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员工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人员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银行员工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员工(地区总行机关部室及支行全体员工;总行选派控股子公司班子成员;分行班子成员。分行及控股子公司员工参照此办法制定本单位员工出国(境)管理办法)因公、因私出国(境)。“因公”,是指:因工作需要由总行安排或上级部门安排出国(境)的公务活动。“因私”,是指: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第二章出国(境)人员管理第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2、(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将全体员工分为特殊身份人员和一般人员进行管理。(一)特殊身份人员:总行机关部室及地区支行中层管理人员;总行选任控股子公司班子成员;分行班子成员;总行计划财务部、票据业务部、金融市场部全体员工以及地区全体客户经理。(二)一般人员:除特殊身份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第四条相关部室主要职责(一)保卫部。负责特殊身份人员信息的备案报送、变更;在公安局制发的出国(境)审批表或港澳地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二)人力资源部。与保卫部共同负责特殊身份人员信息的备案报送、变更;根据本人档案审查出国(境)审批表或港澳地区审批表中个人填写内容;保管特殊身份人员出国(境)证件。(三
3、)监察室。从是否涉案、是否违法违纪等方面审查申请人是否能办理出国(境)证件,在银行员工出国(境)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第五条审批程序、步骤(一)申请人本人填写银行员工出国(境)审批表一式两份。(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如同意,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总行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各部门管理权限,审查申请人是否能办理出国(境)证件。(三)特殊身份人员报主管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行领导审批。其中中层管理人员需先征得联系行(或分管部室)领导同意。(四)公安局制发的出国(境)审批表或港澳地区审批表经保卫部总经理审批、盖章后,中层管理人员需再由主管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行领导审批。第三章证件管理第六条特殊身份人员中的中层管
4、理人员和员工办理好出国(境)证件3日内须将出国(境)证件交人力资源部保管。需出国(境)时,提前3日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回国或入境后于10日内,将出国境证件交总行人力资源部保管。因故没有出国(境)的,应在原定日期10日内交回出国(境)证件。第七条各单位要确定一名出国(境)管理负责人,负责特殊身份人员的备案、出国(境)证件的上交、领取等工作。凡有特殊身份人员因职务、岗位变动或备案信息(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等)有变更的,应在情况变化之日起3日内填写银行出国(境)管理特殊身份人员信息变更表报保卫部和人力资源部。第四章附则第八条凡出国(境)的人员必须按照总行有关请假及外出的相关规定,履行请假及外出备案手续。第九条控股子公司及分行其他员工出国(境)的管理办法,由各单位另行制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银行员工出国(境)审批表2.银行出国(境)管理特殊身份人员信息变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