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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中心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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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产权交易中心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申请和受理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制订本细则。*产权中心受理其他类型交易业务的转让申请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二条 产权转让实行委托代理制。转让方可以自主选择经纪会员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产权中心应当在网站上公告经纪会员的名单。第三条 转让方应当通过经纪会员向*产权中心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转让申请及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产权中心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第四条 产权转让申请应当明确转让方及其受托经纪会员与*产权中心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应违规违约责

2、任等内容。第五条 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及产权转让公告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第六条 转让方的经纪会员应当对其代理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事项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二)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三)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是否符合产权转让的有关政策规定。第七条 *产权中心应当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及附件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予以接收登记,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

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齐全性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要求转让方补齐或重新提交。第八条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中心应当在接收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及附件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产权转让公告中涉及产权标的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准确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产权中心应当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发布产权转让公告;不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产权中心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第九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经过内部决策和批准的产权转让方案

4、,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方的承诺事项、产权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与产权标的相关的重要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产权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第十条 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对产权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进行披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转让方、产权标的、受托经纪会员的名称;(二)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三)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转让方的企业性质以及标的企业前十名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比例;(四)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相关批准情况; (五)标的企业近两个年度审计报告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六) 按照有

5、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备案或核准情况以及资产评估报告中总资产、负债、净资产的评估值和相应的审计值;(七)信息发布前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的主要数据;(八)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下列内容:(一)产权标的转让底价(以下称“挂牌价”)、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二)产权转让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要求;(三)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四)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五)为达成交易而必须予以明确的其他交易条件。以上交易条件一经公告,不得作实质性变更。第十二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

6、受让方资格条件。在受让方资格条件中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产权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的书面解释或具体说明,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并公布。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内容。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标的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的保留意见或重要揭示;(二)管理层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目前管理层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情况、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管理层名单、拟受让比例、受让国有产权的目的及相关后续计划、是否改变标的企业的主营业务、

7、是否对标的企业进行重大重组等;(三) 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在资产评估基准日之后,标的企业发生重大的债权债务或担保事项、租赁事项、诉讼事项、经营损益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信息。第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向意向受让方披露评标办法和标准。第十五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产权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设置与交纳的相关事项。保证金的交纳数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产权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细则报广东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接受广东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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