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用买卖合同出卖人: (下称甲方)住所: 电话: 买受人: (下称乙方)住所: 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 并约定先行试用后如合意时,即行成交;甲方于合同成立之日起 日内,将买卖标的物运到乙方 (工厂)。 第二条 试用期间以 日为限,自接到(具体产品) 次日起算。 第三条 双方约定,若试用后乙方认为合意,即行成交;前项试用,如不合意,应立即将 (具体产品)退回,以示买卖不成立。退回所需运费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在试用期间,乙方对 (具体产品)有自由使用之权,因此而有所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
2、之责。 若其损害系制造欠妥所致或属运输中之损坏的,不在赔偿之列。 第五条 试用期届满,乙方不立刻表示不合意,并将 (具体产品)退还甲方,视为试用合格,买卖合同即应生效。 第六条 买卖价款议定为人民币 元整,于合同成立时由乙方缴付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 如买卖成立,保证金应充作价金的一部分;如买卖不成立,保证金由甲方全数返还乙方。第七条 试用后乙方认为不合格,或需要继续试用时,可以要求甲方调换或延长试用期,甲方若不同意可拒绝。第八条 试用后如乙方认为合格的,应于试用期终止日起算 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第九条 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