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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出口押汇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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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出口押汇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及《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等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本操作规程旨在规范我行出口押汇业务的办理。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出口押汇是指我行凭贸易单据为客户提供授信,并以出口收汇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贸易融资授信业务,不包括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和出口保理。 第三条 出口押汇币种可以为人民币或外币,外币出口押汇可以结汇。根据不同的贸易方式,出口押汇可分为出口贸易项下押汇、转口贸易项下押汇(含保税货物转卖,下同)、服务贸易项下押汇。其中,服务贸易项下押汇应在授信批复中获得明确同意才可办理。 第四条 根据业务品种不同的授信风险,出口押汇可分为低风险出口押汇、出口控货押汇和出口不控货押汇。其中,低风险出口押汇包括信用证项下无不符点押汇、议付、贴现;出口控货押汇包括控货信用证(有不符点)押汇、控货托收(仅限于付款交单)押汇、控货汇款押汇;出口不控货押汇包括不控货信用证(有不符点)押汇、不控货托收押汇、不控货汇款押汇。 第五条 议付是指我行作为议付信用证项下指定银行,在受益人相符交单的条件下,于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授信业务。贴现是指在开证行(或保兑行)已经承兑或承诺到期付款后,我行向受益人支付对价有追索权地购买信用证项下未到期债权的授信业务。 第六条 为取得善意支付对价第三方的信用证项下议付行或票据项下持票人身份,避免受益人欺诈时开证行被法院止付风险,对于低风险出口押汇业务品种,我行应优先选择议付或贴现,并在寄单面函上表明我行作为议付行或贴现行的身份,议付和贴现两者中应优先选择议付。 第七条 我行须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及其他监管法规,不得为客户办理无真实合规贸易背景的出口押汇业务。 第二章 授信审批和额度管理 第八条 出口押汇业务纳入综合授信额度管理。客户办理出口押汇时占用出口押汇额度。信用证项下无不符点押汇、议付、贴现属于非普通额度业务,占用客户非普通业务额度。 第九条 授信审批部门审批出口押汇额度时,应明确押汇最长期限等授信条件,如要求控制货权或限制押汇金额占应收汇金额的最高比例都还须在授信批复中特别明确。控货押汇业务应仅限于出口贸易背景,重点审查企业海外销售渠道稳定性,出口货物价格符合市场行情且保持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质量容易鉴定且相对稳定,易于存放监管,必要时要求提交质量和重量等第三方检验证明单据,进口国家或地区对出口货物无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贸易壁垒。 押汇额度规模应根据海关贸易数据、银行结算数据和市场增长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严格防范过度授信风险。押汇最长期限应根据客户实际货运时间、贸易回款期限和合理宽限期等情况合理确定,严格防范出口回款资金挪用风险,出口不控货押汇和出口控货远期信用证押汇期限最长不超过7个月,出口控货即期信用证、托收和汇款押汇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池融资模式、非普通业务额度和全额理财产品质押项下押汇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超期限的出口押汇应在授信批复中获得明确同意。押汇金额占应收汇金额的最高比例应根据客户财务资信和收汇风险等情况合理确定,非普通业务额度和全额理财产品质押项下押汇本息不超过应收汇金额,普通业务额度项下押汇金额比例不超过90%,超比例的出口押汇应在授信批复中获得明确同意。 第十条 对于以汇款为主结算方式且实际回款周期一般不超过4个月的出口企业,出口不控货汇款押汇额度如具有其他足额有效还款来源,则可在授信批复中明确采用池融资模式操作,信用证和托收的结算方式不纳入池融资。 池融资模式是指在出口企业质押给我行的合格出口应收账款余额能够保持稳定的最低下限情况下,融资期限可超过具体每笔出口应收账款期限,且不必因具体每笔出口应收账款到期而收回融资的授信模式。该操作模式主要满足基于企业长期、稳定、连续的出口贸易所形成期限较短、回笼较快的出口应收账款融资需求,可以突破单批(笔)应收账款金额和期限的限制。出口应收账款池融资模式一般采取可循环额度授信方式,允许对合格出口应收账款进行下限管理。 客户申请池融资放款时,经办行应按照出口不控货汇款押汇的出账流程要求办理业务。池融资放款后,经办行应将客户出口回款进行挂账或转入保证金账户。如客户申请以新的出口账款置换出口回款,则分行信贷管理部应参照出口不控货汇款押汇的出账流程要求审核新的出口账款合格并审批同意账款置换,回款挂账资金(或保证金)才可转入企业结算账户进行支配使用。 分行GTS应设立出口押汇池融资台账(见附件2),加强池融资模式的操作风险管理,协助客户经理严格落实池融资的下限管理要求,即确保授信期间合格出口应收账款池余额×押汇比例+回款挂账余额(或保证金余额)≧池融资放款余额,并于每次账款置换和每月前5个工作日将业务台账报送分行信贷管理部。池融资模式操作过程中,如发生回款逾期或周期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以授信批复允许的最长回款期限为准),分行GTS应立即暂停池融资模式操作,并联系客户经理调查核实原因进行风险预警。 第十一条 如出口不控货押汇具有其他足额有效还款来源,我行可不办理出口应收账款质押,但低风险出口押汇和出口控货押汇都应办理出口应收账款质押。如授信审批部门根据客户资信和担保情况仍要求出口不控货押汇办理出口应收账款质押,应在授信批复中特别明确。 经办行办理出口应收账款质押时,应与客户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或《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并按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的要求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手续。在登记操作时,可以逐笔登记,也可以在签订额度合同时一次性登记,登记内容可为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客户在我行办理交单的所有应收账款。 第三章 出账前审核和出账操作 第十二条 经办行办理出口押汇业务时,应要求客户提交以下文件: 1、《出口融资申请书》(见附件1); 2、出口合同(或服务贸易合同)、发票等,如为代理出口,还应提交委托代理协议; 3、如为转口贸易,应提交上下游购销合同; 4、《借款借据》; 5、正本信用证及所有修改(如为信用证结算方式); 6、如出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出口范围,应提交国家有权部门签发的相关许可证或批文; 7、监管机构及我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出口融资申请书》和《借款借据》的客户签章与预留授权印鉴相符。如申请书内容有修改,应由客户签章证实或其他法律有效的方式证实。 第十三条 客户经理审核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内容要素准确齐全、贸易背景真实合规后发起出账。分行单证结算人员应审核以下内容要求: 1、《出口融资申请书》、合同和发票等商业单据、信用证及所有修改和出口许可证或有关批文(如有)等文件资料表面真实、要素齐全、内容一致。 2、出口押汇业务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及其他监管法规。 3、如货物贸易项下客户未提交全套正本运输单据(含电放提单和油品LOI),应按客户名单或逐笔业务等方式报分行GTS审批同意,严格核实合理原因并确保贸易背景真实合规,必要时可要求客户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4、对于先收后支转口贸易项下非普通业务额度和全额理财产品质押的押汇业务,应按客户名单或逐笔业务等方式报分行GTS审批同意,确认满足监管机构的合规性要求。我行不办理先收后支转口贸易项下普通业务额度押汇。 第十四条 若客户办理低风险出口押汇,分行单证结算人员还应审核以下内容要求: 1、信用证条款及出口单据:如为信用证项下无不符点押汇、议付,应确认客户相符交单且不为转让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如为信用证贴现,应确认已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承兑或承诺到期付款加押电文。信用证不可撤销,适用UCP600,核实我行通知的正本信用证及所有修改真实完整,密押或印鉴相符。对于非我行通知的正本信用证,客户经理应根据客户资信情况注意防范虚假信用证风险。如我行不为信用证项下交单地点,应确保有足够的邮递时间将单据寄达交单地点,避免信用证过期或迟交单风险。 2、开证行及所在国家:开证行(或保兑行)为我行代理行或穆迪信用评级不低于Baa3(也可接受标普或惠誉信用评级不低于BBB-);开证行(或保兑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穆迪主权评级不低于Baa3(也可接受标普或惠誉主权评级不低于BBB-),不受联合国制裁,回款路线不影响安全及时收汇。 第十五条 若客户办理出口控货押汇,分行单证结算人员还应审核以下内容要求: 1、运输单据:若为海运提单、租船提单和含海运的多式运输提单等指示提单,应要求提交全套正本清洁指示提单,已空白背书或抬头为凭我行/开证行/代收行指示,不含有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条款。若为租船提单,还应要求提单上批注至少凭一份正本租船提单放货的声明。 2、保险单据:若价格条款为由出口商购买货运保险的CIF、CIP等,应要求客户提交全套正本货运保险单据,保险责任生效日期不迟于装运日期,抬头为我行或虽不为我行但已空白背书,投保金额至少为最高货物价值的110%,投保险种至少为一切险。原木、废旧商品和矿产品等特殊货物可根据行业惯例特点选择所需投保金额和险种,但应报分行GTS审批同意,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最高货物价值。 如价格条款为由进口商购买货运保险的FOB、CFR等,应报分行GTS审批同意,注意防范相关货运风险,根据客户具体资信情况采取有效风险缓释措施。 3、进口商、开证行和代收行(如有)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穆迪主权评级不低于Baa3(也可接受标普或惠誉主权评级不低于BBB-),不受联合国制裁,回款路线不影响安全及时收汇。如为信用证或托收的结算方式,还应要求开证行或代收行为我行代理行或穆迪信用评级不低于Baa3(也可接受标普或惠誉信用评级不低于BBB-)。 4、贸易合同为出口合同,我行不办理转口贸易项下控货押汇业务。 第十六条 若客户办理出口不控货押汇,分行单证结算人员还应审核以下内容要求:进口商、开证行和代收行(如有)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穆迪主权评级不低于B3(也可接受标普或惠誉主权评级不低于B-),不受联合国制裁,回款路线不影响安全及时收汇。如客户无法满足以上要求但具有其他足额有效还款来源,应报分行GTS审批同意。 第十七条 分行出账审核人员按照信贷管理规定要求完成出账前审核,确认满足信贷审查批复中授信条件要求,授信和担保等合同协议签订无误,确定出口押汇金额和期限,扣减出口押汇额度。 第十八条 分行单证结算人员将出口押汇任务提交总行单证中心进行后台系统操作。对于单证中心系统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名单监测预警客户,分行GTS应协助客户经理进行相应的名单查询和尽职调查,必要时可向分行法律与合规部征询意见,审慎处理业务。如为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则押汇资金应专项用于转口付款。 第十九条 客户办理低风险出口押汇,应通过我行且按照信用证要求寄送出口单据。客户办理出口控货汇款押汇,应在完成出口收汇并归还押汇本息后,才可按照客户要求向进口商寄送出口单据或向客户退单。客户办理其他出口押汇,应通过我行且按照客户要求寄送出口单据。 但客户办理出口不控货汇款押汇时,如需自行寄单或不寄单,应报分行GTS审批同意,并要求客户书面说明合理原因且保证按照我行指定路径回款。如后续发现客户未按照我行指定路径回款,分行GTS应立即联系客户经理调查核实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送信贷管理部。 第二十条 我行寄单时面函(如为汇款结算方式还应包括发票)上应明确注明出口收汇路径,督促付款方按照我行指定路径回款。无论我行有无进行议付或贴现,如我行是议付信用证项下指定银行,应在寄单面函上明确注明“WE WILL NEGOTIATE THE DRAFT/DOCUMENTS IF THE BENEFICIARY APPLY”;如信用证条款中含有远期汇票,应在寄单面函上明确注明“WE WILL DISCOUNT THE DRAFT IF THE BENEFICIARY APPLY”。 第四章 贷后管理和还款操作 第二十一条 客户经理应按照客户实际贸易回款期限,密切跟踪出口收汇情况,回款资金应先专项用于归还对应的押汇本息(池融资模式、全额理财产品或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低风险担保除外),如有余额可转入客户结算账户。 第二十二条 对于出口控货远期信用证押汇业务,客户经理应密切跟踪货运情况,如在货运合理时间(最长不超过装运日后2个月)后开证行仍未承兑或承诺到期付款,应立即调查核实原因进行风险预警。 第二十三条 若客户于押汇到期日时仍未收汇,客户经理应立即调查核实原因进行风险预警。如出口押汇逾期未还,则应转入逾期贷款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出口押汇业务的档案管理。以下资料应留存档案备查。 1、《出口融资申请书》; 2、出口合同(或服务贸易合同)、发票等复印件,如为代理出口,还应留存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 3、如为转口贸易,应留存上下游购销合同复印件; 4、《借款借据》; 5、正本信用证及所有修改(如为信用证结算方式); 6、出口许可证或有关批文复印件(如为限制出口货物); 7、监管机构及我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xx银行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出口融资申请书》;2、《出口押汇池融资台账》;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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