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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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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合规管理,保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和消除合规风险,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均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员工的行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文件而使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公司合规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在公司内部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加强内部控制,使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员工的行为均符合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及其他有权机关、自律组织等的要求,降低或消除公司的监管风险,确保公司持续规范、稳定发展。 第四条 公司合规管理的原则是: 1、遵从性原则:公司和员工均应当遵从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文件,及时响应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及其他有权机关、自律组织等的要求; 2、及时沟通原则: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员工对于本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的或不确定的事项,应当及时、主动向合规部报告;公司合规部对于未明确规定的或不确定的事项,应当及时与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及其他有权机关、自律组织等沟通并咨询其意见; 3、独立性原则:公司建立具有独立性的合规体系,合规部根据公司的授权在合规总监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合规工作。 第五条 公司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六条 公司和员工应当遵守以下文件: 1、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3、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4、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公司员工还应当遵守社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基本社会公德。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与合规管理有关的职责,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所有董事对公司的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和分支机构员工行为合规性的监督管理,对本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员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文件中对合规管理的各项要求,主动识别、控制本人行为及本人负责的部门和业务的合规风险,并对其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合规总监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合规工作,对所领导合规部开展合规工作中因未勤勉尽责而引起的合规风险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公司合规管理制度的建立、运作提供所有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组织内部有关机构和部门或者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至少一次。 第二章 合规组织机构 第一节 合规总监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合规总监,全面负责公司的合规工作,对公司经营管理及员工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合规总监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总监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第十六条 合规总监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资质和知识,并符合证监会关于合规总监任职资格的要求。 第十七条 合规总监的职责是: 1、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的合规审查意见; 2、对证券监管机构要求进行合规审查的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上签署明确意见; 3、对公司主要业务活动进行合规审查、监督和检查; 4、对公司的合规管理的状况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按照职责分工和程序进行查处或移交处理,并按规定报告; 5、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进行质询和调查,并督促整改; 6、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报告公司的合规管理的状况; 7、保持与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之间的联系沟通,主动配合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工作; 8、为公司决策层、管理层、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公司管理层和所有员工对本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文件的学习、培训; 9、处理涉及公司和员工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10、本办法规定的文件发生变动时,及时建议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公司有关部门,评估其对公司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11、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记录。 第十八条 合规总监为充分履行职责享有以下权利: 1、在开展合规工作时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公司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合规总监报告;有权查阅相应的文件、资料,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应当给予充分配合; 2、享有独立的检查权,有权独立调查公司内部可能违反本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文件的事件; 3、有权将其认为应当报告的事项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报告; 4、合规总监认为必要时,可以公司名义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5、为开展合规工作而必需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合规总监应当列席股东会和董事会,就会议所议事项涉及的合规问题为股东和董事提供合规意见。 第二十条 除公司已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备并明示合规总监不能参加的会议和不能获取的信息外,合规总监都有权参加和获取。 合规总监可以亲自或指派合规管理人员参加或列席公司内部所召集的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总监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总监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总监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合规总监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聘任合规总监,应当事先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送拟任人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公司住所地证监局认可后,合规总监方可任职。 解聘合规总监,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情形,并自解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仅在以下情况可解聘合规总监: 1、证券监管机构认为不适合继续担任合规总监的; 2、不再具备担任合规总监的资质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工作不称职的; 4、违反员工守则,有违法或违规行为的; 5、因个人原因辞职的。 第二十四条 合规总监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公司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行其职责,并且自指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作出书面报告。 代行合规总监职责的人员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代行职责的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合规总监缺位的,公司在六个月内聘请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合规总监。 第二节 合规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合规部协助合规总监工作,并为合规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合规部对合规总监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总监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合规部承担的其他职责不得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 第二十七条 合规部在公司合规总监的领导下开展合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公司合规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响应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要求,保持与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联系沟通; 3、内部防火墙控制; 4、合规检查; 5、反洗钱工作; 6、合规培训及咨询; 7、公司安排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八条 合规部为充分履行职责享有以下权利: 1、查询权:有权向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员工查询业务资料、记录等,被查询者应当予以充分配合; 2、检查权:有权检查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员工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文件的情况; 3、监督权:有权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有权监督公司员工的行为,如员工的职责履行情况、电子邮件和电话等而无须事先告知; 4、纠正权:有权要求违规部门、分支机构和员工纠正违规事项或行为,或改进某项工作; 5、处罚建议权:对于公司内部违规的部门、分支机构和员工,有权向公司提出处罚建议; 6、为开展合规工作而必需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合规部应当与履行内部审计、风险控制职能的部门建立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合规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合规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泄露自己所知悉的各项信息,不得利用所接触的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合规工作 第一节 合规文化建设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树立合规经营、全员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提倡和鼓励诚实守信、健康向上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符合公司对卓越、优秀等品质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合规手册,建立符合合规经营要求的员工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 遵守本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文件、员工合规手册是所有员工应尽的义务,上述文件对员工的要求构成员工劳动合同中员工义务的一部分,严重违反上述文件的要求将面临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的处罚。 第二节 内部制度建设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所有的产品和业务均应当制定完备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指引、说明等文件在制订时应征求合规部的意见;在发布实施前应当向合规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修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节 与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协调 第三十七条 合规部负责响应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各项工作要求。公司及各部门、分支机构、员工应当按照合规部的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合规部应当及时处理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合其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员工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就公司经营管理或业务情况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交流沟通。员工经授权与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沟通后,应当将沟通情况向合规部备案。 第四十条 证券监管机构到公司检查工作时,一般由合规部负责沟通并提供证券监管机构所要求的材料;如材料是由其他部门提供的,该材料应当事先经过合规部审查并向合规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分支机构接到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书面文件或口头要求后,应当立即向合规部报告;所提供的材料应当事先经过合规部审查。 第四节 防火墙机制 第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内部防火墙机制,以保证投行、投资、经纪、研发等部门在人员、场地、信息等方面有效的隔离,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并防止对非公开信息的非法利用。 第四十三条 任何掌握非公开信息的员工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其所掌握的非公开信息,各部门负责人有责任采取措施防止本部门所掌握的非公开信息被不当泄漏。 第四十四条 合规部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公司内部非公开信息的公开范围进行控制,业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节 合规检查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授权合规部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员工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合规部有权要求责任人纠正不合规事项或行为。 第六节 反洗钱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建立反洗钱机制,做好客户识别、档案管理以及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报送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所有员工应当接受反洗钱培训。 第七节 其他 第四十八条 公司建立违规举报制度,保障每一名员工都能够正常行使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 合规部负责组织实施违规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渠道,处理各种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九条 公司设立产品与服务委员会,负责新产品或服务的审核;所有新产品或服务仅在经过产品与服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才允许推出。合规总监是产品与服务委员会的成员,并且在表决时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四章 报告与处置 第五十条 公司合规总监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或接到此类报告时,应当及时对该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进行评估,并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如该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有极大可能产生合规风险的,合规总监还应当将该事项报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并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营业部和工作人员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合规总监或合规部或其直接上级报告。 员工的直接上级在发现或接到工作人员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事项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合规总监或合规部或其直接上级报告,直至公司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在发现或接到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事项报告的,应当及时通报合规总监。 公司合规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事项报告的,应当及时报告合规总监。 第五十二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合规部应当及时向公司有关机构或部门提出制止和处理意见,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并督促落实。 公司应当将整改结果报告住所地证监局;必要时,抄报有关自律组织 第五十三条 合规部应当向公司总经理提交月度合规报告和年度合规报告。 第五十四条 合规总监应当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提交年度合规报告,报告上一年度公司合规经营情况。 在必要时合规总监可以应要求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提交临时报告或专项说明。 第五十五条 公司于每年8月31日前住所地证监局报送中期合规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合规报告。合规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合规总监履行职责情况; (三)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的发现及整改情况; (四)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 (五)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或公司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前款规定的合规报告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五章 合规评价与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鼓励合规经营行为,对公司合规经营突出的部门和员工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五十七条 公司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和员工行为的合规性,纳入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员工的绩效考核范围。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将合规经营情况作为评价公司管理层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五十九条 对引起合规风险事项的直接责任人或不按规定进行报告的责任人,公司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对引起合规风险事项的责任人或不按规定进行报告的责任人,合规部有权向公司提出处罚建议。 第六十一条 除非有充分理由对责任人更改或免于处罚,否则,公司应当按照合规部的处罚建议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 合规部有权建议的处罚种类包括: 1、通报批评; 2、罚款(包括扣发浮动工资); 3、降薪; 4、认定为不适合人选; 5、解除劳动合同。 认定为不适合人选的处罚措施不适用于董事会聘任的人员。 第六十三条 合规部在年度合规报告中应当就合规处罚建议情况向董事会做出说明。 第六十四条 对于一般不合规事项的责任人,公司可以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的处罚。 一般不合规事项是指出现不合规事项,经合规部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导致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事项。 第六十五条 对于严重不合规事项的责任人,可以选择或合并适用所有的处罚措施。 严重不合规事项包括: 1、不配合或拒绝接受合规部检查的; 2、经合规部指出后拒绝对违规事项进行改正或完善的; 3、为谋求个人利益而违规的; 4、出现违规事项且引起严重后果的。引起严重后果是指该违规事项导致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 第六十六条 因出现不合规事项而受到处罚的,在效益考核以及提职、提薪时应当进行风险扣分。 第六十七条 凡因出现不合规事项导致公司受到监管处罚扣分或影响评级加分的,公司按照每影响1分罚款2-10万元的标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对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薪酬待遇。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待遇应当不低于公司同级别管理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六十九条 合规部支持、纵容公司或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合理理由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制止、报告职责的,依法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对于公司和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部已经按照规定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合规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各项合规工作的实施细则,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修订和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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