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间合同合同编号:承诺人:签订地点:居间人:签订时间:2015年 月 日 第一条 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肖屋路口锦业豪庭花园二期工程总承包项目。第二条 居间期限:从总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至支付完居间费为止。第三条 劳务费及支付期限:现本人承诺支付人民币肆佰万元整(4000000.00元);第一次在签订总承包合同后当天支付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给居间人,第二次在施工队在项目施工至正负零零时三天内支付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00元)给居间人,第三次在项目施工至十二层时三天内支付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元)给居间人。第四条 居间费用的负担:居
2、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承诺人不负担一切费用。第五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六条 承诺人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居间人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政府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承诺人(章): 居间人(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见证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