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自助回单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自助回单机是指安装在营业网点的、用于客户自助打印各类账务回单的设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自助回单机管理和使用的各个部门和环节。
第二章 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置
第三条 结算管理部门
(一) 负责拟定自助回单机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
(二) 负责协助配合自助回单机的测试工作;
(三) 与自助回单机结算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结算运行部门
(一) 负责自助回单机日常的业务运行;
(二) 负责组织自助回单机所需业务印章的统一刻制、发放、管理;
(三) 负责组织自助回单机专用卡的制卡、下发、管理等;
(四) 负责回单机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五) 负责指导、规范、管理全行自助回单机的操作,提升自助回单机使用质量和效率;
(六) 负责协助配合自助回单机的测试工作;
(七) 与自助回单机运行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网点现场管理部门
(一) 负责自助回单机的采购、安装、调试、培训和维护工作;
(二) 负责协助配合自助回单机的测试工作;
(三) 负责与自助回单机网点现场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科技运行部门
(一) 负责自助回单机系统的日常运维工作;
(二) 负责与自助回单机科技运行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科技研发部门
(一) 负责自助回单机系统开发、新业务需求开发和组织测试工作;
(二) 负责协助配合自助回单机的培训工作;
(三) 与自助回单机科技研发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营业网点
(一) 负责自助回单机的日常使用、巡检、简单维护和报修;
(二) 指定专人负责回单机管理系统的使用、回单机专用卡给客户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三) 负责指导客户使用自助回单机;
(四) 负责收集、整理自助回单机使用中出现的业务、技术问题,及时向总行管理部门反馈;
(五) 负责与自助回单机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岗位设置
(一) 总行结算运行部门设置自助设备管理岗进行用户、部门、角色等系统参数管理的设定;
(二) 各营业网点设置回单机管理岗,指定专人对客户业务进行有关操作及查询权限设定。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十条 自助回单机提供的业务功能包含回单打印、余额查询、明细查询打印等,我行可依据有关实际业务需要增加或减少相应的功能。
第十一条 自助回单机仅支持对公客户使用,我行可依据有关业务发展需求适时开通和关闭支持的客户类型。本办法中“客户”仅为对公客户。
第十二条 重复打印回单(回单补打)次数为3次,超过3次仍然有打印需求的,经营业网点管理员授权可再次打印。重复打印回单次数可依据有关我行业务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自助回单机应安装回单专用印章,印章内容为“**银行XX支行电子回单专用章”。该印章纳入会计核算业务印章管理,印章的刻制、申领、上缴、销毁参照《**银行会计核算业务印章管理办法》执行。鉴于电子回单专用章使用的特殊性,该印章存放于自助回单机内加锁保管,由专人负责钥匙的保管使用。
第十四条 自助回单机打印并加盖回单印章的凭证为真实有效的业务凭证,客户可依据有关自助回单机打印的凭证记账。为保证回单记载业务的真实性,防止伪造回单记账的风险,我行应为客户提供柜面或其他业务渠道验证回单真伪的服务。
第十五条 客户通过自助回单机打印回单时,系统自动记录打印日志,视同我行已向客户交付回单单据。对于已提供自助回单服务的账户,营业网点不再重复提供柜面打印的回单单据。
第十六条 自助回单机提供回单补打功能,但因自助回单机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打印失败的情形,柜台应提供有关柜面核心数据打印服务。
第四章 回单卡管理
第十七条 自助回单机系统应具备客户身份识别功能,客户应使用自助回单机专用卡(以下简称“回单卡”)或卡号或账号、密码通过系统的身份认证后进行查询、打印回单等业务操作,认证方式可依据有关我行需求适时增加或减少。
第十八条 回单卡可作为非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总行管理部门采购或下发应进行数量登记,营业网点发放给客户应进行卡号交接登记。
第十九条 一张回单机专用卡可绑定多个账户,但多张卡不得绑定同一个账户;增补账户需向发卡行申请。
第二十条 回单卡丢失时,需向我行网点申领新卡,支行须将老卡注销后发放新卡。
第二十一条 回单卡密码遗忘时,客户凭卡及有关申请资料文件资料可向我行申请密码重置,资料文件资料审核无误后对卡密码进行重置。
第二十二条 客户开户时应为客户同时开通自助回单打印服务,发放回单机专用卡。
第二十三条 客户回单卡绑定的所有账户销户时需将客户的回单卡在回单系统内注销,但不回收回单卡。
第五章 重要物饰管理
第二十四条 钥匙管理
(一) 前、后盖钥匙:由回单机管理岗负责保管、使用;
(二) 印章箱钥匙:由主管负责保管、使用。
第二十五条 备用钥匙管理
(一) 前、后盖钥匙:由支行(社区支行上一级)主管结算副行长保管;
(二) 印章箱钥匙:由支行行长保管。
第二十六条 自助回单机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密码应由营业网点回单机管理岗位负责人专人使用、保管。系统登录初始密码应由使用人立即修改并按规定不定时更换。涉及人员轮换时,登记《重要物饰交接登记簿》,填写交接内容(柜员号、密码)并及时更换密码。
第六章 流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客户在账户开户银行(有多个开户银行的,可任选其一)办理回单自助服务签约。
第二十八条 客户提交的资料文件资料和条件包括:
(一) 客户同意《**银行业务回单自助服务协议》(见附件1);
(二) 加盖公章并由授权人签章的《**银行业务回单自助服务申请表》(见附件2);
(三) 客户法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办理的要提供授权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回单机管理员审核客户申请内容无误后,为其开通相应服务,发放回单卡,并进行交接登记。
第三十条 客户在同一卡内增加绑定账户时,需向原发卡机构申请,提交的资料文件资料和流程同上。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法本办法的责任单位和人员,依照《**银行行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说明。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银行业务回单自助服务协议
2. 业务回单自助服务申请表
附件1
**银行业务回单自助服务协议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的自助回单系统是为客户(甲方)提供账务回单、明细账等单据自助打印的软件和硬件系统的总称,为保证自助回单系统的正常使用,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各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回单自助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应在账务发生一个月内于乙方自助回单机及时打印回单,避免堆积打印。
二、 如有重复打印,甲方应识别重复打印各类回单凭证的准确性,避免重复记账。
三、 甲方应依照各方签署的对账协议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对自助打印的回单,甲方如存在疑问,请及时向乙方开户行柜面查询。
四、 如由于系统故障造成自助打印单据错误,甲方应通过乙方柜面予以核实,业务以乙方出具的核实结果为准。
五、 乙方为甲方提供各类电子回单的自助打印,回单种类以自助设备实际开通的为准。
六、 乙方保证通过自助回单系统向甲方提供单据的真实性。
七、 乙方向甲方收取的自助回单服务费用以及费用发生变更时,应依照监管要求的方式、日期提前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方可实行新的收费政策。
本协议自《业务回单自助服务申请表》中甲方签章且乙
方加盖经办行业务公章及单位负责人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2
业务回单自助服务申请表
申请业务类别
(在选项上打√)
□新开通 □账号变更 □回单卡注销 □重置密码 □其他
客
户
信
息
客户名称
客户号
回单卡号
(非新开通时填写)
办理人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及号码
账号变更信息
□添加 □删除
开户行
□添加 □删除
开户行
□添加 □删除
开户行
□添加 □删除
开户行
□添加 □删除
开户行
客
户
确
认
声明:
申请单位在此声明,表内所填内容完全确定,并且已仔细阅读、保证履行《**银行业务回单自助服务协议》(详见背面)。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银行签章:
经办人: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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