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组织*村镇银行(简称融丰银行,下同)统计工作,规范统计行为,加强统计管理,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全面,充分发挥统计在促进村镇银行金融业务发展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结合融丰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丰银行统计是指各级行对各项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第三条统计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和保密性的原则。 第四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科学系统地收集、整理和反映融丰银行资金运营和管理各项业务状况,相关企业财务状况,以及
2、国民经济的重要指标和统计资料; (二)准确、及时,全面地报送、汇总各类统计报表和资料; (三)开展统计分析;(四)按规定对外公布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咨询;(五)依法进行统计检查,实行统计监督;(六)建立统一的数据中心; (七)完成银监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第五条融丰银行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融丰银行各级行及业务机构。第二章统计信息收集第七条统计信息收集以定期统计报表为主,数据来源于会计帐表、会计原始凭证及台帐等。根据需要,也可采取抽佯调查、典型凋查、重点调查和专项调查等统计调查方式,扩充统计资料来源。 第八条统计报表的制定、颁发、撤销,由总行统一管理。第九条
3、定期统计报表中的信贷、现金统计报表,由总行根据银监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和颁发。 第十条各分支行统计机构可根据需要,在总行统一制定的报表中增加必要的统计项目。第三章统计分析第十一条为满足科学决策的需要,在收集与整理统计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对融丰银行经营管理状况和业务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 第十二条统计分析包括业务经营状况分析、管理情况分析、金融形势分析和宏观经济分析等。 第十三条统计分析应当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保持统计指标口径的一致性。第十四条统计分析应当根据业务经营和封闭管理需要,及时提交分析报告,确保统计信息的时效性。第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十五条为了确保不泄露统计机密,保证
4、对外公布的统计资料的准确,统一,各级行应当加强对统计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统计资料的公布,实行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办法。 (一)总行对外公布全面的统计资料,须经总行行长批准,报银监部门备案;公布单项统计数据,须报总行行长批准。 (二)各分支行公布辖内的统计资料,须报经本级行行长审批,并报上级行和同级银监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各级行应当健全统计资料审核制度,各项统计数字上报前须由统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各级行领导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如果发现统计资料不实,应当及时责成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核实更正。 第十八条对外公布有
5、密级的金融统计资料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度。绝密,机密、秘密级的金融统汁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绝密、机密、秘密级的金融统计资料的划分,按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级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统计监督检查第十九条负责统计人员应当定期依法监督检查辖内的统计工作、统计数字的真实情况以及统计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统计人员必须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统计监督检查权。统计检查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第二十一条统计检查可以延伸至会计报表、与统计有关的其他业务及有关台帐和原始凭证等。 第六章统计人员的职责第二十二条统计人员的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编制和填报各类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二)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三)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四)执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任务。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融丰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