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石油交易所有限公司结算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石油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商品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石油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商交易结果,由交易中心按相关规则对交易商的保证金、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第三条 交易中心仅为经核准的交易商提供结算服务。第四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第五条 交易中心财务结算部为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统一结算,对交易保证金进行管理,防范结算风险。 第六条 财务结算部的主要职责
2、:1、控制结算风险; 2、登录和编制交易商的结算账表; 3、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4、办理交易保证金、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结算业务;5、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6、处理其它与结算有关的业务。第七条 交易中心在必要时有权要求交易商提供与交易有关的结算资料及其相关的单据、报表,交易商应予以配合。第八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保守交易商的商业秘密。第九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的、协助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十条 结算银行与交易中心须签订银企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流程。第十一条 结算银行的职责和业务范围1、为交易中心开设交易资金专户;
3、2、根据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数据或票据及时划转交易商的交易资金;3、根据交易中心、交易商的要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提供各类金融服务;4、保守交易中心交易商的商业秘密。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在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交易资金专户,专用于存放或划转交易商的交易资金、交易保证金、货款及与交易相关的款项。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与交易商之间资金往来通过交易中心交易资金专户办理,交易商必须与交易中心签订结算协议。第十四条 交易商在进行交易之前,须在交易中心交易资金专户中存入足额的交易资金,方可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对买卖双方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按卖方首报底价计算应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
4、保证金的收取比率按交易中心的规定执行,交易保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交易保证金交易商品的首报底价电子合同的商品数量保证金比率 第十六条 交易商从交易中心交易资金专户划出资金,必须向财务结算部提出申请,填写交易资金划转申请单并得到核准,于当日闭市结算后,由交易中心划入交易商户名的银行账户。第十七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商的汇入资金,在结算银行书面确认到帐情况后,财务结算部及时录入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商可以用于交易。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交易中心可限制资金划出:1、涉嫌重大违规,交易中心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2、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第十九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
5、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交易商每天应及时做好核对工作,并妥善保存。第二十条 如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交易中心将及时公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对结算数据如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三十分钟前以书面形式向财务结算部提出。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按规定的标准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若交易商提出须通过交易中心进行货款结算业务,则按规定标准收取相应的结算服务费。第二十三条 财务结算部在清算完成后,根据清算结果,通过结算银行及时进行资金划转。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收取交易商的交易手续费,发票按月开具,并于次月三个交易日内提供。第二十五条 财务结算部于次月三个交易日内向交易商提供上月的交易商资金结算明细表,并加盖石油交易所有限公司结算专用章。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适用于竞买交易,若交易中心推出新的交易模式,则以修订后的结算规则为准,本规则解释权属石油交易所有限公司。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3