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员工离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行人员相对稳定,维持正常的人才流动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离职包括辞职、辞退、退休等情况,适用于我行所有员工。第二章辞职程序第三条正式员工和聘用员工辞职应提前30天向其部室经理或支行行长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及某银行员工辞职(辞退)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第四条试用期员工辞职应提前3天向其部室经理或支行行长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及审批表。第五条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后,部室经理或支行行长应安排办理离职工作移交手续,对相关工作进行交接与清理,并详细填写某银行员工离职交接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第六条离职前必须妥善移交相关资料,包括一切与我行工作相关的文字和电子资
2、料、工作进展状况及待办事项等。移交物品包括办公用品、工作证(胸牌)、名片、钥匙及其他所有属于我行的财物。第七条以上资料及物品交接完毕后,离职人员应进行在职期间的借款、还款等财物清算,主要项目包括:1.员工拖欠未报销或未归还的借款或预付款;2.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应承担的赔偿金、培训费或违约金;3.服装费(自发放服装之日起未满2年离职的,收取服装费);4.其他未尽事项。第八条上述工作交接完毕后,由部室经理或支行行长在清单上签字确认,人力资源部根据交接记录,在审批表签字确认。第九条部室经理、支行行长辞职向行长提出申请,经董事长审批后,由纪检、稽核部门对其进行离职审计,并按第七条规定条款办理所有手
3、续。第三章辞退程序第十条因违反我行规章制度或试用期不合格被辞退的员工,用人部室或支行应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审批表,经过总部审核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被辞退人员离职。第十一条被辞退人员的离职交接程序同辞职程序。第四章脱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脱密管理指重要岗位员工提出辞职后,为确保商业秘密不被泄露,行内对其进行调换岗位的工作安排,脱密期为一年至两年时间。第十三条重要岗位员工离职前均应接受离职审计或脱密安排,经批准后方可正式离职,否则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第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重要岗位是指科技开发部、银行卡部、资金清算部、授信管理部、信贷管理部、计划财务部、金融市场部、微贷中心、高级客户经理等涉及重要商
4、业秘密的岗位。第十五条支行行长、部室经理等中层管理人员及从事专门技术的人员按照竞业禁止规定,进行两年脱密期管理后,方可按离职程序办理。第十六条以上两条所涉及人员达退休年龄前两年,人力资源部对其进行脱密管理。第五章其他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员工离职均应办理交接手续,填写清单。第十八条员工离职时,必须按照规定在一个月内把所有工作交接清楚,没有按时交接的员工,扣除当月收入不再发放。第十九条员工离职前工作交接必须由所在部室或支行负责人监督交接,交接记录要求书面化,由于交接不清楚而给我行造成的一切损失或为工作带来的不便,均由监交人和相应接收人共同负责。第二十条离职交接记录原件由人力资源部保存,复印件由本部室或
5、支行保存。第二十一条离职手续办理完毕,离职员工即与我行解除劳动关系。第二十二条离职人员应于离职生效日当月内将本人档案、社会保险及其他一切人事关系从我行转出。逾期不办理相关转出手续者,本人将负担离职后的一切相关管理费用,并承担一切由此产生的后果。自离职生效日起,我行将不负责任何社会保险及出具任何与调动档案等人事关系无关的证明。第六章离职谈话第二十三条所有员工离职时,部室经理、支行行长及人力资源部与离职人员进行离职谈话。谈话应分别完成下列内容:(一)部室经理或支行行长应完成:1.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2.审查其了解我行商业秘密的程度;3.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4.回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5.
6、征求对我行、部室及岗位的评价及建议;6了解辞职原因与动机。(二)人力资源部完成:1.审查其劳动合同及其他人事资料;2.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3.审查员工的福利状况;4.回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5.征求对我行、部室及岗位的评价及建议;6了解辞职原因与动机。第七章工资福利结算第二十四条离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离职生效日,特殊情况由相关领导出具书面证明后另行处理。第二十五条离职人员在离职后被发现由于原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后续经济损失,我行保留追究权利。部室经理或支行行长向人力资源部出具书面证明后,可以在未发放的个人收入中扣除,并及时电话通知该离职人员。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某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