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调解产权交易争议,维护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市场正常运行秩序,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交易一方当事人或与产权转让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认为在*产权中心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中,交易相对方、其他交易相关方违反市场规则或影响交易正常进行且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产生争议,向*产权中心提出调解或复核申请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产权中心应当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根据事实,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产权交易市场规则,公平合理地独立实施调解。第四条 *产权中心对产权交易争议调解实行一调
2、终局制度。调解结束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产权中心调解的,*产权中心不予受理。第五条 *产权中心调解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经*产权中心同意后,可以公开进行,但按照相关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第六条 本细则所指的当事人是指产权交易争议调解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产权交易争议事项提出申请调解或处理请求的交易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主体是申请人;争议指向的对方为被申请人。第七条 当事人参加调解的,必须依法行使权利,遵守*产权中心产权交易规则及秩序。当事人双方约定接受调解的;或未经书面约定,但申请人向*产权中心申请调解后,被申请人按照*产权中心通知参加调解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细则进行调解。当事人知道或者
3、应当知道本细则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未被遵守,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或继续参加调解程序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且不得以此作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抗辩理由。第八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活动。当事人为产权交易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委托经纪会员参加争议调解;申请人为债权人、职工等相关利益方的,可以委托经纪会员或律师事务所参加争议调解。由委托代理人代理参加争议调解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第九条 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产权中心,并由*产权中心通知对方当事人。第十条 可以向*产权中心提出产权交易争议调解申请的情形,主要包括:(一)
4、对信息发布内容、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确定及交易方式选择等有异议的争议事项;(二)对交易相对方涉及违规行为的争议事项;(三)对交易相对方故意不作为或不当作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争议事项;(四)*产权中心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争议事项。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产权中心进行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产权交易争议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产权中心的调解受理范围。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出产权交易争议调解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产权交易争议调解申请书,并明确表示接受*产权中心调解;(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三)争议事项的相关证
5、明材料;(四)*产权中心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期间,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放弃、变更或撤回调解申请。*产权中心经备案后终结调解程序。申请人撤回调解申请后,不得以同样理由,就同一争议事项再次提出争议调解申请。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调解申请,并有权提出反请求。第十四条 *产权中心应当自收到产权交易争议调解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产权中心有权终结调解程序:(一)不符合申请条件;(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已受理该争议的;(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受理的;(四)对该争议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
6、政处理决定等;(五)*产权中心认为不适宜本中心调解的其他申请。第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调解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平调处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第十七条 主持调解的调解员认为自己不宜办理该案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应当回避,由*产权中心决定。第十八条 *产权中心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调解申请,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据本细则组织争议当事人调解争议事项。第十九条 *产权中心组织争议当事人调解争议事项的,可以根据情况决定采取口头调解、召开调解会等方式进行。第二十条 采取调解会方式的,调解员应当提前三天将调解会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书面请求延期召开。是否
7、延期召开,由*产权中心决定。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出席调解会的或者未经*产权中心许可中途退席的,可以视为撤回调解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出席调解会的或者未经*产权中心许可中途退席的,视为不愿意继续调解或调解不成。第二十二条 在产权交易争议调解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遵守本细则,对请求或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如实陈述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得隐匿、伪造证据。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不按*产权中心要求提供相关证据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申请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争议调解申请。证据应当在调解会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第二十四条 *产权中心在核
8、实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的基础上,努力促成当事各方化解矛盾。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可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第二十六条 如争议事项不涉及第三方利益,且争议双方均接受调解的,可由*产权中心见证争议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各方签字盖章确认,完成调解程序。第二十七条 产权交易争议调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二)争议的事项和请求;(三)调查核实的过程和事实情况;(四)调解认定的事实、证据和相关依据;(五)调解意见;(六)双方执行调解意见的约定及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 产权交
9、易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调解。第二十九条 产权交易争议调解申请受理后,经调解未果或不愿意继续接受调解的,*产权中心应当对争议事实和材料进行备案,并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出具调解意见。涉及产权交易合同争议的,经调解不成或不愿意继续接受调解的,*产权中心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第三十条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应擅自变更或解除调解协议。第三十一条 因当事人违规以及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争议调解协议,影响产权交易正常进行,造成产权交易机构或交易相关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关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过错方为已提交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该损失可以从保证金中扣除;过错方为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交保证金的转让方,应以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产权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报广东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接受广东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