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公司
公司各级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规定
编号:ZH--11
批准:
制订部门:
综合管理部
批准年月:
年4月
1 总 则
1.1 为保持各级干部的廉洁,根据上级有关保持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
2 主要内容
2.1 不准把经营、管理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等据为己有。
2.2 不准私自在外单位兼职,受聘。经批准兼职、受聘的,不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
2.3 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
2.4 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2.5 不准违反规定购房。
2.6 不准利用职权用公款购房或装修住房。
2.7 不准利用职权为子女、亲友购房、分房和装修住房提供优惠条件。
2.8 不准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2.9 不准用本单位的信用卡办理因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2.10 不准公款私存。
2.11 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2.12 不准利用职权为亲友在招聘提干、晋级、评定职称,出国等方面违反规定牟取私利。
2.13 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大操大办收取钱财、挥霍浪费,更不准动用公款公物操办。
2.14 不准接受分包方用公款组织的旅游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2.15 不准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2.16 不准在高档娱乐场所接待上级机关工作人员。
2.17 不准在涉外活动中违反外事纪律,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2.18 不准私人搞业余设计。
2.19 不准私自出卖本单位的图纸、技术资料和经营、技术信息,损害本单位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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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汇编( 版)——综合管理部 ZH--11 公司各级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规定
术经济权益,谋取小集体和个人的私利。
2.20 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介绍、采用产品谋取私利,更不准推销伪劣产品牟取私利。
2.21 不准截留收入,设置小金库。
2.22 不准私自把分包工程,承包给自己的亲属、亲戚。
3 附 则
3.1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制订并负责解释,经董事长、党委书记批准后自印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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