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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本行存款类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推进本行利率市场化改革,根据《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制定的《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及本行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本行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开展大额存单业务,应当严格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有关规定,防范利用大额存单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条 大额存单业务由总行统一管理,总行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发行、信息报备、检查、监督执行等工作,罚则遵守本行的相关规定。各部门应相互配合,综合考虑本行收益和成本,合理确定大额存单产品规则,以保证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
第五条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职责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作为大额存单业务的审议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一)对个人银行部和公司银行部拟定的大额存单年度发行计划进行审议;
(二)对个人银行部和公司银行部提出的大额存单的产品需求及产品规则,包括发行规模、期限、利率、计息规则、赎回转让规则等进行审议;
第六条 大额存单业务产品设计和销售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一)个人银行部职责:
1、负责拟定个人大额存单年度发行计划,及时根据市场调整个人大额存单年度发行计划,并报送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
2、负责收集市场信息,研究客户需求,负责个人大额存单业务的产品设计,提出个人大额存单的产品需求及产品规则,包括发行规模、期限、利率、计息规则、赎回转让规则等,负责个人大额存单协议的拟定,并报送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
3、负责个人大额存单产品的宣传推广和销售管理,研究制定大额存单产品个人客户的销售规划和销售策略,制定销售培训计划并牵头落实;
4、负责组织个人客户大额存单业务售前的人员培训,做好大额存单产品公告信息的发布与宣传;
5、负责对分支行销售个人大额存单产品进行指导、监督,进行销售风险检查与管理。
6、负责大额存单业务有关数据的统计并交至计划财务部汇总。
(二)公司银行部职责:
1、负责拟定对公大额存单年度发行计划,及时根据市场调整对公大额存单年度发行计划,并报送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
2、负责收集市场信息、研究客户需求,负责对公大额存单业务的产品设计,提出对公大额存单业务的产品需求及产品规则,包括发行规模、期限、利率、计息规则、赎回转让规则等,负责对公大额存单协议的拟定,并报送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
3、负责对公大额存单业务产品的宣传推广和销售管理,研究制定大额存单产品机构客户的销售规划和销售策略,制定销售培训计划并牵头落实;
4、负责组织机构客户大额存单业务售前的人员培训,做好对公大额存单产品公告信息的发布与宣传;
5、负责对分支行销售对公大额存单产品进行指导、监督,进行销售风险检查与管理。
6、负责大额存单业务有关数据的统计并交至计划财务部汇总。
第七条 大额存单业务支持保障部门职责分工:
(一)计划财务部负责大额存单产品信息披露和监管备案,具体包括:
1、负责向人民银行备案全行大额存单产品年度计划(含对公和个人)和每期产品发行信息;
2、负责汇总统计总行公司银行部及个人银行部上报的大额存单业务数据并向监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做好大额存单业务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二)营运管理部职责:
1、负责根据大额存单业务核算需要设置会计核算科目及按大额存单业务需求设计和调整会计核算科目等相关工作;
2、负责指导分(支)行开展大额存单产品柜面发售、赎回及转让时的资金划转等;
3、负责对大额存单柜台交易凭证的事后监督;
4、负责对分支行销售大额存单产品柜面业务操作规范进行检查与管理。
5、负责在上海清算所开立大额存单发行人账户或同业存单发行人账户,与上海清算所签署《大额存单发行人服务协议》。
(三)合规部职责:
1、负责对大额存单产品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对大额存单协议、合同等法律文本的审核确认,出具法律意见;
2、负责为各部门开展大额存单业务提供法律咨询;
3、负责对大额存单业务产生的法律纠纷进行处理等相关工作。
(四)网络金融部职责:
负责大额存单产品电子银行渠道销售的建立及管理、客户投诉受理等相关工作。
(五)审计部职责:
负责大额存单业务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并出具独立的审计报告。
(六)信息科技部职责:
负责大额存单业务系统的开发、管理和维护。
(七)办公室职责:
负责大额存单产品广告发行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大额存单产品销售部门职责分工:
分支行负责根据大额存单产品发行和销售方案做好大额存单产品的对外发行、销售、客户投诉的解决和反馈、信息披露和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产品规则
第九条 大额存单分为对公大额存单和个人大额存单两种类型。个人大额存单即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含)万元,并且以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对公大额存单即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含)万元,并且以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第十条 总行可以根据同业情况及分支行业务需求,针对特定客户群体发行大额存单定制产品。
第十一条 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十二条 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分为两种: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每期大额存单的发行利率将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基准存款利率、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存款准备金率及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等综合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 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十四条 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应在发行条款中明确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相应的计息规则等。
第十五条 大额存单的转让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也可在本行行内进行转让,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
第十六条 对于通过本行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可以根据发行条款通过自有渠道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
第十七条 大额存单可以全额或多次部分提前支取,其支取后的留存金额不得低于认购起点金额,对于留存金额低于认购起点金额的大额存单要销户。提前支取部分按照每期大额存单规定的计息方式计息,具体有按照活期利率、固定利率、分段计息、靠档计息、按照一定比例扣减等形式。
第十八条 本行可在发行时约定的赎回条件发生时主动赎回投资人持有的大额存单,并按照事先约定的计息规则支付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本行赎回大额存单时应赎回该期大额存单所有剩余金额,不得对部分投资人办理赎回业务。
第十九条 大额存单可以用于办理质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贷款、质押融资、开立资信证明等,质押率按本行现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应大额存单持有人要求,对通过本行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本行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对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会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
第二十一条 大额存单支持有权机关的查询、冻结和扣划,具体规定可参照《xx银行协助执行工作合规指引》。
第四章 发行管理与发行流程
第二十二条 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大额存单可以在本行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本行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本行为投资人提供大额存单的登记、结算、兑付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每期大额存单采用唯一有序编号和命名。本行应当准确、连续记录投资人持有大额存单情况,不得与其他产品的投资信息相混淆。本行为投资人开立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投资人购买大额存单遵循实名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大额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统计指标进行反映。
第二十六条 大额存单发行流程
(一)常规类大额存单发行流程
1、总行个人银行部或公司银行部提出发行需求和产品规则,确定发行产品的各项要素后提交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
2、审批通过后,总行个人银行部或公司银行部向计划财务部备案,并进行产品参数设置。
3、总行个人银行部或公司银行部负责大额存单管理端产品额度的设置与划拨,并通知分支行及向分支行下发产品说明书。
4、各分支行根据总行发布的产品信息及时组织客户营销和产品销售。
5、总行计财部牵头产品信息公告及各项数据报送。
(二)定制类产品发行流程
1、一级分支行向总行个人银行部或公司银行部提交产品定制申请。申请时,要按照市场需求,确定定制类产品的客户种类、发行规模、期限、价格、计息方式、发售起止日期、提前支取规则等要素,提交大额存单定制产品申请书及其他要求的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
2、总行个人银行部或公司银行部审核分支行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确定产品规则,提交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
3、审批通过后,总行个人银行部或公司银行部向计划财务部备案,并进行产品参数设置。
4、总行个人银行部或公司银行部根据发售产品信息要素,形成《大额存单产品说明书》,及时通知分支行安排发售等工作。
5、一级分支行根据产品信息组织产品对外发售。
6、总行计划财务部牵头产品公告及各项数据报送。
第五章 信息备案与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本行大额存单业务提供第三方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
第二十八条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对大额存单发行交易的利率确定及计息规则等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全行年度发行计划(含个人和对公)。期间如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当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三十条 本行若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计划财务部负责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相关发行信息。
本行若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大额存单,计划财务部负责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条款,并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通过本行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计划财务部负责向人民银行报备相关发行信息以及提前支取和赎回信息。报备应不晚于发行、提前支取、赎回、兑付发生日的次一工作日日终。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对每期大额存单的日终余额进行总量登记。
第三十二条 大额存单存续期间,若有任何影响本行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生,计划财务部负责在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行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xx银行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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