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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员工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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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员工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人员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银行员工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员工(地区总行机关部室及支行全体员工;总行选派控股子公司班子成员;分行班子成员。分行及控股子公司员工参照此办法制定本单位员工出国(境)管理办法)因公、因私出国(境)。 “因公”,是指:因工作需要由总行安排或上级部门安排出国(境)的公务活动。 “因私”,是指: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  出国(境)人员管理 第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将全体员工分为特殊身份人员和一般人员进行管理。 (一)特殊身份人员:总行机关部室及地区支行中层管理人员;总行选任控股子公司班子成员;分行班子成员;总行计划财务部、票据业务部、金融市场部全体员工以及地区全体客户经理。 (二)一般人员:除特殊身份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 第四条 相关部室主要职责 (一)保卫部。负责特殊身份人员信息的备案报送、变更;在公安局制发的出国(境)审批表或港澳地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二)人力资源部。与保卫部共同负责特殊身份人员信息的备案报送、变更;根据本人档案审查出国(境)审批表或港澳地区审批表中个人填写内容;保管特殊身份人员出国(境)证件。 (三)监察室。从是否涉案、是否违法违纪等方面审查申请人是否能办理出国(境)证件,在《银行员工出国(境)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五条 审批程序、步骤 (一)申请人本人填写《银行员工出国(境)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如同意,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总行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各部门管理权限,审查申请人是否能办理出国(境)证件。 (三)特殊身份人员报主管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行领导审批。其中中层管理人员需先征得联系行(或分管部室)领导同意。 (四)公安局制发的出国(境)审批表或港澳地区审批表经保卫部总经理审批、盖章后,中层管理人员需再由主管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行领导审批。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六条 特殊身份人员中的中层管理人员和员工办理好出国(境)证件3日内须将出国(境)证件交人力资源部保管。需出国(境)时,提前3日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回国或入境后于10日内,将出国境证件交总行人力资源部保管。因故没有出国(境)的,应在原定日期10日内交回出国(境)证件。 第七条 各单位要确定一名出国(境)管理负责人,负责特殊身份人员的备案、出国(境)证件的上交、领取等工作。凡有特殊身份人员因职务、岗位变动或备案信息(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等)有变更的,应在情况变化之日起3日内填写《银行出国(境)管理特殊身份人员信息变更表》报保卫部和人力资源部。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凡出国(境)的人员必须按照总行有关请假及外出的相关规定,履行请假及外出备案手续。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及分行其他员工出国(境)的管理办法,由各单位另行制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银行员工出国(境)审批表》 2.《银行出国(境)管理特殊身份人员信息变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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