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转让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设立独立的产权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为交易双方提供统一结算服务。本细则适用于在*产权中心内进行的各种产权交易资金结算的活动,*产权中心、会员单位、交易双方及指定结算银行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诚意金、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诚意金是指意向受让方根据产权转让公告规定所交纳的,用于表明参加产权交易并遵守产权交易规则意愿的货币资金。诚意金在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后自动转为保证
2、金。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诚意金在合格意向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自动返还相关主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后,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有关交易义务和交易承诺的货币资金。保证金在意向受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优先用于赔偿产权交易相关主体的经济损失。产权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产权中心向转让方支付的货币资金。第四条 交易当事人交纳产权交易资金的,应当在银行汇款凭单备注栏内注明意向参与的交易项目名称、款项用途。如交易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未及时注明的,应向*产权中心提出书面证明文件和承诺,因此而造成丧失受让资格或违约违规责任由交纳
3、主体自行承担,与*产权中心无关。第五条 产权交易资金不得由*产权中心和交易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代收或代付。交易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代收或代付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文件和有关证明文件,经*产权中心同意后方可办理。第六条 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产权中心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第七条 *产权中心开设独立的资金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为交易资金结算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保证产权交易价款结算的准确、安全、完整,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提交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或履约保证金。其他未被确定
4、为受让方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产权中心在受让方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第九条 产权交易价款应当在*产权中心进行统一结算。第十条 产权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产权中心结算账户,*产权中心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二)交易双方根据交易合同约定,书面通知*产权中心办理产权交易价款划转;(三)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产权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出手续;(四)转让方收到交
5、易价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产权中心出具收款凭证。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和*产权中心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第十二条 在产权交易的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完成之前,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合同中对划转产权交易价款已作约定或者转让方书面申请划转产权交易价款且经受让方书面同意的,*产权中心可以办理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手续。第十三条 交易双方对产权交易价款收付有特殊约定的,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在交易双方出具证明文件后,*产权中心可以按照交易双方约定方式办理结算手续。第十四条 交易资金的交割日为产权交易双方约定的交割日期。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产权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细则报广东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接受广东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