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2: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
承兑业务操作规程(2012年版)
二○一二年十月
目 录
一、受理承兑业务申请……………………………………3
二、承兑前调查审查………………………………………6
三、承兑审批………………………………………………11
四、承兑业务授信发放审核………………………………11
五、签署承兑协议,贯彻担保条件………………………12
六、承兑出票………………………………………………13
七、到期收款………………………………………………17
八、解付到期票款…………………………………………19
九、持票人开户银行委托收款……………………………23
十、承兑汇票未用注销……………………………………25
十一、挂失与解除…………………………………………27
十二、承兑汇票保证金……………………………………29
十三、承兑汇票凭证………………………………………34
十四、承兑汇票查询查复…………………………………37
十五、风险监控要点………………………………………41
十六、附 则………………………………………………48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
承兑业务操作规程(*年版)
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年版)》等关于法规及制度,特拟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符合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机构准入条件,具备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准入资格/资质的各级机构。
一、受理承兑业务申请
(一)承兑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承兑授信申请人符合我行授信客户准入管理要求;
2、承兑申请人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信用良好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承兑授信客户需具备贷款资格/资质(贷款证年检有效)。不得承兑出票人或收款人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商业汇票;
3、承兑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支付承兑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4、承兑申请人与我行具备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5、承兑申请人与承兑汇票收款人之间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具备合法的商品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
6、承兑申请人在承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并有一定的结算业务往来;
7、承兑申请人原则上应就敞口风险金额(即承兑汇票金额剔除保证金后的余额),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
8、承兑申请人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以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对于缴存100%保证金等低风险承兑业务,承兑申请人可不受上述第1、7条的限制。
二级分行以下机构办理缴存100%保证金等低风险承兑业务的承兑申请人原则上应具备半年以上结算业务往来,且经营状况良好、无信用污点及不良记录。对于我行主动营销推广,曾在他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且无不良记录的优质客户,经一级分行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审批,可适当放宽该类客户在承兑行结算往来时间条件限制(含电票)。
(二) 承兑申请人提交资料文件资料:
1、办理有风险敞口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提供资料文件资料:
(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附件2-1)。
(2)承兑申请人资格/资质证明资料文件及关于法律资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A、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不需授权的则不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C、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D、公司章程等;
E、承兑申请人就申请办理的承兑业务已经依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资料文件的要求进行有效决策的有关资料文件(如承兑申请人为公司的,应依照其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等有效决策性资料文件)。
F、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和密码。
(3)与承兑汇票内容相符的购销协议原件与复印件;
(4)承兑申请人开户许可证;
(5)原则上需提供近三年及近期的财务报表(年度报表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审计建议或意见;
(6)担保人的基本情形;
(7)担保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及密码;
(8)担保人近三年及近期的财务报表(年度报表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审计建议或意见;
(9)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证明担保人提供担保已进行有效决策的有关资料文件材料(如担保人若为公司的,就担保事项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提交有效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10)第三方担保为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及所有所有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提供担保的声明(原件)。
(11)抵、质押物关于资料文件资料(清单、权属证明和评估报告等);
(12)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文件资料。
对于无担保条件的承兑业务,可不受上述(6)至(10)项的限制。
2、办理符合我行质押条件的足额质押承兑汇票业务除上述关于担保资料文件资料外,还须提供:
(1)用于质押的定时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等原件及复印件;
(2)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办理缴存100%保证金承兑汇票业务须提供:
(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
(2)与承兑汇票内容相符的购销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承兑申请人单位公章,并提交原件供贸易背景审核人员核对,贸易背景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应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并签章。
二、承兑前调查审查
公司业务部门等业务发起部门(以下简称业务发起部门)负责受理承兑申请人提交的承兑申请(包括缴存100%保证金等低风险承兑业务申请),严格依照《**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授信风险管理办法》(**险〔*〕3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紧急通知》(**司总文〔*〕421号)等有关资料文件要求进行调查审查,重点调查审查以下内容:
(一)依据有关“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客户的业务”的原则,严格审查承兑申请人实际经营情形,并监控其贸易背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依照关于监管规定,要求企业提供购销协议等有关贸易背景证明材料,进行必要的贸易背景调查,没有真实性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业务,严格禁止办理;
2、贸易协议的内容、金额、期限、付款方式等须与申请开立的承兑汇票内容相符;贸易协议列明的商品须属于承兑申请人经营范围;对应一份贸易协议,累计开立承兑汇票的金额,不得超过对应的贸易协议金额;
3、贸易背景应与承兑申请人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资金实力以及关于财务数据相匹配;严禁办理与承兑申请人自身实际经营不符或超越实际经营规模的大额银行承兑汇票;
4、同一份交易协议和发票不得重复使用;
5、信贷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
6、关联企业母子公司或下级关联企业间,直接或间接以对方为交易对象,向我行申请承兑时,应严格审查其交易及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
7、承兑汇票付款期限应依据交易各方签订的商品购销协议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8、严禁以任何形式提供贷款用于缴存承兑汇票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偿付到期承兑汇票垫款。
9、对于未能提供真实、有效的交易协议、协议已超过有效期或失去法律效力以及提供虚假交易协议的承兑申请,承兑行不予受理。
(二)承兑申请人以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做质押,向我行申请办理承兑汇票,须严格审查以下事项:
1、以他行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做质押办理承兑汇票,质押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应为我行已为该承兑行核定票据融资专项额度且已切分“他行票据质押类开票业务”额度的银行同业,非此范围的银行同业出具的承兑汇票不得用于质押。质押的他行银行承兑汇票需在线领用银行等金融机构同业授信额度。
2、质押承兑汇票背书必须连续,且承兑申请人为质押银行承兑汇票的合法持票人,不得接受背书记载“委托收款”、“不得转让”和“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
3、承兑申请人提交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原则上应迟于申请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
4、承兑申请人提交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如早于申请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业务发起部门应在所签订承兑汇票质押协议中注明所质押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之后承兑申请人委托承兑行办理托收且托收费用直接转入承兑申请人保证金账户,并在“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以下简称承兑协议)或“保证金质押协议”等法律文本中或续签保证金协议明确以上事项。
5、业务发起部门对质押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要素及背书情形进行初审后,填写“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查询申请书”(附件2-2),连同质押银行承兑汇票原件等材料交营业部(柜台)审核。
若质押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为同业,营业部(柜台)对质押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要素、背书等进行审核,同时向承兑行查询质押银行承兑汇票内容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是否他行查询,并取得承兑行的确认,最终查询结果以承兑行查询/查复通知书回复内容作为查询回复最终依据,并由经办、复核(授权人员)签章。
若质押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为中行机构,营业部(柜台)对质押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要素、背书、汇票专用章等进行审核,同时向承兑行查询质押银行承兑汇票内容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是否他行查询,并取得承兑行的确认。同时营业部门双人审核票据真伪后,如票据真实性审验未发现异常,应在查询/查复通知书上注明查询结果以及“经审验,未发现与防伪点要求不符之处”字样并由查询经办、复核(授权)以及票据审验人员签章。
营业部(柜台)审核、查询完毕,将查询/查复通知书及质押银行承兑汇票原件退业务发起部门。质押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明确各方责任人。
6、营业部(柜台)审核未提出异议,由业务发起部门签订有效的书面质押协议,并在质押协议中明确如出现违约情形我行可依法处置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
7、出质人(承兑申请人)在质押银行承兑汇票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注明背书时间。
8、出质人(承兑申请人)在协议商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付质权人(承兑行)保存。
(三)以现金类资产(存单和国债)质押,仅接受中行系统出具的定时存单和代售的记账式国债及凭证式国债质押,质押率依照《**银行境内公司授信抵、质押率管理办法(*年版)》(**险〔*〕10号)、《关于调整**银行境内公司授信存单质押率的通知》(**险文[*]60号)以及《关于发送信用风险管理支持扩大客户群及增加客户在我行业务量有关措施的通知》(**发〔*〕4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质押担保须保证关于质押担保协议的有效性、严谨性,质押的权利凭证必须交付给质权人。其中对于以第三方在我行的存单作质押的情形,承兑人、承兑申请人和存单所有权人必须在质押担保协议中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以**银行单位定时存款作质押,须参照《单位定时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年第9号)关于规定办理存单置换、存款冻结等质押手续。
接受凭证式国债质押,须符合人民银行《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规定;接受记账式国债质押,须完善在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质押登记手续。
(四)采取第三方保证作为担保方式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协议及有关材料。
(五)对于在我行有过承兑垫款的承兑申请人,应在其所有清偿原有垫款的前提下,从严审查其承兑授信需求、偿还能力,并认真分析垫款形成原因,本着谨慎的原则提供承兑授信,并采取有效的授信风险监控措施。
(六)开立承兑汇票收取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比例,或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现金类资产(存单和国债)担保的比例依照《关于调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项下担保比例的通知》(**险文〔*〕72号)以及《关于调整**银行境内公司授信存单质押率的通知》(**险文〔*〕60号)等我行现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抵质押担保比例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七)对于客户缴存100%承兑汇票保证金及足额担保的承兑业务,其贸易背景真实性调查审查,业务发起部门应严格依照银行承兑汇票调查审查程序办理。
三、承兑审批
风险管理部门依照尽责审查的关于规定对业务发起部门报送的授信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按“三位一体”的授信审批程序报有权审批人批准后,将授信批复发送业务发起部门,并发送本部授信执行部门(岗)。关于评估档案参照《关于发送〈**银行公司类授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执)〔*〕31号)规定归档保管。
对于未核定短期授信总量(授信额度)或超过短期授信总量(授信额度)的承兑业务,依照关于授信审批流程审批。
四、承兑业务授信发放审核
(一)业务发起部门将拟签署的承兑协议、担保协议(如有)等材料通过公司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CMS系统)发放审核模块提交授信执行部门(岗)预审,授信执行部门(岗)履行协议预审后,CCMS系统发放审核模块生成《授信协议预审通知单》。
(二)业务发起部门收到《授信协议预审通知单》(预审通过)后,负责与承兑申请人签署承兑协议、担保协议(如有),并贯彻授信批复条件后,将已签署的协议文本、送审建议或意见及有关申请材料通过CCMS系统提交授信执行部门(岗)审核。
(三)授信执行部门(岗)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CCMS系统发放审核模块生成“**银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通知书”。
中小企业条线发起的承兑业务授信审批及授信发放审核依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2010年版)》(**发〔*〕121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签署承兑协议,贯彻担保条件
(一)业务发起部门依据有关CCMS系统“**银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通知书”,以授信发放预审通过的承兑协议及担保协议文本,与承兑申请人签署承兑协议(附件2-3-1)以及担保协议等。
(二)贯彻担保条件。
1、存入保证金。缴存保证金的承兑申请人应按承兑协议确定的比例于承兑授信发放审核前将保证金存入在承兑行开立的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
2、现金类资产(存单、国债和理资产品)质押。在质押协议商定时限内办妥质押手续。
3、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以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在质押协议商定时限内办理质押背书和质押承兑汇票移交手续,按押品管理要求进行保管,质押银行承兑汇票未到期,不得提前释放。
4、抵押。依据有关《关于发送〈**银行境内公司授信抵、质押率管理办法(*年版)〉的通知》(**险〔*〕10号)等关于规定进行价值评估确定的抵押率,到有关抵押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据有关抵押品种和业务需要办理公证及资产保险等手续。
业务发起部门依据有关“**银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通知书”填制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通知书” (附件2-4),由额度管理部门和业务发起部门在系统进行额度和协议创建及核准后,业务发起部门持承兑协议、“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通知书”、 “**银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通知书”及承兑申请人签章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领用单”(附件2-5)等资料文件资料到营业部(柜台)办理承兑出票。
六、承兑出票
(一)营业部(柜台)对业务发起部门送交的 “商业汇票承兑协议”、“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通知书”、“银行承兑汇票领用单” 、“**银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通知书”及保证金回单(若有)等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如下审查:
1、承兑申请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2、承兑协议上承兑申请人和承兑人公章(或与公章具备同等效力的其他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章是否齐备,与预留印鉴单位名称是否一致,要素是否齐全;
3、开立承兑汇票期限是否最长不超过6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最长不超过1年);
4、“**银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通知书”、“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通知书”内容是否完整,要素是否齐全;“**银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通知书”与承兑协议中承兑协议编号、承兑申请人(出票人)名称等内容是否一致;
5、“银行承兑汇票领用单”要素是否齐全、准确、领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
6、保证金是否依照承兑协议确定的比例足额缴存(如有);
7、其他应审核项目。
(二)审核无误,依照承兑协议附件“银行承兑汇票内容”进行系统银行承兑汇票凭证领入、票据信息核对补录等承兑出票手续。关于系统操作依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所有管理规定的通知》(**发〔*〕1027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年版)》(**发〔*〕365号)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操作规程(*年版)》(**发〔*〕365号)等关于规定执行。
授权人员审核无误进行交易核准/授权处理,经办柜员依据有关系统提示按凭证号码顺序使用双面复写纸满面套打银行承兑汇票1-3联及转账传票,为确保第二联清晰,可将第一联折至最后,按二、三、一联顺序复写套打。系统出票履行,系统自动依照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收取承兑汇票手续费,并生成0781、0881账务,且自动冻结该笔银行承兑汇票对应保证金。
凭证打印完毕,授权人员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承兑汇票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承兑汇票1-3联打印信息是否一致、有无错位、乱码等情形;
2、承兑汇票票面内容(包括凭证号码、承兑协议编号等)与系统票据信息、承兑协议内容是否一致,密押是否打印完整;
3、承兑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无误,日期是否大写,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无更改;
4、承兑人要求不得转让的汇票是否在承兑汇票正面备注栏注明“不得转让”;
5、承兑汇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名称、账号是否准确和相符;
6、承兑汇票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
7、承兑汇票要素与承兑协议关于内容是否相符;
8、承兑汇票上是否打印密押及承兑协议编号,打印位置是否准确,是否清晰可辨;
9、经办柜员账务处理是否准确。
10、其他审核项目。
授权审核无误,经办柜员在“银行承兑汇票领用单”上填写汇票号码,同时在领用单上签章。登记“**银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并将打印的承兑汇票交承兑申请人当面核对,承兑申请人在柜台核对无误,处于柜台系统监控下在承兑汇票第一、二联加盖预留印鉴。
签章完毕,经办柜员核对出票人签章是否与出票人预留印鉴相符,并再次核对承兑汇票票面信息及真伪,审核无误后,由汇票专用章保管柜员在承兑汇票第二联 “承兑行签章”处加盖“汇票专用章”, 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签章后,汇票专用章保管人员登记“银行承兑汇票印章使用登记簿”并由承兑业务经办人员和印章保管人员双签,同时将承兑汇票第二、三联连同一份承兑协议及手续费、保证金回单交出票人并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通知书”上登记签收。
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由经办柜员、授权柜员签章后连同承兑协议副本、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通知书”、“**银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通知书”等按承兑汇票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银行承兑汇票领用单” 、“银行承兑汇票外带签章申请书”(若有)作当天传票附件。
营业部门应于出票次日将未到期的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留底)与系统T+1造成或产生的未销卡报表进行核对,确保相符。各行可依据有关业务量实际情形,每天或定时(最迟一周内)对系统承兑汇票未销卡报表与8333BGL账簿核碰报表以及0781/0881承兑汇票总账系统余额进行核对,确保相符。
同时每天或定时(最迟一周内)按照承兑协议商定的保证金应缴存金额逐户与承兑汇票保证金8401账户会计系统余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已冻结保证金余额表”(电票)和“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未销卡情形日报表”关于信息核对一致。
(三)原则上承兑申请人应在柜台当面签章,若承兑申请人因特殊情形未能在柜台当面签章,业务发起部门应提交“银行承兑汇票外带签章申请书”(附件2-6),防止银行承兑汇票外带过程中出现丢失、伪造、变造等情形发生。
营业部(柜台)对“银行承兑汇票外带签章申请书”审核无误后,留存承兑汇票第三联,将承兑汇票第一、二联交业务发起部门客户经理,客户经理应于当天最迟不得超过次日将已签章的承兑汇票第一、二联原件送交营业部(柜台)。营业部(柜台)收到外带银行承兑汇票后,应与留存承兑汇票第三联认真核对,确保承兑汇票原件返回。营业部(柜台)经办人员与客户经理应做好承兑汇票交接登记,明确各方责任。
(四)未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因承兑行内部操作错误造成或产生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打印不全、错位、乱码和要素录入错误,未超过出票冲正时效(自出票日起15日内),可由承兑申请人出具同意变更出票日期的书面说明,并由营业部门负责人员审核并签字确认后可办理出票冲正并办理重新出票。
未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因承兑行内部原因或因承兑申请人提供原始资料文件资料错误,如承兑汇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和出票日期等票面要素错误,且超过出票冲正时效,承兑申请人要求退票时,依照未用注销处理(见十、未用注销),重新出票应依照承兑业务流程重新办理。
(五)业务发起部门客户经理应依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贷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年版)》(**发〔*〕20号)等关于规定跟踪贸易背景真实性,分析出票人经营情形与开立承兑汇票的匹配性,同时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应要求出票人提供与贸易背景相符的完整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所列免征增值税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品交易可使用商品购销发票。如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取得的应说明详细原因并提供交易证明,监管部门对发票补充时效另有规定的按监管要求执行。
客户经理应对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加强跟踪检查,主要检查可能影响出票人到期兑付票款的因素,包括是否按申请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资金流向和销货款回笼是否正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保证人资格/资质和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属和价值有无重大变化,承兑汇票到期前是否按承兑协议要求缴存票款等,一旦发现不利因素,立即依据有关实际情形采取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
七、 到期收款
(一)业务发起部门应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总行规范的特殊产品除外)通知出票人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扣除该笔承兑汇票已缴保证金后不足部分费用存入其结算账户。
(二)负责保管承兑汇票卡片人员应每工作日查看承兑汇票到期情形,对到期的承兑汇票,应于到期日(法定休假日顺延)通过系统到期收款交易,将对应保证金从出票人8401保证金存款账户转出、承兑汇票与保证金差额部分从出票人结算账户转出,同时转入8333BGL账户。到期收款交易成功自动销记“0781/0881银行承兑汇票”表外账。
当出票人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票款,营业部(柜台)应立即通知业务发起部门,并向业务发起部门发送“承兑汇票垫款通知书”(附件2-7),同时到期收款当天通过9991019BGL账户垫款,将8333BGL账户资金缺口补足。
业务发起部门应当天在核心银行系统创建垫款协议,并通知运营服务/监控部门核准并放款,承兑汇票垫款每天按垫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自垫款之日起按月计收复利,直至申请人还清垫款为止。有关系统垫款处理按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承兑汇票垫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年版)》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承兑汇票垫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年版)》(**司总〔*〕198号)办理。
(三)承兑汇票到期收款分为批量到期收款(电票除外)和单笔到期收款,原则上营业部门应提前核对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有关信息无误后选择系统批量到期收款处理,并做好到期收款后票据信息核对工作。对于批量到期收款不成功、需垫款以及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收款等特定业务方可使用手工单笔到期收款交易,单笔到期收款交易需授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除外)。
(四)各行应加强8333BGL账户项下承兑汇票费用的监控,专夹保管已到期但尚未支付的承兑汇票卡片,营业部门应于每工作日将到期的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留底)与系统造成或产生的到期预处理清单和系统8333BGL账簿核碰报表(含纸质和电子)进行核对,确保三者一致。
(五)运营服务/监控部门应加强8333BGL账户的事后集中监控,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承兑行及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承兑行应会同运营服务/监控部门及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查明原因及时整改,并反馈有关处理结果。
(六)发生承兑汇票垫款后,业务发起部门负责就垫付费用向出票人催收,必要时处理抵、质押物或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义务,减少垫款损失;授信执行部(岗)负责因承兑垫款形成不良后移交到本部门不良资产的经营、管理和处置。
八、 解付到期票款
(一)到期付款
1、承兑行营业部门接到持票人开户银行发送的承兑汇票托收凭证及承兑汇票第二联正本后,抽出专夹保管的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承兑协议副本等,认真审核:
(1) 承兑汇票是否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
(2) 承兑汇票票面内容(包括凭证号码和业务编号)与系统票据信息是否一致;
(3) 依据有关银行承兑汇票的防伪点鉴别其是否为伪造、变造票据;
(4) 承兑汇票上汇票专用章与留存汇票专用章印模是否一致,出票人签章是否与出票人预留印鉴一致;
(5) 承兑汇票是否为本行承兑,是否与留存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号码、密押、柜员签章等记载事项相符;
(6) 承兑汇票是否记载事项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无更改,其他记载事项若有更改是否由记载人签章证明;
(7) 承兑汇票是否做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是否连续,汇票与粘单粘接处签章是否为粘单上第一记载人签章;
(8) 承兑汇票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是否挂失止付/公示催告;
(9) 承兑汇票上是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及是否有汇票转让行为;
(10) 托收凭证的记载事项与承兑汇票记载的事项是否相符;
(11) 托收凭证填写要素是否齐全无涂改,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12) 托收凭证第三联是否有持票人开户银行加盖的结算专用章;
(13) 其他审核项目。
2、审核无误,经双人验证银行承兑汇票票面真伪后,进行系统内收单或接收系统外托收交易,录入票据信息。若承兑汇票未到期,先将托收凭证、承兑汇票第二联与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及承兑协议副本等专夹保管,待到期日付款。
3、承兑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后的见票当天,经办人员凭已审核无误的承兑汇票,进行系统解付到期票款或柜台解付票款(柜台提示付款),经系统检验密押无误,向持票人开户银行支付票款,承兑汇票第二联与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及承兑协议副本等资料文件资料作当天传票附件装订保管。
(二)超过提示付款期
持票人超过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即自承兑汇票到期日起2年内)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时应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承兑汇票第二联原件,承兑银行应依照到期付款审核要点(见八、【一】到期解付)对持票人提交的承兑汇票要素及真伪严格审核,并与留存的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及系统信息核对无误,以持票人为收款人通过系统柜台解付票款交易办理付款手续,超过提示付款期付款需授权。
因持票人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自承兑汇票到期日起2年)未提示付款致使的长期未解付款,分以下情形处理:
1、核心银行系统投产前,已转入“8421应付及暂收”BGL账户的超过票据权利时效银行承兑汇票长期未解付费用。依照《关于开展应收应付款类BGL账户调整工作的通知》(**运总〔2011〕261号)规定调整入8333022BGL账户核算。
核心银行系统投产后8333022BGL账户仅限转出,不再转入任何费用(特殊情形需报总行审批),各机构8333022BGL账户所有费用转出完毕,总行将视情形办理销户。
2、核心银行系统投产后,电子商业汇票二期(CDS)投产前发生的持票人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未提示付款,而致使的银行承兑汇票长期未解付费用,仍纳入核心银行系统BGL账户核算,不再转入 BGL账户核算。
核心银行系统遗留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所有处理完毕后,BGL账户仅限转出,不再转入任何费用(特殊情形需报总行审批),各机构BGL账户所有费用转出完毕,总行将视情形办理销户。
3、电子商业汇票二期(CDS)投产后,CDS系统发生的持票人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未提示付款,而致使的银行承兑汇票长期未解付费用,均纳入8333232BGL账户核算。
以上银行承兑汇票BGL账户,均设立在一级分行,由运营服务/监控部门统一负责事后集中监控。各行应依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8331临时存款-银行承兑汇票”BGL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年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8421应付超过票据权利时效银行承兑汇票BGL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年版)》(**司总〔*〕198号)》、《**银行核心银行系统8333电子商业汇票暂收BGL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年版)》(**发〔*〕1027号)等关于规定加强有关账户的监控核对管理。
(三)拒绝付款
1、营业部(柜台)收到提示付款的承兑汇票第二联及托收凭证,经双人审核,若存在合法抗辩事由可以拒绝支付。
2、办理拒绝付款手续时,营业部(柜台)应于接到承兑汇票及托收凭证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
3、营业部(柜台)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第一、二联连同托收凭证第三联一并专夹保管留存备查。“拒绝付款理由书”第二、三联应加盖经办、复核人员名章及结算专用章,第三、四联连同托收凭证四、五联及承兑汇票第二联原件退回持票人开户银行或持票人(柜台提示付款时),并进行系统拒绝付款处理。
(四)对于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丧失票据权利,依据《票据法》第十八条在民事权利时效内请求承兑行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权益时,持票人需提供:
(1)银行承兑汇票正本。
(2)说明未及时行使票据权利的公函及有关证明。
(3)持票人在有效期的营业执照。
(4)法人授权委托书。
(5)持票人与直接前手之间具备真实贸易关系的证明,如贸易协议和发票等。
(6)依据有关本地法院处理实际情形,法院出具的持票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判决书(如有)。
(7)持票人在有效期的银行开户证明。
(8)其他需提供材料。
承兑行应严格审核有关材料,并将持票人的付款请求及其提供材料复印件提交出票人审核,要求出票人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承兑行提交是否同意付款的书面确认。
如出票人同意付款的,承兑行应查实出票人是否已交存有可供支付的足额票款,否则承兑行有权就差额部分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如出票人在上述期间提交不同意付款的书面确认,承兑行有权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如出票人未在上述期间提交书面确认,视为授权承兑行自行审核确定是否向持票人付款。
承兑行因出票人不同意付款或未足额交存票款而拒绝向持票人付款的,由此而使承兑行因持票人追索所遭受的任何损失,依照承兑协议关于条款向出票人追偿。
出票人同意付款,且持票人提供资料文件资料审核无误,承兑行可通过系统柜台解付交易将票款划至持票人开户银行账户,不得支付现金,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费用的支付,需经承兑行业务负责人员审批后,方可办理。
九、持票人开户银行委托收款
(一)受理委托收款
1、持票人凭承兑汇票第二联原件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时,持票人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核:
(1) 承兑汇票是否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
(2) 承兑汇票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
(3) 承兑汇票上最后一手背书人 (即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
(4) 承兑汇票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5) 承兑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若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6) 是否作成委托收款背书;
(7) 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8) 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汇票与粘单粘接处加盖粘单上第一记载人签章;
(9) 托收凭证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无误,记载事项是否与承兑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
(10) 托收凭证“托收凭据名称”栏是否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承兑汇票号码;
(11) 托收凭证第二联收款人签章是否为持票人银行预留印鉴;
(12) 托收凭证填写要素是否齐全无涂改,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13) 其他审核事项。
2、审核无误后,进行系统发出委托收款交易,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委托收款编号”,同时持票人开户银行应同等比例尺寸正反面复印承兑汇票第二联原件(包括附带证明),连同托收凭证第二联专夹保管备查,将承兑汇票第二联和托收凭证及附件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至承兑行,或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至承兑行。
鉴于银行承兑汇票为重要付款凭证,营业部门应明确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邮寄负责人,邮件交接需在系统监控下进行,并严格银行承兑汇票邮寄环节的交接登记制度,必要时,对邮寄大额银行承兑汇票实施邮寄保价。
对已发出的承兑汇票委托收款,若自该承兑汇票到期日起5日内仍未收到承兑行划回托收费用,应立即向承兑行发出委托收款催办查询,查明原因,确保委托收款费用及时、准确划回。
(二)持票人开户银行收款
持票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行内系统、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及同城票据清算系统划回的费用,与托收凭证第二联底卡核对无误后,依照委托收款业务费用划回手续办理入账。
十、承兑汇票未用注销
(一)受理未用注销承兑汇票
出票人已承兑未使用(仅限未背书)的承兑汇票申请注销时,应提交承兑汇票第二、三联原件和未用注销书面说明提交业务发起部门审核,未用注销书面说明内容应包括出票人账号、户名、出票日期、到期日期、银行承兑汇票号码、金额、未用注销原因以及出票人签章等内容。业务发起部门审验后填制“银行承兑汇票未用注销业务通知书”(附件2-8),缴存保证金的还需填制“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退还通知书” (附件2-9),连同承兑汇票第二、三联原件及未用注销书面说明交营业部(柜台)办理注销手续。
(二)注销承兑汇票
营业部(柜台)收到业务发起部门“银行承兑汇票未用注销业务通知书”、“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如有)及客户提交的书面说明、未使用已承兑的承兑汇票第二、三联后,应从专夹中抽出该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和承兑协议,审核以下内容:
1、未用注销承兑汇票是否为统一印制凭证;
2、承兑汇票票面内容(包括凭证号码和业务编号)与系统票据信息是否一致;
3、依据有关承兑汇票的防伪点鉴别其是否为伪造、变造票据;
4、承兑汇票上汇票专用章与留存汇票专用章印模是否一致;
5、承兑汇票第二、三联,是否与留存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的号码、密押等记载事项内容相符;
6、承兑汇票是否确未背书,且无挂失止付/公示催告;
7、“银行承兑汇票未用注销业务通知书”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如有)及客户提交的书面说明是否内容一致,要素齐全,且签章完备;
8、其他需审核项目。
营业部(柜台)审核无误,通过未用注销交易,注销有关票据信息,冲销0781/0881账务。若出票人缴存保证金的,联动将所注销承兑汇票对应缴存的保证金退至出票人原结算账户。若未用注销承兑汇票已到期尚未解付,则将对应已转入8333BGL账户的费用转回原出票人结算账户,若存在垫款,应先行归还垫款本息。
系统处理完毕,在承兑汇票第一、二、三联备注栏和承兑协议上注明“未用注销”字样。如有“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填写处理结果,签章后将其中一联退业务发起部门凭以销记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台账。有关凭证及通知书做当天传票附件,随传票装订。
8、承兑汇票未用注销后,若需重新开立承兑汇票,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收取承兑汇票手续费。
十一、 挂失与解除
(一) 承兑汇票挂失
1、已承兑未结清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指最后合法持票人)应及时到承兑行办理挂失止付,并自办理挂失日起12日内凭人民法院停止支付通知书到承兑行办理停止支付。
2、 失票人到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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