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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人账户透支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下所称法人帐户透支业务是指在企业取得我行授信额度后,银行在商定的账户、商定的限额内以透支形式提供的短期融资和结算便利的业务。
第二条 法人帐户透支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依照可循环公开综合授信申请、审批。
第三条 透支资金用途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关于政策规定,主要用于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周转,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场、期货*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二节 业务办理
第四条 企业申请该业务,必须首先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透支帐户必须是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一个企业只能在我行开立一个透支帐户。
第五条 借款申请人需依照我行的授信要求提供资料文件资料,并视情形提供相应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
第六条 在企业授信额度取得批准后,我行与客户同时签订《综合授信协议》和《****银行法人帐户透支业务协议》(见附件一)及其他有关的担保/抵押协议等。《****银行法人帐户透支业务协议》关于透支额度、生效日期、到期日期、金额等要素必须与《综合授信协议》一致。在放款审核及出账时必须将两个协议同时提交有关机构。
第七条 当企业结算使用的费用金额超过该账户的存款余额时,就视同提出使用透支额度的申请,银行发放透支部分信贷资金,及时满足企业资金结算的要求;如企业采取支票结算方式使用透支额度的,须符合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推广支票授信业务的指导建议或意见》,单个企业采取支票方式使用透支额度的频率原则上每季度不得超过一次,还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且不得展期。
第八条 每次透支用款时,除网银划款外,需对应相应的划款凭证, 我行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的关于规定,严格监控其资金用途,防范风险。
第九条 对于现金管理客户,如母公司申请了我行的透支额度,同时母公司和成员单位间设定了相应的下拨规则,则成员单位在保证第三条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母公司下拨透支资金,满足成员单位的短期用款融资的需求。
第十条 针对第九条中的现金管理客户,需要在授信批复中明确该类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用途,同时需负责该类资金用途的风险监控与防范工作。
第十一条 在透支额度有效期间内,企业可连续使用透支资金,但未偿还透支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透支额度。如发生透支资金在日终营业终止前归还,不计收透支资金的利息;日终透支帐户中透支余额为当天发生的透支额。透支借款利息自透支发生之日起按实际天数计算,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日终透支帐户中有存款余额的,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最后一个月第20日。
如企业未能按时付息,且利息额与透支额合计未超过透支额度,则将应收透支借款利息转入透支借款本金户核算。
如企业未能按时付息,且利息额与透支额合计超过透支额度或额度被冻结的,则开立欠息分户,超出部分的利息转入欠息分户中。
第十二条 延续透支有效期为180天,延续透支有效期是指客户单笔透支可延续存在的最长天数。
第十三条 延续透支有效期届满,自届满次日起,所余透支借款所有转为垫款处理,客户部门负责及时催收。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冻结法人账户透支额度:
1、透支业务进行垫款处理;
2、在其它授信品种被冻结或出现不良账务信息时;
3、客户经营状况出现严重恶化,不符合我行授信条件;
4、客户透支资金使用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5、客户出现违反协议商定的情形;
6、客户出现其他违约情形。
当上述情形解除后,可以对透支额度予以解冻。
第十五条 存在多笔透支时,透支帐户收到的任何费用,按先欠息后本金,先透先还的顺序归还。客户在我行出现透支垫款的,如客户在我行开立有其他帐户,我行有权直接从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其他帐户扣划费用归还未偿透支借款本息。
第十六条 分段计息。遇到利率调整,调整日前账户累计积数按旧利率计息、调整日后的累计积数按新利率计息。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流动资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上下浮动,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相应进行调整,其中利率浮动范围不变。罚息执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透支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的,客户可以在符合国家现金管理关于规定的前提下提取现金,但不得以透支形式提取现金,或直接将费用划入个人存款账户。
第十九条 法人账户透支额度原则上应核定专项额度,如需串用的,依照《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对公分册》第一部分基本制度第三章《授信额度与产品》的关于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透支额度一年核定一次,有效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年承诺费。我行将对法人账户透支额度收取一定年承诺费,详细的收费标准另行发文通知,总行未通知前,暂免收承诺费。
第二十二条 部门分工。总行公司业务部是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有关业务管理办法,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订有关的信贷管理系统操作规定,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订有关的会计核算办法。
分行客户部门负责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营销推广,关注客户的透支资金使用情形,及时通知客户付息、还款。
附件:《****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协议》
附件
协议编号:
****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协议
借款人(甲方):
住所: 邮政号码:
传真号码: 电 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贷款人(乙方):
住所: 邮政号码:
传真号码: 电 话:
负责人:
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透支借款业务,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透支借款服务。依据有关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甲乙各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在乙方开立账户(账号: ),并指定在此帐户办理透支借款业务。在透支资金本息及所有费用归还完毕、本协议失效/解除之前,甲方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二、透支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的,甲方可以在符合国家现金管理关于规定的前提下提取现金,但不得以透支形式提取现金,或直接将费用划入个人存款账户。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透支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
本协议所称透支额度,系指在本协议商定的透支额度有效期间内,乙方允许甲方在透支账户进行透支本金余额的限额。在透支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对透支额度可以循环使用,但甲方每次拟透支借款的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协议项下的透支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透支额度。
乙方将按透支额度的 % 向甲方收取法人透支额度年承诺费。
四、透支额度有效期间(以下简称“额度有效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透支额度有效期终止后,未使用的透支额度自动失效。
甲方透支账户延续透支有效期为 天(自然日,下同)(延续透支有效期是指客户单笔透支可延续存在的最长天数)。延续透支有效期届满,乙方停止为甲方提供透支服务,并要求甲方立即筹集费用偿还透支借款。
五、透支账户的关于计息规定:
1、存款利率、计息和结息。乙方对透支账户内的存款依照结息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算并向甲方支付利息。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最后一个月第20日。
2、 透支利率、计息、结息和费用。本协议项下的透支借款利率为 (年),透支借款利息自透支发生之日起计算。本协议项下的各笔透支借款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在透支额度有效期内,利率保持不变,如遇人行利率调整,则相应调整透支资金利率。
如甲方未能按时付息,透支额度有可用额度,则乙方将透支利息计入透支借款本金;
如甲方未能按时付息,且利息额与透支额合计超过透支额度或额度被冻结的,则乙方将超出部分的利息转入欠息分户中。
3、甲方未按协议商定用途使用透支借款的,乙方将对甲方收取罚息, 利率为 (年)。
六、透支资金的支用
甲方使用透支资金,无须提前通知乙方或向乙方提出专门的申请。乙方依照正常结算业务的要求为甲方办理费用的汇划,当甲方要求动用透支账户的费用金额超过该账户的存款余额时,视同甲方提出透支借款的申请。
七、还款
1、甲方划入透支帐户的任何费用,按先欠息后本金,先透先还的顺序归还。
2、甲方透支帐户延续透支有效期限届满,自届满次日起,所余透支借款转为垫款处理,垫款后对甲方未及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垫款之日起至所有本息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协议商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甲方在乙方开立有其他银行帐户的,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其他银行帐户扣划费用归还透支借款本息。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关于财务资料文件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甲方必须依照乙方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文件资料以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3、甲方应通过透支账户办理与本协议项下透支借款关于的往来结算和存款业务;
4、甲方应积极协助配合并自觉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协议项下透支借款资金使用情形的检查、监督;
5、甲方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符合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得将透支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透支资金以任何形式流向证券*场、期货*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6、甲方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
7、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8、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变更等情形时,应当在变更后五个银行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乙方。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财务会计资料文件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文件资料;
2、对甲方提供的关于财务资料文件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3、甲方信用状况下降或恶化,影响清偿能力的,乙方有权调整直至取消甲方尚未使用的透支额度;
4、依照本协议的商定为甲方提供透支借款服务;
5、当甲方在乙方的其他授信业务出现不良账务信息时,乙方有权冻结其透支额度。
十、违约责任
1、因本协议而发生的债务清偿前,甲方下列行为构成违约:
(1)未按乙方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会计、生产经营状况及其他关于资料文件资料;
(2)未按各方商定用途使用透支额度;
(3)未按规定归还透支借款本息;
(4)拒绝或阻碍乙方对透支借款使用情形实施监督检查;
(5)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6)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
(7)所负的任何其他债务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协议项下对乙方义务的履行;
(8)在协议有效期内,实施承包、租赁、合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经营方式或转换经营机制的行为,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
(9)未履行对****银行的其他到期债务;
(10)违反本协议其他商定义务。
2、出现上述违约事件,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相应调整或终止透支额度。
(2)停止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透支借款,宣布未清偿的透支借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归还关于透支借款的本息和有关费用。
(3)甲方未按本协议商定用途使用透支借款的,对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协议商定使用之日起至所有本息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协议商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4)对于任何依据本协议发生的甲方应付乙方费用,乙方有权从甲方在本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费用偿还透支。
(5)有权解除协议。
十一、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十二、协议的生效
1、在透支额度有效期间及透支额度金额内,甲乙各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所有法律性资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凭证等)均是本协议的组建部分。
2、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 份,各方各执两份,各份法律效力相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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