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公司各职能及业务部门、营业部对外订立合同的行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公司及公司各职能及业务部门、营业部对外签署的合同、契约、协议以及对公司利益有实际影响的对外承诺、保函、通知等文件。
第三条 公司合规部负责公司对外合同的合规审查及复印件备案,办公室统一负责合同用印及正本存档管理,公司各部门应存档本部门经办的合同的复印件。
公司各部门及所有员工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所有合同的当事人及合同内容等要素。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四条 合同经办部门和人员应遵循公司利益至上的原则,公平、诚信、合法的对外订立合同。
第五条 合同订立前,合同经办部门和人员应充分了解并实际验证:
一、合同的内容或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
二、对方当事人的合法身份及其签约、履约能力,包括: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其资信情况如何、对方经办人和签约人的权限范围和授权期限等;
三、合同标的物的产权状况,包括:合同标的物的实际所有权归属,标的物是否设定了抵押、担保、质押、留置等权利负担;
四、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否会引起合同以外第三人的追究,是否会导致公司对合同以外第三人实际或潜在的负担。
第六条 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及数量和质量(或规格型号);
三、合同价款(或报酬)及其支付办法;
四、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办法;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第七条 除公司和营业部外,公司各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审批
第八条 业务主办部门负责合同的起草或就对方提供的合同草案进行初步修订。
第九条 主办部门应将合同草稿在签订前送公司合规部就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然后报公司领导或公司领导授权人员批准后,方可用印签约。
第十条 主办部门在将合同草稿送合规部审查时应当先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同时将合同草稿发送至合规部邮箱;如合规部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提出修改意见时,再次报送审查时应将修改后的协议发至合规部邮箱。
第十一条 合规部在接到部门报送审阅的合同后应当及时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投行上市业务等重要合同在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必要时合规部可将合同送交公司法律顾问审阅。
对于特别紧急的合同,合规部应尽快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未经合规部审阅和公司授权人签字的合同办公室不得用印;超过两页的合同用印时必需盖骑缝章。
各部门送交用印的合同必须与最后发至合规部邮箱审查的文稿相同。
第十三条 合同应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其授权的人签字。
合同上本公司无签字人的,以用印单上部门签报人和批准用印人为本合同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章 合同管理和归档
第十四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保管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的各类合同。经纪业务部保管各营业部对外签署的各类合同。
合同经办部门应当存档合同复印件,合同原件由办公室保存,办公室应登记合同原件的总份数及已使用的原件的份数及用途。
所有的公司及营业部对外合同应在公司合规部留存复印件备案,公司办公室盖章后直接复印并将复印件向合规部备案。
部门或营业部出具的合同由主办部门将复印件向合规部备案。
合规部应当对备案的合同进行复查,以确定其与邮箱中的合同内容相一致。
第十五条 公司办公室和合规部不定期对各部门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计入年终考核。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六条 因公司合同发生纠纷的,由合同经办单位与对方协商处理,并立即将该事项向合规部报告。遇有复杂情况,应由公司法律顾问、合规部协助合同经办单位进行解决。
第十七条 合同经办单位对外协商不成,由公司法律顾问、合规部会同相关部门就是否诉讼或仲裁提出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十八条 公司部门和人员不遵守本制度,有下列行为的,公司将追究相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1、由于在合同签订、履行、审查或管理工作中存在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合同经办部门在合规部审阅后,擅自修改合同内容送交用印的;
3、办公室人员未经合规部审阅即予以用印的;
4、办公室人员未按要求向合规部报送复印件的;
5、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披露合同重要信息的;
6、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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