兑汇票垫款业务通知书”的管理,确保内容准确齐全,禁止随意签发。
第二十三条 承兑汇票垫款的协议创建、垫款放款、垫款还款业务均需核准柜员进行核准。
第二十四条 凡未按本办法办理核心银行系统承兑汇票垫款业务,造成严重业务差错及损失的,依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或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发[*]68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核心银行系统投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金融总部负责说明。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总行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 条本办法自核心银行系统试点行投产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
参考制度
1.《支付结算办法》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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