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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非集中配钞自助设备
运营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集中配钞自助设备现金管理,保证
自助设备的资金安全,防范操作风险,根据《银行自助
设备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自助设备建设实施细则(试
行)》等规章制度,同时结合我行自助设备管理方式,特制
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非集中配钞自助设备(以下简称自助设备)指
未由总分行集中配钞,而是营业网点自行配钞的自助设备,
包括自动取款机、自动存取款循环机等。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配钞包括现金清分、更换钞箱、
清机等。
本操作规程所称更换钞箱是指自助设备清机时卸载原
钞箱,直接加装备用钞箱。
本操作规程所称清机是指卸载原钞箱后,对其中现金进
行整点、核对。
本操作规程所称营业网点(以下简称网点),是指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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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营业部、支行。
第二章 钥匙和密码管理
第四条 自助设备保险箱主钥匙、主密码必须坚持“双
人分别保管、单线传递、不得交叉”的原则,并在《重要物
品登记簿》上备案、交接。
第五条 自助设备保险箱主钥匙用毕,不得随身携带,
必须立即入营业室保险柜保管。
第六条 保管主密码的人员临时变更或工作调动,接管
人员必须及时更换保险箱密码。
第七条 保管主密码的人员输入密码时,应注意遮掩,
其他人员应主动回避。主密码须不定期更换,至少半年更换
一次;主密码更换后,应及时更新备用密码记录。
第八条 如发现保险箱主钥匙遗失,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确保款项安全,同时查明事故原因,及时上报。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九条 自助设备保险箱开闭、更换钞箱、清机等工作,
必须双人办理。
第十条 离行自助设备的钞箱必须坚持双人武装押运和
运钞车接送;自助设备操作环节必须至少有一名武装押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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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在场负责,保证运营人员人身安全和库款安全。
第十一条 在行自助设备钞箱的交接、运送以及自助设
备操作环节,只要不在封闭工作区域内必须有保安人员在场
负责,保证运营人员人身安全和库款安全。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开箱取钞时,应立即报告营
业部经理,迅速查明原因,并会同有关技术人员共同开箱。
第十三条 要加强自助设备现金的管理,自助设备管理
员应根据每台自助设备用钞情况,做到合理装填,保证支付。
(一)根据其支付规律测算并保证每台自助设备配钞
量;
(二)自助设备管理员应对自助设备库存现金进行监
测,及时为自助设备加钞、卸钞,营业时间内自助设备因缺
钞或钞箱满而无法对外服务的时间不得连续超过 2 小时。
第十四条 自助设备中的现金须按券别分钞箱管理,严
禁将不同券别的现金混装一箱。
(一)装入备用钞箱中的现金必须全部经过清分机清
分,并且完整记录冠字号码,保证无破损、无断裂、无透明
纸粘贴、无褶皱及卷角等,符合自助设备使用的人民币现钞
标准。禁止使用原封新钞和潮湿的现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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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金清分可一人独自完成,但装入备用钞箱的现
金数量必须经自助设备管理员双人确认。
第十五条 每次自助设备装钞后对外营业前,必须进行
实地测试,测试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测试情况要在《自助
设备运营管理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上如实记载。
第十六条 自助设备管理员每旬至少对自助设备进行一
次清机,但遇以下情况,必须及时清机:
(一)自助设备吐钞不正常,开钞箱检查时;
(二)自助设备误收入假币、验钞模块升级前;
(三)自助设备缺钞或钞箱满更换钞箱时;
(四)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自助设备管理员为自助设备加装现金必须采
用备用钞箱更换法,具体加钞流程如下:
(一)在营业室现金区监控下将清分完毕的现金加入备
用钞箱;
(二)在自助设备操作界面输入密码,点击“日常操作
--清机加钞--确认”,设备自动清机打印清机日志;设备提
示“请取出钞箱进行加钞,完成后请确认”后,将原钞箱取
出并装入备用钞箱,根据自助设备提示输入对应钞箱中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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钞票的面额、张数、总金额,换人核对无误后,点击“确认”,
打印加钞日志;
(三)在营业室现金区监控下清点取出钞箱中的现金,
在《登记簿》“清机情况”栏记载取出钞箱中实际现金金额;
同时,据实填写“加钞情况”栏,并在“自助设备管理人员”
处双人签章确认;
(四)柜员在 Teller 系统使用“0618ATMP 尾箱现金上
缴”交易,核实系统“清机现金信息”、“本次加钞信息”的
金额是否分别同《登记簿》“清机情况”中实际现金余额、“加
钞情况”中金额合计一致;如不一致需同自助设备管理员核
实,之后在“实际现金信息”中输入《登记簿》“清机情况”
中的实际现金余额,点击“上缴”,打印“自助设备尾箱现
金上缴凭证”。如清机时所清点出的实际现金余额和系统中
显示的“清机现金信息”不一致,则在“长短款信息”栏自
动回显长短款金额。
第十八条 自助设备交易日志是账款核对和事后检查的
重要依据,应按有关规定入库保管和调阅。各网点应将每次
卸下的日志打印纸按设备、按时间排序编号,入库保管,保
管期限不得少于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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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长短款管理
第十九条 自助设备如发生错款或存入假币,必须立即
核实有关取(存)款人操作记录,核点现金实物,确认长短
款信息,必要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如下:
(一)自助设备清机后,在 Teller 系统“0618ATMP 尾
箱现金上缴”交易后,如产生长短款,则长款挂账到“268002
待处理出纳长款”科目(以下简称长款科目)、短款挂账到
“118001 待处理出纳短款”科目(以下简称短款科目)。长
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和短款科目的借方发生额,通过操作由
系统联动触发自动挂账,绝不允许人为挂账。
(二)自助设备管理员须对自助设备发生的长短款进行
逐笔核查,原则上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长短款处理。自助设
备管理员首先在自助设备打印错误流水,其中:自动取款机
为“非正常交易日志”,自动存取款循环机为“可疑交易记
录”,然后同 Teller 系统“自助设备现金交易明细清单”记
账流水、自助设备日志记录进行核对,并查看监控录像核实
自助设备是否正确吞吐钞,最终确认长短款交易信息。
如因自助设备日志记录不明确,无法通过上述核对确认
长短款归属时,应立即向数据中心提交《业务请求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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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长短款发生的日期、网点号、虚拟柜员号、金额、缘由
等信息,请求科技人员根据后台数据进行分析,协助查找,
并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三)自助设备管理人员据实在《登记簿》“长短款情
况”填写挂账情况,若无长短款挂账则填写“无”。
(四)自助设备长款不得直接向客户支付现金,必须划
入客户原办理业务的账户;如该账户已销户,必须由营业部
经理或支行行长审核签字后,划入该客户同一客户号下经客
户同意的其他账户。
第二十条 我行卡发生自助设备长款的处理。
我行卡发生自助设备长款由网点核实长款信息后,直接
将款项划持卡人账户,具体操作如下:
(一)自助设备管理员根据长款信息手工补制特种转账
借方/贷方凭证各一联,付款单位为长款科目相关账户,收
款单位为持卡人账户,“转账原因”栏必须详细写明发生长
款时间、长款自助设备号等信息,在“制票”处加盖个人名
章,并将标注长款对应流水记录的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的附
件,经营业部经理或支行行长审核签字后一并交操作柜员;
同时在《登记簿》“长短款情况”栏详细记载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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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操作柜员在 Teller 系统首先使用“2932 内部资
金划转”交易记账,复核柜员复核后,使用 E 版单联通用凭
证,分别打印“内部资金划转借/贷方凭证”。特种转账借方
凭证加盖“核算用章”作记账凭证,机打“内部资金划转借
方凭证”右下角加盖附件章作附件;机打“内部资金划转贷
方凭证”加盖“核算用章”,作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268002 待处理出纳长款 长款金额
贷:268005 其他往来应付款 长款金额
然后操作柜员使用“2404 单位活期转账”交易,将长款转入
持卡人账户,使用 E 版单联通用凭证打印“单位活期转账凭
证”。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加盖“核算用章”作记账凭证,机
打凭证右下角加盖附件章、交易流水复印件左上角加盖附件
章一并作记账凭证的附件。会计分录:
借:268005 其他往来应付款 长款金额
贷:持卡人账户 长款金额
第二十一条 非我行卡发生自助设备长款的处理。
非我行卡发生自助设备长款,网点需填制完整、手续齐
全的“自助设备跨行交易调账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见附件)传真或扫描至总行清算中心,并将长款划至总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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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中心,具体操作如下:
(一)自助设备管理员根据填写的“申请单”补制特种
转账借方凭证一联,付款单位为网点长款科目相关账户,收
款 单 位 全 称 为 “ 待 划 转 银 行 卡 业 务 款 项 ”, 账 号 为
“35100170500024737”,开户行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总行”,“转账原因”栏必须详细写明发生长款时间、长款自
助设备号、持卡人卡号信息,在“制票”处加盖个人名章,
经营业部经理或支行行长审核签字后,同“申请单”原件一
并交操作柜员;同时在《登记簿》“长短款情况”栏详细记
载处理情况。
(二)操作柜员在 Teller 系统使用“2932 内部资金划
转”交易记账,复核柜员复核后,使用 E 版单联通用凭证分
别打印“内部资金划转借/贷方凭证”。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
盖“核算用章”作记账凭证,机打“内部资金划转借方凭证”
右下角加盖附件章作附件;机打“内部资金划转贷方凭证”
加盖“核算用章”,作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268002 待处理出纳长款 长款金额
贷:268005 其他往来应付款 长款金额
然后操作柜员使用“3415 贷记行内支付往账录入”交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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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特种转账借方凭证转账原因,在“附言”内据实录入相关
信息,经复核柜员复核后,使用 E 版单联通用凭证打印“行
内支付贷记往账复核凭证”。机打凭证加盖“核算用章”作
记账凭证;“申请单”原件左上角加盖附件章作记账凭证的
附件。
第二十二条 我行卡发生自助设备短款的处理。
网点主动与持卡人取得联系,核实确认短款情况,持卡
人无异议后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收回短款:
(一)持卡人选择交回现金方式
自助设备管理员补制短款科目内部贷方凭证一联,勾选
“现金”,“摘要”栏必须详细写明发生短款时间、短款自助
设备号、持卡人姓名、卡号等信息,双人在“制票”处加盖
个人名章,经营业部经理或支行行长审核签字后,交操作柜
员;同时在《登记簿》“长短款情况”栏详细记载处理情况,
并请持卡人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操作柜员使用“5001 内部账记账”交易记账,使用 E 版
单联通用凭证打印“内部账记账凭证”。内部贷方凭证加盖
“核算用章”作记账凭证,机打凭证右下角加盖附件章作附
件。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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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101001 库存现金 短款金额
贷:118001 待处理出纳短款 短款金额
(二)持卡人选择转账存入方式
自助设备管理员补制内部贷方凭证一联,付款单位为持
卡人账户,收款单位为网点短款科目相关账户,“转账原因”
栏必须详细写明发生短款时间、短款自助设备号等信息,双
人在“制票”处加盖个人名章,经营业部经理或支行行长审
核签字后交操作柜员;同时在《登记簿》“长短款情况”栏
详细记载处理情况,并请持卡人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操作柜员在 Teller 系统首先使用“2004 个人活期转账”
交易,刷卡/折,将短款由持卡人账户划转至“268005 其他
往来应付款”科目,使用 D 版双联通用凭证打印“个人活期
转账凭证”,加盖“核算用章”,持卡人签字确认,一联作记
账凭证,一联退客户。会计分录:
借:持卡人账户 短款金额
贷:268005 其他往来应付款 短款金额
然后操作柜员再使用“2932 内部资金划转”交易将短款划转
至短款科目,复核柜员复核后,使用 E 版单联通用凭证分别
打印“内部资金划转借/贷方凭证”,机打“内部资金划转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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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凭证”加盖“核算用章”,作“268005 其他往来应付款”
科目凭证;内部贷方凭证加盖“核算用章”作记账凭证,机
打“内部资金划转贷方凭证”右下角加盖附件章作附件。会
计分录:
借:268005 其他往来应付款 短款金额
贷:118001 待处理出纳短款 短款金额
第二十三条 非我行卡发生自助设备短款的处理。
由网点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手续完备、审核无误的“申
请单”上报总行清算中心,由总行清算中心人员对错误交易
情况进行核实无误后,按银联有关规定划款。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自助设备现金管理应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
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内容及方法包括:
(一)非集中配钞自助设备实时占款的核对方法如下:
1.清点自助设备现金实物;
2.通过 Teller 业务系统 T+0 查询统计报表“自助设备
库存现金余额清单(ATMXJ01)”,查询对应自助设备的“清
机余额”。
各台自助设备以上两项内容应核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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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账务核对,方法如下:
1.同一日对同一网点非集中配钞的所有自助设备逐台
完成实时占款核对;
2.使用本款第(一)条“自助设备库存现金余额清单
(ATMXJ01)”,查询同一网点所有自助设备的“昨日余额”
并汇总合计数,合计数应同本机构前一日业务状况报告表
“101003 自助设备占款”科目期末余额一致。
(三)其它检查内容
1.自助设备保险箱主钥匙、主密码的备案、保管、交接
等是否符合规定;
2.日常保险箱开闭、更换钞箱、现金清分和整点、账款
核对等是否坚持双人办理;
3.现金清分和整点、钞箱运送、设备操作等是否符合安
全要求;
4.其他需检查事项。
第二十五条 营业部经理应每月不定期对本网点非集中
配钞自助设备的实时占款抽查核对;每季度至少对本网点自
助设备进行两次账务核对;每季度至少对其他检查内容检查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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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支行行长每月至少对本网点所有非集中配
钞自助设备的实时占款核对一次。
第二十七条 各分行每季度至少对所辖网点非集中配钞
自助设备的实时占款和账务抽查核对一次、对其他检查内容
抽查一次,抽查面一、四季度为 20%、二、三季度为 30%。
第二十八条 总行不定期抽查各级行检查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总行制定,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与本规程相
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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