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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保证金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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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件七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 保证金管理办法 (试行)(*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核心银行系统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有效监控业务风险,促进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依据有关《**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年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年版)》 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机构准入、退出管理办法(*年版)》等有关规定,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保证金是指承兑申请人向银行申请承兑商业汇票时,承兑行依据有关承兑申请人的资信、担保等情形,与承兑申请人商定,由承兑申请人于承兑前按一定比例缴存承兑行,用于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票款的费用。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保证金管理,包括保证金账户开立、缴存、到期日转BGL账户、未用退回资金、账户变更和销户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备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准入机构。 第四条  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内结算模块负责全辖承兑保证金的管理、指导、检查.,各一级分行国内结算业务管理条线负责本辖区承兑保证金管理、监督、检查。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开立保证金账户前承兑申请人必须在其开户银行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账户资料文件资料真实、合规、有效。 第六条 承兑业务保证金应依照《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商定的保证金缴存比例,从承兑申请人结算账户足额划转。 第七条 营业部门应依据业务发起部门审核同意的“开立/变更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申请书”、承兑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保证金账户的开户手续,保证金开户资料文件资料视同客户开户档案保管。 第八条 保证金账户名称应与承兑申请人在本行开立的人民币单位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以及单位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档案中有关证明资料文件的名称一致,保证金账户的客户号应与其在本行开立的单位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客户号一致。 第九条 核心银行系统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计息原则上依照单位存款活期计息。转息账户为承兑申请人原缴存承兑保证金的结算账户。 第十条 承兑汇票保证金用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支付票款,不得串用挪用,未能凭以出具虚假资金资信证明提前支取,应凭业务发起部门发送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退还通知单”办理,并严格执行经办、复核、主管三级授权审批制度,本着“原路退回”的原则,将保证金退回承兑申请人原缴存保证金的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 对一年内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未发生交易,且出票人在我行已无债务的,经业务发起部门确认,书面通知客户来我行销户。 第三章 承兑保证金业务处理 第十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开立 (一)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开户条件: 1、承兑申请人已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2、“开立/变更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申请书”; 3、企业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 (二)经办柜员审核上述条件符合要求,按系统要求开立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户实行强制核准。 (三)系统保证金账户开立成功后,开户资料文件资料按一户一档保管,开户确认书双人签字,一份发送客户,一份做保证金开户资料文件资料保管。 第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变更、撤销 (一)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变更 1、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名称应与承兑申请人结算账户名称保持一致,如结算账户名称、办公地址、邮政号码、联系方式变更,应同时变更保证金账户有关信息,变更时,承兑申请人应提交“开立变更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申请书”及关于证明材料。 2、“开立变更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申请书”需经业务发起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章,并经营业部(柜台)核对无误签章后,方可据以在核心银行系统变更保证金账户有关内容。 (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撤销 1、经办柜员凭业务发起部门提交的“撤销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申请书”,进行保证金账户的撤销处理。 2、承兑行办理撤销保证金账户之前,应检查承兑申请人有无承兑垫款和未结清承兑汇票业务后,方可办理保证金账户的撤销手续。 3、营业部(柜台)应依据有关经公司业务部门核准的“撤销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申请书”,办理保证金账户撤销手续,并本着“原路退回”的原则将尾款及利息划回出票人在本行开立的原结算账户。 4、保证金账户撤销在系统中要经授权核准。 第十四条 缴存承兑保证金应由承兑申请人在承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直接转入保证金账户。 第十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到期转BGL账户的业务处理 保证金到期收取票款在系统中分别为自动和手工的两种方式收取,即在系统中进行保证金的解圈后转BGL银行承兑汇票临时存款账户。 柜员每天对系统提供“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收款预处理清单”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批量处理清单”进行审核,对列明的不成功交易,查明原因后进行手工联机交易,以履行到期收款转入BGL账户的处理。 第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未用退回”,应退回原结算账户。 第四章 风险监控要点 第十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保证金账户是用于银行承兑到期付款,不得挪用,或与承兑申请人结算账户混用、串用,提前支取。 第十八条 柜员须严格依照承兑保证金管理要求办理承兑保证金的支取、未用退回、撤销等业务。 第十九条 柜员应定时对系统承兑保证金余额与承兑汇票底卡所附 《商业汇票承兑协议》进行核对,确保承兑保证金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 保证金账户名称与承兑申请人结算账户名称应一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核心银行系统投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内结算模块负责说明。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总行有关制度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核心银行系统试点行投产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 参考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2.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3.《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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