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合规管理,保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和消除合规风险,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合规审查是指公司合规部依照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程序和内容等方面的审查,为各部门、营业部提供与合规问题相关的顾问协助和支持,确保有关事项与监管要求和公司规定相符合。 第三条 合规审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性原则:合规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的各项规定以及公司各项制度的要求开展合规审查工作; (二)独
2、立性原则:公司建立具有独立性的合规审查体系,合规部根据公司的授权在合规总监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合规审查工作。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营业部及全体员工应当遵守本办法,配合合规部的工作,不得以各种方式规避合规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部履行审查职责。第二章 合规审查部门及职责第五条 合规部全面负责公司的合规审查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授权,履行如下职责:(一)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程序和内容等方面的审查,并出具书面的合规审查意见;(二)对于不能明确的事项,及时向有关专家、外部专业机构咨询,或者向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请示; (三)建立跟踪反馈机制,有效跟踪重大合规审
3、查意见被采纳情况;(四)及时判定、评估和监测公司所面临的各类合规风险,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出咨询报告和建议;(五)与合规审查有关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合规管理人员(含营业部合规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总监的安排认真履行合规审查职责。 第三章 合规审查的范围及内容第七条 合规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对有关事项的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合规风险等合规问题进行审查,做到有理有据,不得主观臆断。当效力层级较低的规定与效力层级高的规定不符时,合规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效力层级高的规定出具审查意见。第八条 合规部主要对如下事项进行合规审查:(一)内部管理制度;(二)重大决策;(三)
4、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四)公司及营业部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出具的承诺;(五)使用公司印章的文件;(六)公司主要业务活动;(七)发生诉讼、争议或重大事件时,对外报送的情况说明;(八)内容重要,或者拟在公共媒体上发布的公告、宣传材料;(九)证券监管机构要求进行合规审查的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十)其他应进行合规审查的事项。第九条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草案送公司领导签发之前,应当由合规部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二)与当前工作中心及其他有关文件有无矛盾、脱节,与已发布的文件有无矛盾和重复;(三)解决问题的意见、办法、措施是
5、否合规;(四)涉及公司其他部门或外单位的问题是否已与其协商、会签。如意见不一致,主办部门有无加以说明;(五)是否存在合规风险或隐患。第十条 对于公司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合规部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二)是否符合内部授权及决策体系;(三)决策流程、新产品或新业务的审批流程是否合规;(四)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和拓展方式是否合规;(五)新客户关系的建立和维护是否合规;(六)业务部门针对合规风险设定的内控流程和标准是否恰当有效;(七)产品销售宣传材料、销售渠道选择等是否合规;(八)是否有应对合规风险的管理和处理措施;(九)是否存在其
6、他合规风险或隐患。第十一条 对于公司及营业部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出具的承诺,合规部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合同对方是否具备合法身份,是否存在潜在的信用风险; (二)合同基本必备条款是否齐全;(三)权利义务是否公平、对等,是否给我方单位造成不必要或不合理的义务负担;(四)是否存在其他合规风险或隐患。第十二条 对于使用公司印章的文件,合规部只对该文件是否属于应由公司盖章的事项、签章流程是否合规等进行审查。确实涉及合规问题的,合规部应同时进行审查。第十三条 对于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合规部主要审查如下内容:(一)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有关要求;(二)是否经过正当授权
7、;(三)审批流程是否完备合规;(四)办理业务所需单据、对外申报材料是否齐备;(五)是否存在其他合规风险或隐患。第十四条 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对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合规部应当审查,并由合规总监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上签署明确意见。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产品与服务委员会,负责新产品或服务的审核,所有新产品或服务仅在经过产品与服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才允许推出。合规总监是产品与服务委员会的成员,并且在表决时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六条 合规审查的内容不包括如下方面:(一)财务问题、数据计算、技术、文字编辑、文件格式、市场分析等非合规问题;(二)各部门或营业部的常规性文件,如财务报表、日常报表;(三
8、)各业务的专业性问题,如研发报告中的行情判断、市场分析、投行项目文件中对客户的分析、项目专业判断、保荐代表人推荐意见等;(四)不属于合规审查对象的其他事项。 合规部对不属于合规审查对象的事项,如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漏,可以对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提示。但相关错误或疏漏的责任,仍由直接责任部门或人员自行承担。第十七条 公司总部或营业部对外报送的日常文件,如不属于合规审查范围的,应当在报送外部机构后,报合规部备案。第四章 合规审查流程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向合规部呈送合规审查材料前,应当根据材料的不同重要程度,由部门负责人或主管副总签署同意意见。签字人员应当认真审核材料,履行预审职责,提高送审材料的质量,
9、并对材料的合规性承担责任,不得将审查责任推诿至合规审查环节。第十九条 合规审查的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标准格式的合同、内容简单或重要等级较低的文件,如公司统一的劳动合同文本、投资银行常见项目的标准文本、与银行、通信公司、广告公司、信息技术公司等的常用协议等。除适用简易程序的事项外,其余事项均适用普通程序。第二十条 合规审查的普通程序如下:(一)审查事项登记(二)合规审查与沟通(三)出具合规审查意见(四)送达合规审查意见(五)备案及存档第二十一条 合规部收到需审查事项或材料后,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明显不符合形式要求或者存在明显编辑疏漏、错误的材料,可以不予登记,并立即告知呈
10、送部门,说明理由,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补正。第二十二条 合规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保持与呈送部门的必要沟通,全面了解有关情况,及时出具合规审查意见。第二十三条 合规审查意见应当至少包含如下内容:(一)文件名称(二)呈送部门及呈送人(三)合规部登记时间(四)其他相关方名称(五)审查依据及意见(六)出具审查意见的时间第二十四条 合规审查原则上应当自审查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合规总监认可,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缩短或延长审查时间。合规部应当及时向呈送部门送达合规审查意见。第二十五条 呈送部门收到合规审查意见后,应当及时按照意见修改完善文件,并将最终文本送合规部备案。对外报送的文件,在报出之前不得擅自修
11、改,相关部门须确保对外报出文本与送合规部备案的文本完全一致。第二十六条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送审事项,合规部可以视具体情况进行口头答复或通过办公邮件简要答复,不必出具正式合规审查意见。简易程序的审查时限一般为一至两个工作日。第二十七条 合规审查工作应当贯穿于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合规部对已办理合规审查的事项进行不定期检查或复核,确保合规审查质量。 第二十八条 合规部指定专人对合规审查意见进行妥善保存,并对相同或类似问题进行必要的归纳总结。第二十九条 对于合规审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合规部不定期向各部门及营业部发布审查情况或工作通知,各部门及营业部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对照检查,避免出现同样问题。
12、 第三十条 合规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合规风险或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交合规建议书,对合规风险进行状态和危害性描述,并做出明确的评估结论,提出避免外部风险和纠正自身制度、业务问题的整改方案,确保公司管理层对合规风险状况和主要合规风险环节有充分认识。 第五章 合规责任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营业部及全体员工应当遵守合规管理的各项要求,主动识别、控制本人行为及本人负责的部门和业务的合规风险,并对其合规性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营业部应当提高送审文件或材料的质量,做好初审工作,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自觉、认真办理业务,避免合规风险。第三十三条 呈送部门提交的文件、办理的业务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出现相同或近似的重大不合规问题的,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 合规部认为相关部门未能及时落实重大合规审查意见,可能造成合规风险隐患的,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提交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公司提出对责任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罚的建议。第三十五条 合规管理人员在审查、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损失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合规审查事项,公司如有其他制度进行专门规范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合规部修订和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