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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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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员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员工贷款行为,强化内部管理,切实防范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基本规范、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按照银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规定,与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在岗人员。所称员工贷款,是指员工在办理的各类个人贷款(不含信用卡业务,个人贷款以下简称“个贷”)。第三条员工贷款除执行信贷基本制度和个贷单项产品管理办法外,还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第四条各行不得向员工发

2、放信用贷款。向员工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向关联自然人中的员工发放贷款,同时执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基本规范有关规定。第五条员工贷款实行相关岗位回避制度。个贷相关岗位人员申请贷款时应主动申请回避。员工借款人不得参与该贷款业务运作的各环节。因回避致使本级行无法审批的,报上级行审批。个贷相关岗位人员是指从员工贷款受理到贷款发放过程中涉及的各环节人员。第六条员工贷款实行停复牌管理。对员工发放单项个贷产品不良率超过一定比率(具体比率由一级分行确定)的贷款行,必须停止办理该品种的员工贷款,待不良率降低至符合规定并经上级行批准同意后方可恢复办理。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七条员工申

3、请个贷除满足信贷基本制度和个贷单项产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一)还款账户为员工工资账户;(二)贷款仅可用于消费类用途(个人商用房贷款除外)。第三章贷款流程第八条贷款申请与受理。借款员工向贷款行客户部门或营业网点提出借款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第九条贷款调查。贷款行客户经理按照信贷基本制度、个贷单项产品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规定对员工贷款进行尽职调查。客户经理调查后按规定将相关信息准确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群(以下简称),须在自然人基本信息“就职单位名称”栏中录入“银行”,个人基本信息“是否员工”标识栏中录入“是”。第十条贷款审查审批。审查审批人员按照信贷基本制度、个贷单项产品管理办法

4、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员工贷款进行审查审批。第十一条签订合同。客户经理根据有关规定与借款员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须补充约定以下条款:(一)在贷款期间内,若借款人变更工资账户,应在约定还款期之前通知贷款行进行还款账户变更;(二)借款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包括调动、辞职、病退、内退、辞退、开除等),应及时告知贷款行;(三)贷款形态为不良的,贷款行有权按当地标准保留最低生活费后,从借款人在开立的工资账户中按应付债务数额划收。不足划收的,要求借款人限期偿还剩余应付债务本息。第十二条办理担保手续。贷款行(或个贷经营中心)按照信贷业务担保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担保手续。第十三条贷款发放。客户经理按规定制作个人

5、借款凭证,提交放款审核岗。放款审核岗审核无误后,发放贷款。第十四条到期收回。借款员工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第四章贷后管理第十五条员工离职处理。离职指员工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辞职、协商解除、提出解除和劳动合同期满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员工离职时,批准行人力资源部门应向本级行个贷部门查询员工贷款情况。对存在逾期未还贷款本息的,应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清所欠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申请工作调动员工不能按期还清逾期贷款本息的,不予办理调动手续。第十六条系统维护。贷款行应及时更新维护借款员工个人信息。(一)在借款员工工资账户变更时,贷款行应及时进行还款账户变更;(二)当员工离

6、职时,所在行人力资源部门通知贷款行。贷款行应及时登录修改自然人基本信息中“就职单位名称”,同时将“是否员工”标识改为“否”。第十七条统计监测与报告制度。对于员工不良贷款,贷款行应逐笔上报二级分行,二级分行个贷部门(或个贷经营中心)应按季度监测不良贷款及清收情况,并将相关情况报一级分行个贷部门。一级分行个贷部门要按季度对辖内员工不良贷款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并按季度将辖内不良贷款员工清单报本级行人力资源部门。各一级分行个贷部门应在贷后管理例会上报告员工不良贷款情况。第十八条风险预警与缓释。贷后管理人员应按照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风险监测工作,发现贷款风险信号应及时预警,并采取相应风险缓释措施。对借款人

7、出现职级下降、工作调动、收入降低等情况影响到还款能力的,可采取增加共同还款人、按规定调整还款方式等措施。对抵质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下降的,应要求借款人补充担保。第十九条不良贷款催收管理。对员工不良贷款,由贷款行(或个贷经营中心)和欠款员工所在行(人力资源部门)实施双重催收。贷款行(或个贷经营中心)要及时提示员工贷款到期或逾期情况,催促员工及时归还所欠贷款。第二十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对员工不良贷款,贷款行和欠款员工所在行(人力资源部门)可视以下情况采取相应清收措施:(一)对有偿还能力的员工,应督促其按合同约定还款。(二)对按合同约定偿还确有困难的,经原贷款审批行同意,贷款行与欠款员工可重新约

8、期。重新约期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还款计划重约只限一次。重约批准后,须在内进行相应维护。(三)对重新约期后再次逾期和有偿还能力经贷款行(或个贷经营中心)督促后仍不能按合同约定还款的欠款员工,贷款行可对其工资在扣除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数额后,将剩余部分扣划用于偿还贷款。对于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要督促欠款员工利用住房公积金加快贷款偿还。(四)贷款行对欠款员工不良贷款进行催收,按规定维护诉讼时效;对于有还款能力和可处置财产、但还款意愿差的欠款员工,贷款行须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诉讼清收,处分抵(质)押物或追究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基本规范和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及个贷单项产品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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