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放弃追索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版)第一条 为了拓展票据融资业务,满足客户需求,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有限放弃追索权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保障业务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行票据融资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操作流程指引等有关法规和总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有限放弃追索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我行辖属贴现机构买断式贴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时,承诺有限放弃对贴现申请人的追索权。第三条 办理有限放弃追索权银行承兑汇票贴
2、现业务的特定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总行、一级分行的重点客户或票据融资重点客户。(二)企业主动提出放弃追索权的需求,并与贴现机构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有限放弃追索权)协议(下称“贴现协议”)。第四条 根据签署的贴现协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我行未能从承兑行处获得到期票据款项的,我行仍有权向贴现企业行使追索权:(一)司法命令。(二)甲方在贴现协议中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本协议约定,如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交易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资料在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方面存在问题等。第五条 办理有限放弃追索权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为通过行内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直接占用总行对金融同业授信的纸质或电子银行承兑汇
3、票。占用我行对工商客户授信额度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一律不得放弃对贴现申请人的追索权。第六条 有限放弃对贴现申请人的追索权,使我行承担了更多的风险。各机构在办理此类业务时,贴现报价原则上应高于普通贴现利率水平,以体现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交易原则。第七条 除本办法的上述规定外,有限放弃追索权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须遵循现行的行内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按照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进行行内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第八条 未经总行批准,任何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办理有限放弃追索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企业范围和银行承兑汇票范围。否则,总行将视违规情节严重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给予当事单位或个人批评或处罚。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有限放弃追索权)协议为示范合同文本。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需对该协议修改的,须报一级分行国内结算部门审查同意后,根据*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2007年版)进行法律审查,方可使用。第十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境内机构。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有限放弃追索权)协议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