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产权中心为其他类型交易业务出具交易凭证的,可以参照细则办理。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凭证,是指*产权中心为产权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产权通过*产权中心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第三条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产权中心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产权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第四条 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
2、,产权交易合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的,*产权中心在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证明。第五条 *产权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有权对产权交易合同和交易资金结算情况进行核对,有关资料与产权转让公告等交易文件不符的,可以要求交易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在收到书面说明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凭证。*产权中心不得对同一交易项目重复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第六条 产权交易凭证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让标的全称、交易方式、转让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产权中心审核结论等内容。第七条 产权交易凭证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或涂改。第八条 产权
3、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各执两联,其余两联供交易双方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权证变更手续之用。第九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加盖*产权中心印章。第十条 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相关主体提出产权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违规情形,经确认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时,*产权中心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撤销该项目的产权交易凭证。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交易双方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权证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产权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细则报广东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接受广东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