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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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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类产权交易保证金的管理和处置,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产权交易主体在**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保证金,是指产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产权交易规则和交易约定,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和**产权中心有关规定交纳的货币资金,该资金是产权交易主体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 第四条 转让方向**产权中心提出产权转让申请时,可以在产权转让公告中设置保证金,公开发布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反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 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挂牌项目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的认可,是意向受让方承诺参加全部产权交易活动并在成为受让方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受让义务的意思表示。 第六条 转让方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在转让公告期内交纳与保证金等额的诚意金,该诚意金在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后自动转为对应项目的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诚意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自动返还相关主体。转让方对保证金、诚意金的处置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转让方要求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应超过产权转让公告中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 第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保证金足额交纳至**产权中心指定的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以到账为准)。 第九条 意向受让方未按约定交纳保证金或诚意金的,丧失受让资格。 保证金、诚意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十条 处置保证金,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或者履约保证金。 第十二条 **产权中心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相应的交纳主体。 (一)产权交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金使用方式,受让方已经支付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二)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 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出现中止或终结情形时,**产权中心应当在产权交易中止或者终结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不承担产权交易中止或直接终结责任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全额返还。 产权交易中止期满决定恢复交易的,**产权中心应当及时通知各相关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应当自收到**产权中心通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重新交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未按时交纳保证金的,**产权中心有权取消其受让资格。 第十四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有权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关于保证金处置的约定,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产权中心扣除的转让项目挂牌金额1%的交易组织费用和产权经纪机构的经纪服务费用后,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受让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二)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商业秘密,侵害产权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扰乱交易秩序,影响公平竞争的; (四)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结束后不参加竞价程序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易活动正常推进的; (五)意向受让方作为唯一的合格意向受让方不按照事先确定条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者通过公开竞争程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的; (六)意向受让方出现《产权转让公告》和其他交易文件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 (七)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产权交易各方、产权交易机构造成损失的。 意向受让方发生上述应没收保证金情形时,**产权中心在扣除前述规定的交易组织费用和经纪服务费用后,向转让方指定的账户划转剩余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产权中心或经纪会员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第十五条 转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产权中心和经纪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以其设定的保证金金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因转让方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转让方进行追偿。 第十六条 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就保证金的处置发生争议的,由**产权中心按照《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进行调解,或者根据有关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按交纳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授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交纳金额,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及**产权中心的外汇结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当事人对保证金处置有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置;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产权中心依据本细则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产权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报广东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接受广东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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